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因工资导致的改判规则终结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2-03-13
因工资导致的
改判规则终结篇

本期是因工资导致的改判规则篇章的最后一期,涉及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和提成工资的举证责任两部分。


一、职工主张工资的仲裁时效自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书生效之时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2017年11月22日,L以A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L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7年11月22日之前的工资及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767号仲裁裁决L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2日解除,A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2日解除,之后双方均未上诉。LA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系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时最终确定,L主张工资的仲裁时效也应自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故L在本案中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L于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5日在青岛市立医院住院治疗,青岛市立医院出具了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假条,建议L休息。L的工作时间超过10年,在A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五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L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上述病假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因L之伤需要继续治疗,而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A公司应当为其发放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之规定,上述病假期间A公司应向L支付的工资金额为9172元(4000*70%*3+4000*70%*6/21.75)。

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8月7日以及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L没有向A公司提供劳动,应当认定其为待岗。A公司应向L支付待岗工资金额为:2017416日至531日工资1997元(1710*80%+1710*80%*10/21.75);201761日至201787日工资3229元(1810*80%*2+1810*80%*5/21.75);2017816日至2017822日工资333元(1810*80%*5/21.75。上述病假工资及待岗工资合计14731元。

关于焦点问题二,L主张A公司应向其支付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L提交的QQ群聊天记录、QQ群人员清单、加工业务单无法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00号】


二、提成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由劳动者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因提成工资属于奖金类型,对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和比例,法律法规对此无强制性规定,故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的约定,约定了提成工资的具体支付条件和比例,并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劳动者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符合发放提成工资的条件。本案中,对于提成工资,A公司有相对清晰明确的方案。但L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完成了相应的业务量,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为所主张的提成工资所做投入、所作对接情况,其实际所做工作,与提成工资之间,具对应关系,系其获得提成工资的关键因素,L未举证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A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A公司无需向L支付提成工资6968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上诉人L提交了被上诉2016年、2017年市场部业务人员提成方案,载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在的业务员岗位发放提成工资以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被上诉人认可方案的真实性;其次,上诉人L提交加盖被上诉人公章及被上诉人市场部公章的业务提成单据,单据载明的业务员为上诉人L,被上诉人对单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上诉人L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应支付提成工资。原审以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提成工资对应的业务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上诉人该项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5886号】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