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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官司中,选择诉讼的当事人难道只是为了打赢?

 木林随笔 2022-02-22

对于已经发生了的交通事故案件,某些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通过诉讼打官司来进行解决?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可能还真不是我们平常人所想的那么简单,甚至于会颠覆那些心存善良的人的想像!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共同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解决、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以及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仍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的话,到法院对簿公堂,就是最后一道解决争议的正当程序。

大部分人打官司,都把打赢作为最高目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打赢了官司,就算是出了口恶气,也会赢得金钱利益、个人名声和心理上的满足。

其实,有时真的并非这样,如果能用其他便利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话,那么诉讼还真不一定就是最好的选择。

打官司,自然会有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从时间上来说,如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就能解决问题的话,大约在3个月内才能审结。如果使用普通程序的话,大约在6个月内审结。这不算某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上诉,再给你延长3个月的审期,甚至于提出再审,再给你延长3个月。如果因为诉讼双方撕破了脸,最后法院的判决对方不好好地执行,还得再申请法院执行,执行结束6个月时间。书中律师举了一个例子(第16页,有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查阅),一起八千多块钱的财产损失事故,从事故发生、事故认定、4S店修车、协商调解、咨询聘请律师、法院立案、开庭、判决、申请执行花了六个月的时间,就这双方当事人还没有进入二审程序。面对这么长时间的诉讼官司,确实比较劳人,而且还不能退缩,否则前功尽弃。

从经济成本上来看,对于一些人来讲,时间也是金钱。用社会上很流行的一句话来说,“能用钱解决的事,都不是事!”如果不考虑成本而去执意诉讼,咱不说浪费诉讼资源的大话,可能真会出现嬴了官司却输了时间和金钱钱的结果。同样是书中举的这个例子,当事人辛辛苦苦打完官司后,一算账,在收支相抵后,自己还倒贴了4650元,确实不划算。

由此来看,如果事故轻微,涉案赔偿的标的数额又不大,再加上现在的车大多都有交强险,甚至于有其他巨额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能就给买单,此时,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就不是首先的办法了。

所以说,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讲,除非非打官司不可外,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事实,在选择诉讼前,是不是要考虑一下,不打官司能不能解决?试过协商或请交警调解能解决没?试过跟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联系解决没?

木林建议大家,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尽量要压制住自己斗气的心理,尽可能地怀着宽容、谦让的态度,争取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来实现问题的解决。

当然了,也不能排除一些事故当事人置法律于不顾,恶意人为地使事故扩大化,导致纠纷解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输了官司后又当起了“老赖”的情形。

前一段时间热播的那部由黄晓明、殷桃等人主演的电视剧《你迟到的许多年》中,华耀公司遭到了瑞克公司因为知识产权问题提起的恶意诉讼,就跟电视剧里面沐建峰律师给他的分析的那样,瑞克集团并不一定是想打嬴这场官司,它只是想通过这场官司来拖垮华耀公司!

在之前的旧的交通事故处理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瑞克公司的做法有相似这处,也是在变相地利用诉讼来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也是某些交通事故律师致胜的绝招!

比如,在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一条,当事人如果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期间,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起诉的,事故认定复核将会终止,即变相地让事故认定书生效,这就会让认定有利的一方有空可穿。不过,在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5条第2款中,将原先的终止复核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这样,如果法院不强行审理的话,就不会出现事故认定复核被终止的情况,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对之前的事故认定(事故证明),从事实、法律、程序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了结论更进一步的正确性。

不过,我们依然不能忘了,当事人使用诉讼这种手段的背后,应当还有其它深层次的目的或意义,或许,这也是他们自己的无奈之举。

比如,有的保险公司不好好地按合同约定赔偿,处处给当事人设置障碍;有些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的当事人,不理不睬地耍奸耍赖;有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个人,因为不懂法理,在情理上想不通的情况下,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的,等等。

在现实的例子中,如,道路管理者对缺陷、遗撒物的清理维护责任,基本上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对于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人车等发生的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基本上都是靠法院认定的;对于事故中无责机动车方的10%的赔偿责任承担,基本上都是通过法院判决实现的……

对于这些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在赔偿限额内用尽保险利益,让有赔偿能力的主体成为同案的被告,通过民事纠纷诉讼获得刑事处罚的缓刑等的情况,我们还是要支持的,还是应当鼓励的。

主要观点来源于:

《名律师手把手教你打道路交通官司》董来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版/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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