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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岭:正月十六古习俗:“放偷”与“走桥”

 kyl01 2022-02-27

据南宋初期出使金国被迫滞留十五年的官员洪皓所著《松漠纪闻》一书记载,“放偷”的习俗在金国即已非常流行:“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惟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是日人皆严备,遇偷至,则笑遣之。既无所获,虽畚钁微物,亦携去。妇女至显入人家,伺主者出接客,则纵其婢妾盗饮器,他日知其主名,或偷者自言,大则具茶食以赎(谓羊酒肴馔之类),次则携壶;小则打糕取之。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元代人武珪在《燕北杂记》中也佐证了这一点:“正月十三日,放契丹作贼三日;如盗及十贯以上,依法行遣。”只是时间上提前了几天。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了明清,明代人郎瑛的《七修类稿》中也有这样的记载:“金与元国俗,正月十六日谓之'放偷’。是日各家皆严备,遇偷至,则笑而遣之。虽妻女、车马、宝货,为人所窃,皆不加罪。闻今扬州尚然。”其中最后一句则表明,这一习俗早已流传到南方的长江流域一带。清初著名学者毛奇龄在《毛西河全集》中的“放偷连厢”条云:“渤海向北,有个风俗,平日禁偷极严,至每年元夕,各许里巷放偷一日,以为戏乐。”这里所说的“元夕”,即正月十五上元节。清代人樊彬还有一首诗记述了这一民俗:“上元良夜永,灯火畅遨游。守户劳黄犬,金吾正放偷。”诗后注云:“元夕小窃,元时不禁,名'放偷’。”(《燕都杂咏》)

 这里有两点很值得注意:一是在金王朝非常严酷的专制统治下,在“治盗甚严”的法律环境下,竟然让出正月十六这一天,允许“纵偷一日”,“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也就是说,凡此日盗窃,均不算犯法,或者说可以逍遥法外,法律在这一天开了“天窗”。这在古今中外法律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而百姓们似乎也心领神会,充分利用这一法律空档,以极其幽默的方式,将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娱乐化,让原本对窃贼网开一面的正月十六“放偷”变成中国历史上最为独特、也最为别致的节日。

第二,由于正月十六“放偷”的规定,也给那些自由恋爱的情人们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前文所引洪皓《松漠纪闻》中所说:“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一天,青年男女事先约好,女方配合情郎将自己“偷”走。事后女方父母不得追究私奔责任,因为“合法”,衙门也不会受理此事,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

正月十六这一天民间还有“走桥”的习俗。郎瑛《七修类稿》云:“燕地正月十六日夜之走桥,恐亦遗俗也。”明·刘侗、于奕正所著《帝京景物略·灯市》篇载:正月十六,“妇女着白绫衫,队而宵行,谓无腰腿诸疾,曰'走桥’。”明·陆启浤《北京岁华记》载:“正月十六日夜,妇女俱出门走桥。不过桥者,云不得长寿。”清·高士奇《城北集》诗注云:“正月十六日夜,京师妇女行游街市,名曰'走桥’,消百病也。多着葱白米色绫衫,为夜光衣。”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亦载:“元夕妇女群游,祈免灾咎。前一人持香辟人,曰'走百病’。凡有桥处,三五相率以过,谓之'度厄’,俗传曰'走桥’。”汪启淑《水曹清暇录》也有相似的记载:“元夕,妇女联臂出游,曰'走百病’,过桥,谓之度厄。”明末清初人王崇简有《十六夜诗》:“上元昨已过,风俗重今宵。击鼓多当巷,携灯遍走桥。”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走桥”、“走百病”的是妇女。在正月十五元宵节外出观灯游玩一天之后,再加上一天,可以出门“走桥”、“走百病”。实际上这是当时的妇女一年中仅有的一个“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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