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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你不得不看的民法典中婚姻规则的十条改动

 苍松321 2022-02-28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是《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编中,有关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变化。具体到哪些条款规定的变化,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国的《民法典》终于要出炉了,经历了专家学者的三审稿已经基本定稿了,因为疫情的原因原本三月份的全国人大会议推迟到了5月22号,估计今年就会开始实施。

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

还是那句话,你可以用不到,但一定要知道。

“疫情过后,你最想做什么?”

前段时间,这个问题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个答案出乎意料:“最想离婚。”

这并不是一个段子,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处的预约情况来看的,“离婚”成为疫情后的关键词。多地因复工后离婚而上了热搜,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每天都到达当日离婚预约的上限,上海5月份放出来的号已经约完了。

疫情还没彻底结束,“报复性”离婚就出现了。

变化一、离婚冷静期明确写入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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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当天都不给发离婚证了。也就是说新法生效后协议离婚没有那么容易了。

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新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想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证不是当天就给了!

双方需要一起到民政局先申请离婚登记,之后必须要回家“冷静”30天!之后双方还要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但如果在冷静期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没有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增加了"冷静期"30天,这30天内任何一方申请反悔则离婚失败;

自双方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后(过冷静期),在接下来第二个30天,双方去领取离婚证,任一方不去政局领离婚证的,离婚失败。

因此,未来要想快速离婚,协议不是首选(不仅时间长,容易反悔)。现在是当天就能办离,新法生效后协议离婚至少需要60天,这么长的时间就会存在很多变数,不是抚养权反悔就是财产分割反悔了,任意一方第59天反悔了,就协议离婚不成。

变化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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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增加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在实践中已被大部分法官所认可,此次修改是将已达成实务中的观点提升到法律的层面;

比如说,从事技术行业的,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利用休息时间接个私活所获得的收入,这属于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的劳务付出获得的报酬都是共同财产。

增加的"投资收益"即指婚后投资,也包含了婚前投资的收益,这个变化不大,只是写进条款强调一下,目前实务中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一对一找我咨询的,也强调过投资收益隔离的问题。

变化三、对个人财产范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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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一方因身体受到的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不再局限于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这两项,以后因遭受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都可以算作一方的财产。

比如,因投保意外险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因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而获得的疾病理赔金等,都可以算作个人财产,还有因侵权受伤害获得的补偿款。

变化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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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之前有一次分享专门说了这个问题,之前的规定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里面,这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进了民法典。

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的情形都比较好认定和理解,主要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如何界定?

其实,实务中每个家庭状况不一样、生活水准不一样,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理解亦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此外,“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总结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孩子教育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还钱。

变化五、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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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中原则上不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分割财产,除非出现规定的两种情况出现,民法典中改为只要出现这两种情况(特殊情形)就可以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规定是有利于保护婚内弱势一方,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婚内分财立案将会变得容易,目前在婚内分割财产去法院立案还是比较困难的。

变化六、结束离婚多年拉锯战(两次诉讼即可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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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拖延多年,两次诉讼也不一定判离婚;

民法典中增加了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后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有了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方恶意拖延离婚的时间;

对应新的规定要注意分居证据的收集。

总结一下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再次强调无论分居多长时间都不会“自动离婚”。

变化七、增加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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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个变化是有突破性的,现行的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但是会遵循一个法定的原则,法院判决时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现在新法增加了一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个重大的意义在体现在哪里?

之前不是好多都说婚姻法不保护女性,对男方出轨也没有惩罚吗?

这次修法,惩罚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有其他的异性,我们称为过错方。

现行的婚姻法下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他并不是多分财产或者是被照顾的理由。

即便对方有过错,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按照基本原则是均分,只不过在判决书的事实陈述部分对夫妻不忠的这个事实作为一个表述。

但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了,并不能充分地体现对过错方的一个适当的少分或者是惩罚。

但这次新法明确规定照顾无过错方,把照顾无过错方作为了一个法定的原则增加到条款里面,这样以来但凡夫妻感情破裂的是因为一方婚外情导致的,那么婚外情的一方是过错方的,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他就会有适当性的惩罚,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就会有适当的偏差就会多。

所以今后尤其对于出轨方,财产的分割会有一个法定的惩罚原则。当然也要看具体实施时法院的惩罚力度。

需要提醒的是:捉奸有风险,取证需谨慎。

变化八、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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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们的福音。

这个变化就是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保护的是家庭妇女,尤其是在家里面的全职太太,全心全意地照顾家庭成员,照顾公公婆婆和子女。

现行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有财产协议,比如约定这个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因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付出了较多家庭劳动,那么离婚的时候有权请求金钱补偿,另外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现在民法典草案变了,变得更加注重保障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了,不再以双方有没有财产协议约定为前提;

不管你是约定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外一方没有财产,但是如果另外一方对家庭负责照顾比较多,牺牲了比较多,那么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申请补偿的,更加的人性化,体现出了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肯定,有了一个充分的财产价值补偿的倾向。

变化九、婚前、婚后财产协议规定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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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的改变是对婚前婚后财产协议规定更加明确。

之前群里有人咨询我起草财产协议的时候,首先我都要先区分一下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十九条的规定,为什么签财产协议要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呢?

好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机会签下财产协议,一定是要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要不就是废纸一张了。

婚内财产若无特殊的书面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依然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签财产协议是如果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是属于赠与,这个赠与归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婚姻法的规定,很容易忽略的就是赠与在没有转移权利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

比如,签了财产协议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你所有,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对方是可以随时反悔的,赠与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所以,咨询时有赠与的情形,我都会提醒:要么及时过户,要么公证。

目前为止,能够确保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还是签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离婚协议约定的再有利再完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没有任何约束力,任意一方随时反悔。

变化十、离婚损害赔偿增加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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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变化也是大家都比较在意的,增加了一个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

这就相当于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一个过错的认定,现行的婚姻法里面第46条规定,一方如果有重婚、同居、虐待遗弃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和财产的分割是没有关系的,财产的分割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均分,该怎么分,怎么分,但这个是损害赔偿,什么是损害赔偿呢?

一方有重婚、同居、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比如说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还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原来的规定。

现在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编里又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就是条文里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说一方虽然没有构成重婚,没有与他人同居,但是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形对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如果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属于其他过错的条款里面的。

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向过错方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金,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婚姻中弱势方和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和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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