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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为何能150年屹立不倒?(别动不动就重编刑法典)

 激扬文字 2022-03-15

德国刑法典150年

作者:脆脆鲸

来源:微信公号“ManofLetters”150 Jahre Reichsstrafgesetzb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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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动,德国《刑法典》始终处于活跃的修订之中,

仅仅在2021年,《刑法典》就修改了8次(以生效日期计算,实际发布的《联邦法律公报》的数量超过8次)。最近一次已生效修订发生在2021年11月底,内容涉及疫情防控中的伪造文书。此前的几次修订,主要涉及在互联网上运营犯罪交易平台、缠扰、强迫卖淫、网络骚扰,以及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等。从1998年算起,德国《刑法典》迄今为止已经修改了100多次。

不过,尽管经历了各种跌宕波折,今天这部《刑法典》在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方面,大体上仍延续了1871/1872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下称《帝国刑法典》)的形貌。除了1949年前后的改革之外,此后的主要修改基本围绕着增删构成要件——也即犯罪化与去犯罪化,尤其是增设加重构成要件而展开。一些条文除了改换个别措辞、调整了法定刑之外,就几乎没有太大变动。在这期间,德国经历了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五种不同的政治体制。

是什么神奇的力量能让一部刑法典穿越150载岁月、横跨五种不同政体、两次世界大战而屹立不倒?帝国刑法典的诞生

在1871年5月15日正式宣布通过之后,1872年1月1日,《帝国刑法典》在德意志帝国所有地区同时生效了。由于通过和生效不在同一年,因此既有人将之称为“1871年《刑法典》”,也有人称其为“1871/1872年《刑法典》”。

在此之前,在德意志各邦国间存在超过30部刑法典,一部分地区甚至仍沿用着以1532年《加洛林那刑法典》为基础的前现代刑法典。1871年《帝国刑法典》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刑法典,同时也是新的德意志联邦的第一部统一大型法典,是迄今为止在德意志联邦范围内适用的大型法典中最古老的法典。

从1872年算起,150年对于一部法典来说,绝非一段短暂的光阴。李斯特曾在《帝国刑法典》生效30年之后就声称这部法典“令人意想不到的长寿”。这部刑法典的诞生同时也开启了19世纪德国法典化的潮流。

在1871年《德意志刑法典》诞生之前,19世纪德意志各邦的法典总体处于分裂状态,各德意志邦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法典,其内容悬殊巨大,其间差异与其说来自于各地区的习俗、文化的不同,不如说更多是由于某种立法和理论上的恣意。或许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当时的刑法学往往回避实证法的规定,而更多诉诸哲学的形而上思考。1813年,费尔巴哈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是第一部在理论上精心谋划的、将启蒙思想落实为条文的刑法典,但这一法典由于完全忽视了实践的需要,因此并未取得成功。

在普鲁士于普丹战争、普奥战争中取胜,并于1867年建立北德意志邦联之后,新的德意志面临着制定一部统一刑法典的现实需要,因为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是国家统一的鲜明标志。1868年,经议会决定,俾斯麦将这一任务交给了当时的普鲁士司法部长Leonhardt。Leonhardt随即指派曾经参与普鲁士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秘密高等司法顾问Friedberg一人承担这一立法重任(此外另有两名年轻的实习法官协助他),而并未如惯常的做法那样,由一整个立法委员会共同进行起草。在此过程中,整个刑法学界也始终处于旁观者的地位,“以前所未有的程度遭到了忽视”。

单独作业比起团体作战在许多情况下都是更高效的。仅过了不到两年,草案就完成了。不少学者因而也称《帝国刑法典》的制定过程有着“破记录的速度”(Rekordtempo, Rekordzeit)。

1869年7月31日,法典草案就被呈交给首相并公开。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典,而是以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作为其蓝本。因为《普鲁士刑法典》是当时最大的邦国刑法典,也是大多数北德地区司法人员最熟悉的法典。但是,《帝国刑法典》的内容实际上和《普鲁士刑法典》存在巨大差别,尤其是在刑罚的种类和严厉程度方面。

此后,历经数次修改,同时伴随着普法战争胜利后南北地区的统一及1871年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正式成立,《帝国刑法典》于187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帝国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帝国刑法典》总共370条。如前所述,其基础主要承袭自《普鲁士刑法典》,而后者又大量吸收了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内容。

《帝国刑法典》亦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的内容相当简洁。与19世纪的其他法典不同,《帝国刑法典》放弃了对故意、过失、罪责、正犯等核心概念,以及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原因自由行为等教义学范畴下定义。

与今天重罪、轻罪的二分法不同,《帝国刑法典》第1条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Übertretung)三个类型,其划分标准是法定最低刑。这一分类的主要实践意义在于确认未遂行为的可罚性。这种划分方式同样受到了法国刑法的影响。违警罪直到1969年才被从刑法中删去,其中一部分被转化为秩序违反行为,受《秩序违反法》的规制。

第2条规定了合法性原则,明确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禁止的要求。如所周知,这一规定在1935年被主张类推的纳粹刑法典废止了。在纳粹垮台之后,这一条文又重新回归《刑法典》中,成为现行《刑法典》第1条。

今天我们熟知的正当化事由、犯罪形态、共犯等内容,在《帝国刑法典》均已规定。与其前身《普鲁士刑法典》以及现行《刑法典》的显著区别主要体现为,《帝国刑法典》的未遂是应减,而现行刑法是可减、《普鲁士刑法典》则规定了未遂与既遂同等处罚;又如,《帝国刑法典》中紧急避险仅适用于避免本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危险,且其法律后果是“不存在可罚行为”,因此理论上便需要讨论本条究竟属于正当化事由抑或免责事由。这一争议直到1975年才被消除——1975年《刑法典》明确将该条确定为正当化事由,并大幅扩张了本条的适用范围。

在刑罚论部分,《帝国刑法典》制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死刑存废问题。当时,自由派占多数的议会力主死刑的废除。然而,出于“更高的国家目的”和“国家统一的神圣事业”的考量,俾斯麦最终还是决定保留死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直至1949年才最终废除死刑。

在死刑之外,《帝国刑法典》规定的主刑还包括惩役(Zuchthaus)、监禁(Gefängnis)、城堡自由刑(Festungshaft)和罚金刑,其严厉程度依此下降。

惩役刑带有明显的羞辱性质,其刑罚内容除了长时间的强制劳动之外,还包括出狱后禁止担任公职、从事军事或法律工作等。

与之相对,城堡自由刑则是一种较为“体面”的刑罚,这种刑罚多适用于贵族或高官,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且与惩役刑和监禁刑罪犯严格区分。很明显,这样一种刑种安排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罚金刑在当时甚少得到适用,甚至连普通盗窃罪都没有规定罚金刑。据统计,1882年判处的所有刑罚中,76.8%都是自由刑。此外,当时也不存在缓刑;少年刑法、日罚金制、保留刑罚的警告、免刑、保安处分等更为灵活的刑罚制度,亦未被正式确认。

总体而言,《帝国刑法典》确立的刑罚体系基本建立在报应和一般预防的基础上,而缺乏特殊预防的因素。

在分则部分,主要犯罪的条文序号从1872年沿用至今,包括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除了法定刑之外,部分构成要件几乎只字未改地被保留了下来。其中包括大部分的侮辱类犯罪,以及过失杀人、重伤害、过失伤害、盗窃、抢劫、诈骗、毁坏财物等核心刑法犯罪。这无疑颇为令人惊叹。

与《普鲁士刑法典》相比,《帝国刑法典》分则最主要的特色在于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大幅提升了财产犯罪的刑罚。这也反映出这部法典的资本主义性质。对《帝国刑法典》的评价

相比起《普鲁士刑法典》以及其他德意志邦国刑法,《帝国刑法典》鲜明地体现了启蒙时期以来的自由主义精神。尽管废除死刑的努力没有成功,但这部法典仍在限制国家权力、降低法定刑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经过自由派议会多数的努力,这部法典对于政治类犯罪也设置了各种构成要件上的限制。相比起同一时期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帝国刑法典》的刑罚无疑是相对轻缓的。

尽管如此,这部法典仍存在着许多在今天看来不尽如人意之处,如上文提到的不平等的刑罚种类设置、特殊预防因素的缺席、刑事执行制度的单一僵化,以及对有伤风化行为(如通奸、同性自愿性行为)的犯罪化等。

当时的刑法学家对于《帝国刑法典》的内容褒贬不一,但均高度认可了这部刑法典对法律统一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李斯特就是其中的代表。Eberhard Schmidt也认为,《帝国刑法典》完全建立在19世纪自由主义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是旧时代的终结,但却并非新时代的开端。因为它的诞生首先来自于统一刑法的需求,而并非为了改革。150年后的德国《刑法典》

今天的德国《刑法典》虽然完全脱胎于1871年《帝国刑法典》,但其规模却发生了明显的扩张。1871年《帝国刑法典》总共370条,而今天的《刑法典》虽然结束于358条,但是实际上包含了516个条文。

并且,今天《刑法典》的法条文本明显变长了。据统计,《帝国刑法典》总共22746字,而当前的《刑法典》最新版则有72473字(不含目录)。体量的膨胀并不是因为惩罚的内容多了三倍,而是因为法条的规范密度提升了。——例如,《帝国刑法典》总则有79条,共4038字,而当前《刑法典》的总则有138条,共20578字。

在内容方面,150年后的《刑法典》也填补了《帝国刑法典》遗留的各种缺憾:

- 1933年增加了“双轨制”制裁体系的第二条轨道,即保安处分。

- 1949年废除死刑。

- 1923-1953年逐步引入青少年刑法。

- 1953年增加缓刑。

- 1969年加入日罚金体系,罚金刑开始逐渐替代短期自由刑。自由刑从原则开始慢慢变为例外。

- 1969年,惩役刑和监禁刑被合并为统一的自由刑。

以上所述是现行《刑法典》相较于《帝国刑法典》的变动之处。但总体而言,德国《刑法典》在150年来始终维持着高度的稳定性。全面翻新的动议和尝试从未成功过。尽管经历了上百次修订,但我们仍然不难从今天的《刑法典》中看到150年前《帝国刑法典》的基本形貌。

据Henning Ernst Müller教授的整理统计,以下这一系列条文历经了150年而基本维持不变。这里所谓的“基本维持不变”,指的是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而不包括法定刑。另外,其中的个别条文可能更换了位置,或稍微调整了措辞:

总则

《帝国刑法典》第2条(现行《刑法典》第1条)

《帝国刑法典》第47条(现行《刑法典》第25条第2款)

《帝国刑法典》第49条(现行《刑法典》第27条)

《帝国刑法典》第53条第2句(现行《刑法典》第32条第2款)

分则

《帝国刑法典》第123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帝国刑法典》第132条(冒用公务头衔罪)

《帝国刑法典》第156条(代替宣誓之虚伪保证罪)

《帝国刑法典》第160条第1句(诱骗虚伪陈述罪)

《帝国刑法典》第163条(过失虚伪宣誓罪,现行《刑法典》第161条)

《帝国刑法典》第185条(侮辱罪)

《帝国刑法典》第186条(恶意中伤罪)

《帝国刑法典》第187条(诽谤罪)

《帝国刑法典》第190条(经刑事判决之真实证明)

《帝国刑法典》第192条(虽有真实证明但仍侮辱)

《帝国刑法典》第193条(维护正当利益)

《帝国刑法典》第199条(相互侮辱)

《帝国刑法典》第213条(杀人罪减轻情节)

《帝国刑法典》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

《帝国刑法典》第222条(过失杀人罪)

《帝国刑法典》第224条(严重身体伤害罪,现行《刑法典》第226条)

《帝国刑法典》第230条(过失伤害罪,现行《刑法典》第229条)

《帝国刑法典》第242条第1款(盗窃罪)

《帝国刑法典》第249条(抢劫罪)

《帝国刑法典》第252条(抢劫性盗窃)

《帝国刑法典》第255条(抢劫性恐吓)

《帝国刑法典》第263条(诈骗罪)

《帝国刑法典》第288条(妨碍强制执行罪)

《帝国刑法典》第289条(取走质押物罪)

《帝国刑法典》第290条(无权使用质押物罪)

《帝国刑法典》第303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帝国刑法典》第304条(毁坏公共财物罪)

《帝国刑法典》第305条(毁坏建筑物罪)

《帝国刑法典》第348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帝国刑法典》第352条(违法超收公务费用罪)

《帝国刑法典》第357条(诱使下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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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不变的是常态,变化的反而是异数。

刑法法典化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面对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究竟应如德国《刑法典》一般稳扎稳打地小修小补,抑或是大刀阔斧地推倒重来,似不可一概而论。

尽管如此,拥有一部历经150载岁月而风采依旧的刑法典,却总归令人心生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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