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招聘工作,保证入职员工质量,加强对员工招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招聘是指基于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或人才储备目的,面向本集团之外发布招聘信息,对应聘者进行甄选录用的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集团总部及集团直属单位。驻港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在招聘香港或外籍人士时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员工招聘管理细则,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招聘政策的制订、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直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集团总部员工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应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员工招聘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流程,承担本单位员工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权限对拟录用人选进行录用审核和报批。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年度编制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计划。需求计划要以集团及本单位战略目标、业务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机构规划、流程设计、内部控制、职位编制、成本预算及人员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在各用人部门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正式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需求机构(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需求总人数;需求职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及所需资格条件;人员上岗时间等内容。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对直属单位上报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审定结果向各直属单位反馈。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依据集团审定同意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合理确定招聘时间,制订招聘方案并实施。对于在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之外临时增加的人员需求,原则上不予批复,确属特殊情况的,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并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第九条 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须在提交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前,将上一年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记录,愿意履行义务和职位职责; (二)具有与拟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和任职资历; (三)具有履行职务的能力、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具备与拟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亲属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条件(如户籍等,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应参照如下招聘程序制定本单位员工招聘管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工作。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发布招聘公告(如聘用猎头公司招聘,可不必发布公告); (二)受理应聘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测评; (五)体检; (六)录用核准与审批; (七)办理录用和入职手续。 第十二条 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的,根据招聘职位的特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和简洁,一般应包括:(一)单位情况介绍; (二)招聘职位情况介绍,如:招聘职位名称、人数、所需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需应聘者提供的材料及相应准备; (四)应聘的方式和程序; (五)招聘单位联系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受理应聘申请。招聘实施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应聘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并对不明事项进行核实确认。本单位员工推荐应聘者时,应熟悉和了解应聘者的工作能力和个人品质,并按照要求撰写书面推荐信。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招聘实施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申请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可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申请人信息转交用人部门再次审查确认。通过资格审查,按照一般不低于拟招聘人数的3 一5 倍确定参加考试测评人选。第十五条 考试测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申请人,根据拟招聘职位的不同任职要求,采取相应的评价手段和工具进行考试测评。考试测评的方法主要有笔试、面试或借助评价中心技术。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测评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部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评机构承担。第十六条 体检。各用人单位负责选择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当地医院作为招聘体检指定医院,确定体检的合格标准和具体要求,也可根据所招聘职位特点和需要,确定体检项目。第十七条 对拟录用人选,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集团规定的任用程序进行录用核准和审批。面向市场招聘的直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做出录用决定。面向市场招聘的直属单位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直属单位做出录用决定、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面向市场招聘的集团总部管理人员,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录用决定。第十八条 办理录用和入职手续。各级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集团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为录用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申报等入职手续,指导填写员工个人信息,并组织进行入职介绍和培训。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录用人员应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录用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见习期制度。第二十条 试用期结束前五日,用人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一)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试用期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人员,用人部门要对其进行面谈,并完成面谈纪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也可根据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直接与其面谈; (三)对表现优秀并有重大、突出业绩的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正式录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在员工招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检举和申诉控告。对检举和申诉控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国家、地方和集团有关政策规定,引起不良影响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招聘人员和主管人员,在集团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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