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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系统违纪案件的特点、易发环节及8个典型违纪案例

 ayxmbs 2022-02-28

审计号 2022-02-25 08:30

声明:本文来源纪法实务、资源环境审计等公众号,在此致谢!本公众号尊重原创、分享知识

一、财政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

第一,腐败问题易发多发,贪污挪用私分类犯罪比重大。财政部门掌握的资金分配权, 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寻租空间大。本文以“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为检索工具,在全文部分输入“财政局”、以“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检索出相关案件18001件。其中,贪污挪用私分案件8840件,占案件总数的49.11%,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高13个百分点;贿赂案件5859件,占案件总数的32.55%,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低16个百分点;渎职案件3302件,占案件总数的18.34%,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高3个百分点。综上,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实施贪污挪用私分类犯罪案件总量大,且占本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比重大,应当重点惩治和预防此类职务犯罪行为。

第二,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资金申请与拨付方面。资金拨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涉及财政补贴、产业扶持、项目支持等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具体包括粮食直补、环保专项资金、垃圾及污水处理专项资金、小型公益林建设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相关财政贴息资金、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资金、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补贴资金等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二是涉及政府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政府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核才能进行拨付,所以相关工程负责人为了使资金拨付到位,常常向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因此,财政系统的贿赂类犯罪主要是工作人员利用了拨付资金的影响力。

第三,渎职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审核、把关不严。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对财政补贴的申请资料把关不严,导致虚假申报或重复申报;

二是项目验收流于形式,验收人员没有履行现场勘验等职责,直接认定项目建设符合要求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补贴资金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十八大”之前财政部门主要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材料拨付资金;“十八大”之后财政部门除了拨付资金外,还要履行事中监督、竣工验收等职责,但监督主体仍然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职责的辅助地位决定了财政部门的渎职犯罪可能是外发性的,即与之关联的职能部门已经发现了腐败问题,办案部门倒查问题线索时发现财政部门履职不到位。

第四,收受红包礼金等常见违纪行为有所减少。结合各地通报的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违纪案例,十八大以前主要违纪行为是收受红包礼金,十八大之后该类违纪行为明显减少,滥发津补贴、滥发奖金、扶贫工作履职不力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案例有所增加。

二、财政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案易发主要环节

(一)财政投资评审环节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环节
(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环节
(四)政府采购环节
(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管理环节
(六)农业农村工作管理环节
(七)企业工作管理环节
(八)经济建设工作管理环节
(九)社会保障工作管理环节
(十)资产管理环节

(十一)财政监督环节

上述各环节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查处内容、要点,来源于高建等的著作《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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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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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系统典型违纪案例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问题。某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不收敛、不收手,全员收受业务对象所送购物卡或礼金,受到严肃处理。肖某某作为区财政局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没有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没有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过党风廉政建设并落实责任清单。杨某某身为区财政局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委员,分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重业务轻管理,没有专门组织学习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蒋某任区财政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从未向财政局机关党委专题汇报纪检工作,没有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两个责任”等规定,没有主动查找和发现下属单位违规违纪线索,对出现收受礼金问题失察失管,违反办案纪律为审查对象说情。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肖某某、蒋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扶贫入户结对帮扶不作为、不精准问题。某区财政局干部王某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填报数据不准确,同时以工作忙、进村不方便为由,一直未开展帮扶工作,在工作调离后也不与后任帮扶干部进行详细交接,导致其帮扶的贫困户长达8个月处于无人帮扶状态。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涉及分管负责精准扶贫工作的10名干部分别追究责任。

3.在履行职责方面不担当、不作为问题。2016年,某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梁某某对甲村整村推进土地改造项目验收时,未按要求进行实际测量,致使该项目违规取得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梁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9年8月27日晚,某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彭某某、经建股股长滕某某、某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唐某某3人接受私营企业主杨某的宴请,在该市某居民楼的“一桌餐”场所就餐,合计消费(含酒水)1760元。其间,滕某某饮用白酒。2019年9月10日,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某某、滕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市财政局调整彭某某、滕某某两人工作岗位。

5.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奖金问题。2007年至2014年,某县财政局向全县干部职工违规超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8年共计5666.04万元,其中,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发放2778.41万元。县委、县政府给予财政局党总支书记、局长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时任分管副局长兼预算股股长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局长臧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预算股股长苏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预算股股长卫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6.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问题。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某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崔某多次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本人和他人的私家车加油共计1445.28元。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问题。2011年年底,某县财政局农综办工作人员高某某在全县“一事一议”工作考评中收受他人现金1万元,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违纪款收缴至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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