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克里斯托弗·沃尔夫(Christopher Wolfe),达拉斯大学的政治学教授和美国公共哲学研究所的主席,主要研究领域:宪法、美国政治思想、自然法和自由主义政治理论。 译者:王焱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一年级) 来源:《剑桥自然法伦理学指南》(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Natural Law Ethics)。 译者按:本文主要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对政治秩序的影响。首先,作者以阿奎那的经典自然法理论为范本,描述了阿奎那自然法理论从「实践理性第一原则→一般自然法训令→具体自然法训令」的逻辑演进,以及「自然倾向→人类善→德性(真正的善)」的逻辑演进。其次,作者认为基于自然法的逻辑演进,必然会使人们趋向于共同体生活以及对共同善的追求。而基于共同善,自然就会产生对于政治秩序(政治权威、辅助性原则)的需要。因此,自然法与政治哲学紧密相连。最后,作者认为追求共同善的具体方式应根据各个共同体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并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型塑每个国家自己的“公共哲学”。 克里斯托弗·沃尔夫(Christopher Wolfe) 一、自然法伦理学 (一)阿奎那自然法学说的语境 (二)自然法伦理学 二、阿奎那:哲学的人类学 三、自然法和政治学 四、共同善 五、政治权威 六、政府的形式 七、自然法和人法 八、人类诸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九、自然法理论中的教会和国家 十、共同善的要素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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