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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对121这一条不理解或者理解错了!

 秋天枫叶正变黄 2022-02-20

飞行员03期保险最后5天申请:感染新冠,停飞保险怎么赔?

文章很长,相信有用!

今天Ubuntu330表了一个关于跑道外接地的文章,今天我也转发一下。

之前飞行圈讨论过机场进近灯光系统,这里再介绍一下:主要解释一下121的这一条中的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

第121.667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3)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我国的进近灯光系统标准

在MH5001-201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有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图片

看起来和这个图差不多

图片

也有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图片

和下面这个图比较接近

图片

还有二类和三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图上的各个灯的名称是MH5001上的行业标准上的名称。

图片

和这个图比较接近

图片

那么什么是红色终端横排灯?红色侧排灯?

先说红色侧排灯

在我国的民航行业标准MH5001-2013《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里没有红色终端横排灯红色侧排灯的说法,那么这些灯到底是什么意思?

红色侧排灯,其实就是《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II、II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中的侧边短排灯,简称为侧排灯,也叫进近旁线灯

为什么又叫进近旁线灯,因为在咨询通告AC91-016R1《全天候运行规定》中又把这个灯叫进近旁线灯。

图片ICAO附件14是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一致的,把这个灯叫侧边短排灯:

图片

所以大家应该记住,这三个说法“红色侧排灯”“侧边短排灯”“进近旁线灯”是一样的。都是至跑道入口前300米,中间的白色进近灯两侧的那些红灯

红色终端横排灯

在咨询通告中AC97-01《民用航空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准则》中,是没有红色终端横排灯的说法了。

很多公司手册和文章里把这个红色终端横排灯错误地解释为跑道另一头的红色跑道端灯,这个是不正确的,你说都能看到跑道尽头的端灯了,能见度至少几千米了,还用看灯吗?

那么这个红色终端横排灯到底是什么鬼?

我猜问题应该是这么来的:我们国家的121部是源自FAR的121的,在FAR121中,这个红色终端横排灯对应的是red terminating bars。

原文是在FAR 121.651

Sec. 121.651  Takeoff and landing weather minimums: IFR: All certificate

 holders.

(3) 。。。

(i) The approach light system, except that the pilot may not descend below

100 feet above the touchdown zone elevation using the approach lights as a

reference unlessthe red terminating bars or the red side row bars are also distinctly visible and identifiable.

在FAA的进近灯光系统中,有一种ALSF-I进近灯光类型是这样的:

在跑道距离跑道入口200英尺(60米)的11个红色灯,中间5个1组,在最后一个进近灯距离跑道方向的位置,两侧各有3个一组的灯光,就是red terminating bars红色终端横排灯);在距离跑道入口100英尺(30米)的更外侧两侧有5个红灯一组的wing bars(翼灯)。

如下图所示:

图片

小结一下:

CCAR 121.667这一条很多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上都是照抄下来,在国内因为我们的灯光系统没有这组灯,所以不要把红色终端横排灯误解为跑道尽头的红色跑道端灯。

也就是说国内通常不会看到这个红色终端横排灯。

那么如果在国外运行时,可不可以使用这个红色终端横排灯作为下降到100英尺(30米)以下的依据呢?

这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在咨询通告、运行规范上都没有红色终端横排灯的描述,也就是说民航局批你的运行规范上可能就没有批依靠红色终端横排灯下降到低于100英尺(30米)这一条的依据。

以下是最新的运行规范:

(4)当在国外实施仪表进近程序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低于规定的MDA(H)运行航空器,也不得低于DA(H)继续进近,除非航空器已处于某一位置,从该位置可以正常进近到预计着陆的跑道上,且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下述目视参考之一: 

(a)跑道、跑道标志或跑道灯。 

(b)进近灯光系统。 

(c)跑道入口、入口标志或入口灯。 

(d)接地区、接地区标志或接地区灯。 

(e)目视下滑指示器(如,目视进近下滑指示器VASI和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 

(f)跑道端标识灯。 

2:但是如果你们公司运行手册是照抄CCAR121.667条写的:

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而民航局也批了你们公司的运行手册,那么你公司手册和民航局的运行规范和咨询通告可能是不符的。

个人认为:即使不符,如果你依靠红色终端横排灯下降到低于100英尺(30米)也是合规的。因为民航局批了你公司的运行手册,代表认可你公司的运行标准。

但是公司应该尽快依照运行规范(强制)或者咨询通告(非强制)的要求,修改公司的手册。

建议:

1 建议民航局删除“红色终端横排灯”这一句要求,因为毕竟ICAO机场进近灯光、咨询通告、运行规范上没有了这一条。这类灯光系统国内没有,国外也比较少见。

2 建议将侧边短排灯、侧排灯、进近旁线灯术语进行统一,要么121统一使用航标的侧边短排灯,要么行标统一改为侧排灯、不过机场工作人员似乎已经习惯叫旁线灯了!具体改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希望民航局的术语统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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