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第一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生产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案例一: 在餐馆就餐时人身财产受损 商家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李惠筠法官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伤、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商家提供服务时,应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和谨慎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在公共场所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收到“假货”怎么办?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兑现“假一赔N”等承诺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王冕法官温馨提示,当前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大众的主流消费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其中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发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第十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三: 美容院隐瞒医疗资质状况可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李艳婷法官温馨提示,近几年来,“医美”、“整形”日益火热,医疗美容整形医院及美容院纷纷加入医美行业。因医美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风险意识单薄,爱美心切,导致医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建议广大消费者应到正规的医美机构就医,确认医美机构、主诊医生的相应资质,提前了解自身需求以及医美项目的功效、有效期限、注意事项、存在风险等,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次数、价格、效果、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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