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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山丨病人是个消费者吗?

 金秋文学 2022-03-14

健康观察

病人是个消费者吗?

作者:王金山

又是一个“3.15”,又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病人的权利及在就医时受害后的有关精神、身体赔偿问题。然而,医患之间能轻易地同“营业员、顾客”关系划等号吗?

如果您在大街上随便就这个问题提问任何一位过路人,他们肯定一下难以回答得全面……

笔者的面前曾经放着这样一份民事诉状:某单位干部李某某,男,35岁。状告某大医院,理由是该医院误诊误治,将“慢性扁桃体炎、有淋巴组织增生”(上海市疑难病理会诊中心会诊报告)当成“左扁桃体癌”进行放疗,致使原告人口腔两侧唾液腺及口腔内舌味蕾组织细胞结构破坏和功能丧失,给原告人在身心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创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大医院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和今后的治疗费35万元;交通、护理、营养等费用2万元;医疗事故补偿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另外,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某的请求能得到吗?依笔者所见,难度较大,医院也很难承受。那就是,李某某是不是个消费者?适应不适应《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来调节?

1999年12月1日,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桂花乡朱坝村33岁女村民曲X,到该县西宁计划生育服务站作B超检查,提示诊断为宫外孕。1999年12月10日,曲X时感下腹疼痛,阴道出血,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就近到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医院求治。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阴道大出血原因待查。当日12时,曲X在该监狱医院妇产科行清宫术。经治医生术中感觉宫腔内有异常组织,怀疑为胚胎组织,即用卵园钳夹至阴道口,发现是肠管而停止操作。后患者被再次送进手术室进行手术。术后三天,因病人严重缺血,虽经医生20多天的精心治疗,但曲X仍然处于危险期。当年12月30日,曲X被转送到四川省武警总队乐山372医院治疗。2000年1月21日,曲X出院。2000年3月,曲X向雷波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年9月,曲X又一纸诉状将雷马屏监狱医院告上了法庭。2001年1月15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曲X诉雷马屏监狱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讨论,法官们认为,原告患病在被告处就医,由于被告医院误诊导致伤及子宫、肠管脱出坏死部分切除,上述事实,有雷波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鉴定意见书、病历、原告及被告陈述佐证等,于是,一致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按《消法》一审判决如下:雷马屏监狱医院赔偿曲X治疗期间的费用5791.2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985元,出院后的续治费1517.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生活费5956元,交通、律师代理、差旅费5000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共计43449.75元。

这起全国首例引用《消法》而判赔的医疗事故案件,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很大的反响。

病人是个消费者吗?”这些年来,人们在问,法官在思考。

审理曲X医疗事故索赔案的法官们认为,病人应该是个消费者,因为医院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病员生活需要(即生病)接受服务,这也是一种消费,只是与购买、使用商品消费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当然,这只是一审,也是开全国先例,如果发生二审,终审法院裁决后,才最后算数。至于是否将病人当个消费者来看待,至今也没有个公论。

笔者认为,病人,应该是个消费者,但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个特殊的消费者。

其一,从收费而言,不完全等同于商店里的买卖关系。不错,医患之间是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关系,使用的手段也是商品及医疗器材、药品等,病人也是确确实实花了钱的,如挂号、住院、手术、拿药、理疗等,表面上看是个消费者,可仔细一分析,就不完全是了。为什么?我国如今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即非营利性为主。基于这一基本属性,长期以来,国家对医疗服务实行低于实际成本的收费政策,也就是说,患者就医时并非按照医疗服务的实际价值付费,而是享受了一定的福利补贴。

其二,在病人的权利里,虽说有选择就医(医院、医生),知情同意权等,但最终如何治疗疾病总是要服从医生。因为大多数病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拥有使他们自己恢复健康的知识和技能。他们不得不依赖医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不能完全判断医生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在这个意义上,病人与医生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上的知识上的不平等。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和技术,不经过多年严格的有指导的训练是难以掌握的,尤其是现代化医院。一个病人,特别是从偏远地区来的病人,当他走进医院时,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一片使他感到新奇而不熟悉的领土。医务人员穿着白大衣,讲着他听不懂的语言,使用着从来没有见过的诊治器械或令人生畏的复杂的高技术设备,此时,病人可能会知道医生对他的态度如何,也会感觉到医生是否负责,但对疾病的医疗质量病人很难作出判断。正是由于这种事实上的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病人处于脆弱的不利的地位。这种地位使得病人不得不依赖医生,所以,这跟商店买东西并不完全一样。在商店,顾客想买就买,不买就算,自己挑选,满意就付费。在这点上,顾客与店员对商品的质量的评价基本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虽然有些商品比较复杂,但一经使用,一般就能判断出产品的真伪优劣,更不要说那些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了。

其三,医院(医生)同商店(营业员)也不完全一样。营业员跟顾客可讨价还价,谈不好可拒卖,可医生跟病人就不能完全这样,当然,也有这方面病人跟医院讨价还价的报道,可“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有钱要救治,无钱也要救治,特别是急诊危重病人,医生救治更是责无旁贷。战争、地震、洪涝、干旱等等,政府一声令下,医院(医生)便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伤病员,请问,商店(营业员)能做到这样吗?再说,医学是门或然性的科学,风险非常大,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病情变化反复无常,有时是瞬间的事。医者千虑,也难免有一失。谁敢保证病人的病情都按照预料的轨道运行?至今,医学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研究和攻克的“盲点”,如果将这些全打上了商品的标签,谁还愿意去干?鉴于在风险中探索前进是医学事业发展的突出特点,如果医疗赔偿额没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标准,不考虑我国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经济实际情况,按消费者的权益来赔偿,便将影响医务人员运用一切手段抢救生命的积极性,使其因怕担责任而巨额赔偿缩手缩脚,不敢开拓创新,从而导致医学进步速度减慢,这样,医学怎么发展?受惠的又是谁呢?患者的最终利益还是要受到损害。

因此,一旦病人同医院(医生)发生了医疗纠纷(如医疗责任、技术事故),病人致残或致死,就很难完全套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条文来处理,病人或死者亲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条文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医生)赔偿数万或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有关事故赔偿问题不应等同于一般消费赔偿。当然,定为营利性的医院,收费是按照市场价格收的,能否按照《消法》处理,可供医学界及法学界的专家们商榷。

每一个受损害的患者,都不可能不接触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个行政法规,十几年来,它是医疗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关于事故处理中的经济补偿属于“限额”补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最高的补偿金额为8000元(北京,二级事故补偿限额),最低的仅100~200元(宁夏,3周岁以下婴儿三级事故补偿限额);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赔偿,在多数情况下是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数额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由法院裁定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金额有时会高于本地规定的医疗事故经济补偿费数额。

现在,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结果:医疗事故一旦得到认定,患者或死者家属立即就会将这一行政法规抛在一边,另寻良策。因为以今天的眼光看,几十年起制定的补偿额度太低了!文前提到的患者曲X,一拿到有关的医疗事故证据,便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受害者的生命健康虽然无法像物品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加以具体计算和衡量,但也决不是现行经济补偿所显示的生命价那样低廉。生命虽然用金钱无法换取,但给受害人的赔偿数额起码要达到对受害人来说基本合理这一标准,而不仅仅是抚慰或象征。为什么如今的许多医疗纠纷难解难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赔偿的问题。医院出了医疗事故,该赔多少,由谁来赔,病人或死者亲属索赔的标准究竟应该是多少,成了纠纷的焦点。当今,诸家医院自身的补偿已是不足,收费又如此低廉,经济效益大都不佳,如果判赔十几万乃至几十万、上百万,小医院遇上一二次就只好关门,大医院碰上个三五次也要砸锅卖铁。医院一旦倒闭,更大多数病人的利益就要遭受损害。

病人或死者的损失要赔,又不能赔垮了医院。这可是个令人挠头的难题呀!笔者就闻听到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赔不起(患者要求赔偿50万元)主动请求做牢的事,这不是新时期下的新问题吗?

有关专家们提出,应跟国际接轨,医院和医生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就由保险公司来偿付。英国有一位女患者叫巴特利,因子宫内膜炎到伦敦西敏斯特医院妇产科就诊,医院在术中误切了巴特利的卵巢,被法院判赔了32500英镑(折合5. 2万美元)。我国医生的收入低,甚至连奖金和工资都难以发出,医院的技术劳务收费也很低,许多医院不景气,濒临倒闭,保费高了,医生、医院承受不了;保费低了,保险公司又不愿干;如果强制性保险,只有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可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又如何?赔偿难。什么时候国家能出台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额标准?什么时候医院和医生全都能参保?据悉,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开设了麻醉意外保险、妊娠分娩意外保险、单病种手术风险保险等险种,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建立医疗风险基金。可是,这只是医疗项目保险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医疗项目的保险仍然还处在襁褓中,不知何时才能出笼。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法制建设的加强,全面建立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将成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根本途径,医疗机构也将尽力促进这一保障体系的早日建立。

现在,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出台了。但是,再好的“标准”也是“伤”人的。我们希望医患之间的战火最好熄灭,相互理解、谅解,宽容高于一切,好于一切。病人与医生应是战友、兄弟,而不应是“冤家”。

    最近,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医护人员不是“服务”而是“照护”的新观点……

当今,处于医疗改革的“阵痛”和“瓶颈”阶段,在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之间弄清病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概念,确实很有必要。 

(注:这是笔者过去的一篇稿件,今日翻出来看看仍然觉得有现实意义,于是略作修改后给予发表) 

(原载《中国卫生界》杂志1998年6期、《中国保健营养》杂志1999年4期、广西《健康生活》杂志2000年1期)

文/王金山

编辑/王孝付

作者近照

作者简介:王金山,男,65岁,安徽省中医院退休医生。年轻时喜欢写点文章,也发表了不少,但大都昙花一现。我的座右铭是:默默耕耘,不问收获;淡泊名利,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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