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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汇总(一)

 木林随笔 2022-02-22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裁判要点:死亡人员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按责赔偿其损失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伙食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合法合进的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已经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来源号:(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41号。

(二)交通事故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无权代为起诉。

裁判要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死亡的,作为原告的赔偿权利人是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政局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代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向侵权人、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2010]民一他字第23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案例来源号:(2013)枣民再终字第33号。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归属认定。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性赔偿。本案中苏某作为特殊的群体,虽然没有生活来源,无收入,但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地方政府拨款,敬老院属于公益事业,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其所有。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乡敬老院不属于赔偿权利主体的范围。因此,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归属认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扣除乡敬老院垫付的剩余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的,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起诉追偿为受害人所支付的医疗费。即: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裁判要点: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策性保险。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其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属于受害人投保后带来的收益。《社会保险法》第30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一审中,如果医保中心未参加诉讼,可能有损公共利益,在二审中应当发回重审,通知社保中心可以参加诉讼并向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医疗费。处理该类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补偿性赔偿,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害得到额外利益,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主要观点来源于:《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姜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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