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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互不信任,卖房后将100万交中介保管!麻烦出现…

 不二BPANDA 2022-03-11

面对已经破裂的感情上海一对夫妻决定离婚卖房后分割售房款双方都不愿意把钱交给对方夫妻俩竟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将售房款交由中介保管问题来了这种方式靠谱吗?

家住上海的陈女士与张先生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商量着卖房分割售房款。因为双方互不信任,出于对房产中介专业度的认可,两人协商由陈女士新开一张银行卡,张先生设立密码,中介小哥保管该卡,等买家贷款到位后,再一起来中介将房款分割。

之后,陈女士一直询问中介小哥贷款到位情况,中介小哥称贷款到位了会通知。2019年6月,售房款分两笔各50万元打至银行卡内,中介小哥随即通知陈女士到中介来分割房款,但因工作繁忙,陈女士没有到场分配。

几天后,中介小哥电话告知陈女士,银行卡已经邮寄给张先生了。陈女士查询后发现卡内到账的100万元已经被转移,陈女士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于是陈女士将张先生与中介公司作为被告、中介小哥作为第三人起诉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张先生与中介公司一起赔偿其应分得的售房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返还中介费等。审理中,陈女士撤回对中介公司、中介小哥的起诉。经浦东法院调解,张先生应支付陈女士售房款及抚养费、违约金等合计630000元。但因张先生未能按时付款,陈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张先生尚未履行完毕。

原告陈女士诉称,虽然浦东法院已经就涉案售房款进行了调解,但实际并未执行完毕,由此产生损失。中介小哥与张先生系恶意串通,共同侵权。故陈女士要求中介小哥就浦东调解案件中张先生尚未支付陈女士债务中的54.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中介小哥为职务行为,则该责任由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小哥辩称事发时其系中介公司员工,为职务行为。卖房时约定由陈女士开卡,张先生设立密码,银行卡由中介保管。钱款到账后,中介小哥随即要求陈女士和张先生到场来分割售房款,但是陈女士一直未到。且当时张先生打电话称急需用钱,要求将银行卡寄给张先生,待其取出其应得的款项后,会将银行卡寄回。出于好心,中介小哥将银行卡寄给了张先生,且之后一直催促寄回银行卡,在张先生未及时寄回后,就将情况立即告知了陈女士。中介小哥乃至中介公司都不存在恶意与张先生串通损害陈女士的行为,陈女士如果有损失也应当是向张先生主张。

张先生辩称中介小哥、中介公司并没有责任,是张先生要求中介小哥将银行卡快递给自己,当时因为有急用,而陈女士没有配合及时到中介公司处理,才出此下策。最开始拿到银行卡也没打算全部取出100万元,是再寄回给中介小哥时,因为陈女士对之前的分割方案不予认可,要求分得更多钱款,所以才改变了主意。2019年6月22日通知了中介小哥转款情况。应当由张先生继续承担履行浦东法院调解书的义务。

中介公司辩称事发时中介小哥系公司员工。中介公司没有与张先生恶意串通。但中介公司对于中介小哥擅自代为保管售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该行为系中介小哥个人行为。现在陈女士的损失并不确定,还可以通过张先生履行调解书来获得款项。

法院认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陈女士曾在浦东法院起诉过,但各方当事人所列诉讼地位不同;陈女士在浦东法院调解时亦未放弃对中介小哥的追诉权利;本案的诉讼请求与浦东法院亦不相同,故陈女士并未构成重复起诉。

陈女士与张先生选择中介小哥保管银行卡,是因为其具备中介人员的身份,希望促成案涉房产的交易成功,该保管银行卡行为系居间行为延伸,中介小哥行为为职务行为。即使中介小哥未告知中介公司,但该行为系中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反映中介小哥将银行卡交付给张先生时知晓张先生会将银行卡内100万元售房款全部取出,在得知张先生全部取出的情况后,中介小哥立即通知了陈女士,中介小哥与张先生不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中介小哥在将银行卡邮寄给张先生时,既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亦未立即通知陈女士,中介小哥存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客观上为张先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综上,综合中介小哥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及案件实际情况,应由中介公司对陈女士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对张先生在浦东法院案件中所涉房屋应付款在5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并非金融机构,缺少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亦缺乏相应监管,房屋买卖时约定由中介代收或者保管房款具有一定风险,应谨慎采用。若当事人均约定采此种收款、保管方式,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按约履行。

另,补充赔偿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负有保管、安全保障等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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