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直接由筹备组成员开会,集体讨论并推选最终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二是由筹备组召集已报名适格候选人,由候选人共同推选最终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为了做到办事留痕,最好就进行投票表决。比如已报名适格候选人为20人,议事规则明确的候选人为10人(含候补委员)。第一种方案,由筹备组成员在充分了解各候选人基本情况后,在20人名单上,勾选自己选定的10个名单。筹备组再根据各候选人得票高低,确定最终的10人名单。 第二种方案也同样操作,只不过是由全体候选人勾选名单。按照得票高低确定最终的10人名单。哪种方案更好?我个人推荐第二种方案,因为将决定权交给候选人自己,落选人员也无话可说。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现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委会及物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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