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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吵了!重疾险带“三同条款”就是坑?

 公众号险坑 2022-02-22

大家好,我是喵叔。

其实今天这个主题,老早之前就想聊聊的,正好这两天在给团队伙伴内训的时候讲到了,同时昨天给重庆其他团队伙伴做新人培训的时候也有讨论到。

一直以来,“三同条款”就想一个玄学问题,萦绕在不少通过互联网选保险的人的心头。为什么是通过互联网选保险的人心头呢,线下估计也没多少人懂这个东西是什么意思。“这个产品带三同,就是坑千万别买”“那个产品没三同,买买买”,这样的话术应该不少人都见识过的吧,一时间,“三同条款”似乎成为了选择一款多次赔付重疾的“金标准”,带三同,就一定不值得买?

今天我们聊聊这个主题。

三同条款这个东西吧,应该是一个新事物,主要常见于多次赔付重疾险产品,它大概是这样描述的:

上面是乐享安康2022的条款,喵叔正好借用一下。常说的“三同”,就是“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注意上面那句话,大家可以多读几遍。

比较常见的例子就是,小明得了尿毒症,赔付重疾险,间隔1年,小明找到合适的肾源换了个肾,申请第二次重疾险理赔。

小明换肾,赔还是不赔?

有人说不赔,因为你是同一疾病原因或者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尿毒症和换肾,就是同一疾病原因。

也有人说该赔,因为你是同一疾病原因和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才不赔,这二者并不是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

也就是说,关于上面这个条款中的顿号,大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条款:

这个顿号到底是“和”还是“或”呢,关于标点符号的用法,应该小学有学过,奈何喵叔忘得差不多了,所以为了更严谨一点,喵叔特地去翻了一下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我觉得应该没有比这个更权威的释义了吧?

然后我也找到了关于顿号的用法,一共5种:

喵叔通过排除法得出一个结论:上面的顿号应该是第一种用法,即用于并列词语之间。

并列关系又分成了相容并列和不相容并列。

······

扯了那么多,看得我头大,最终结论应该是,在这个条款里,顿号产生了歧义,可能是“和”也可能是“或”。

如果是“和”,满足1年间隔期,可以赔两次,如果是“或”,满足1年间隔期,也只能赔1次。

如果产生了歧义,应该怎么办呢,《保险法》给到了答案:

即消费者的最大有利原则。

如果双方因为这件事情闹上了法庭,法院应该作出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同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想要拒赔二次重疾,也得拿出相关诊断报告来,即两种基本是同一病因导致,从医的朋友不妨说说,医院敢不敢这样给结论?

当然,之前裁判文书网也有公布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自2020年年底天安人寿的一个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法官以三同条款和间隔期不足为由拒绝赔付两次重疾,当然,这个案子拒赔原因还有间隔期不足,如果是单是因为三同条款拒赔,客户完全可以上诉。

当然这个案例也确实证实了保险公司属于弱势群体,客户投保前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全未告知,投保不满1年发生白血病且骨髓移植,法院依然判赔。

这个案例的案号是(2020)鲁1325民初862号,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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