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天衡研究 | 聊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儿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2-28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时间飞逝留下了往事的回忆,

岁月沧桑沉淀了青春的美丽,

2021愿你们告别所有的霉运,

2022愿你们迎接新的辉煌。

拥抱新的辉煌,

需要我们不断提升认知、积累知识。

今天,我就与大家分享一点关于“税”的知识。

“中国的企业家,

不是在JY,就在去JY的路上”……

图片

最烦你们这种,为了某种目的,就知道吓唬人!

图片

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

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6988件,

企业家犯罪8965次。

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1375

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15.34%

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7590

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84.66%

而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稳居第二

(以下简称虚开罪)

图片

涉税犯罪中,虚开罪发案率

长期又占据涉税犯罪第一位

那么,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一定构成虚开罪吗

一、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有个面包厂,老板叫艾自由,

他做一个面包要进113元的面粉。

(酵母等其他成本我们统称为面粉,假设税率按13%算)

不含税面粉价:100元

增值税:13元

进面粉的价格总价:113元

面粉经过艾自由加工,增值了100元,

综合考量税收,艾自由以226元的价格出售。

不含税面包价:200元

包括面粉价格100元

通过加工增值了100元

增值税:26元

包括面粉厂出售时候被征的增值税13元,自己卖的时候被征增值税13元

226元的价格出售

通过进货、生产、销售三个环节,

艾自由获得226元的收入,

按照税收政策,

他要交26元的增值税(200*13%=26)。

同样根据国家税收政策,

他可以凭从面粉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税务局抵扣13元,

因为这部分税其实上家已经交过。

再交就重复交了。

艾自由实际交的增值税额,

其实是以面粉变面包过程中

增值的100元为基数算的。

看一下流程图:

图片

原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一种可以凭票抵扣的发票。

所谓抵扣,就意味着少交税,省钱啊。

能省钱,有人就来劲了,

甚至以此来发财。

于是出于各种目的虚开层出不穷,

也滋生了各种犯罪。

二、虚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概况

各级司法机关、辩护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在本罪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相关调研数据显示,

虚开罪案件的二审发回率

显著高于经济案件的平均水平,

以2014年至2016年数据为例,

其二审案件的发回率是40%,

相对于全部经济犯罪23.58%的二审发回率

高出16.42%。

图片

之所以虚开罪认定分歧大,是因为立法之初,

对该罪的认定是采取“行为犯”的立场。

因为当时虚开很严重,

税收损失重大,改革无法推行,

于是,乱世用重典,

只要虚开,就定虚开罪,

而且其最高刑期为死刑。

图片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各种目的的虚开层出不穷。

直到2011年,

虚开罪的死刑才被《刑法修正案(八)》废除。

我们来看看不宜定虚开罪的例子

案例1

上述面包厂老板艾自由,为了扩张生意,

绞尽脑汁要融资。

最后就跟面粉厂商量,答应给好处费,

要其配合骚操作,

艾自由说,名义我向面粉厂买面粉,

付款方式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而实际我是想融资。

面粉厂信誉好,

在汇票上背书后,从银行取得贴现款。

面粉厂再与艾自由实际控制的粗粮厂买面粉,

并把贴现款付给粗粮厂,

粗粮厂再把货款给小面包厂。

这样,艾自由就顺利融到了资。

因为粗粮厂给面粉厂开具销项增值税发票,

那就意味要交税,为了抵扣税款,

粗粮厂又从开票公司处买了进项发票。

图片

此例中,

艾自由或者其控制的粗粮厂

为面粉厂虚开了发票,

也让开票公司为自己虚开了票。

但是主观上压根儿就没有

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证据也不足,

如果给艾自由或者粗粮厂定虚开罪,

显然是不合适的。

案例2

面包厂因为某种原因,

无法为下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很多大型超市若上家不开票,

是不会进你的货的。

于是艾自由找到一家规模更大的面包厂,

挂靠在大面包厂名下,

让大面包厂为下家开票。

这样小面包厂生产面包,发货到超市,

大面包厂为超市开具相应的发票。

生意便顺利做成了。

图片

此例中

艾自由让大面包厂为超市

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同样既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如果给面包厂定虚开罪,也显然不合适。

这个例子,我们想想在淘宝京东购物,

是不是也差不多就这个套路?

以上两个例子,可不是瞎举的,

最高院可是有公布相关判例支持的。

实践中,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适合定虚开罪的情形还有若干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三、理论界对虚开罪的研究

理论界的大佬们

也早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尴尬。

于是各自深入研究,并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应当将本罪解释为目的犯。

认为主观上应当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

并有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才能构成此罪。

图片

目的犯被人指出的弊端在于:

限缩太厉害,使得很多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

而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

无法纳入刑法的规制,

进而极大刺激票源地虚开。

张明楷教授认为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认为虚开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

如果虚开的行为不具备抽象危险性,

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图片

危险犯被人指出的弊端在于:

判断标准不明确,危险难以界定,

可操作性较弱,一样给司法认定带来相当难度。

还有学者认为是结果犯。

结果犯被人指出的弊端在于:

一是实务中难以查证国家增值税税款

是否实际损失

(有时在甲地看来遭受损失,在乙地交税,

但从国家层面来看,并没有税款的损失);

二是在确定罪名时,也容易张冠李戴。

四、从明确法益的视角寻找出路

(此部分属学术探讨,只代表作者观点)

在刑法中,对虚开罪是简单罪状描述。

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是摒弃“只要虚开,

就定虚开罪”做法的时候了。

因为现代民商事模式,

赋予虚开太多驱动因素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

之所以需要设置虚开罪

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

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的。

所以该罪名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发票管理秩序,

还包括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

以及此功能保护的国家税款。

若未破坏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

未骗取国家税款,

我们认为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罚评价。

而通常情况下,带有骗税目的的虚开行为,

并有积极促成骗税的直接故意,

就极有可能破坏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

骗取国家税款,

或者让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

处于一种现实的被破坏、

国家税款处于一种面临现实损失的危险状态。

只有这些情形下才应该入此罪。

虽然没有骗税目的,

而客观上使国家收税遭受损失,

也可以被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其他罪

或者行政处罚来规制。

制作以下表格供参考:

图片

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一定就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不一定就构成虚开罪。

引用文献

① 张远煌,《2014-2018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8月第28卷第4期。

②王小娟等:《立足司法实践惩治发票犯罪》,《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08版。

③案例1的原型是: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入选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二审法院认为合慧伟业公司及其控制人赵伟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认定合慧伟业公司、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赵伟、刘会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刘会洋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2的原型是: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第一个案例。该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④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627页。

⑤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五版,第816页。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