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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借给别人的物品盗回,是否构成盗窃?

 见喜图书馆 2022-03-18
盗窃罪
窃取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成立本罪吗?
要点规纳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第一类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第二类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

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原权利人恢复权利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就是说,原权利人把自己的财物从非法占有者手中拿走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毒品的原持有人把毒品偷回去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

民法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把财物返还给原权利人。刑法保护非法占有,则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侵害这个占有,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来改变。

在刑法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在许多国家都是发生率最高的犯罪,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其规定为财产犯罪之首。

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肯定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是窃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呢?比如,张三为了借钱把自己的车质押给了李四,约定还款后取车。但张三为了继续向王五借钱,就把质押给李四的车偷了回来,再次质押给了王五。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
关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争议特别大。我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包括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其他财产权则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债权和享有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权利。
第二类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这种占有状态比较特殊,意味着此时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占有现状,就只能通过没收、追缴、债权转让等法定程序来实现。
举个例子,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毒品,这时,A成立盗窃罪。且他对毒品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但是,非法占有并不代表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占有的现状才是合法的、比如公安机关通过没收或追缴等法定程序改变对毒品的占有。相反,如果不是通过这种法定程序改变A对毒品的占有,就有可能成立盗窃罪。也就是说,窃取A基于盗窃所占有的毒品,也成立盗窃罪。
但要注意,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原权利人恢复权利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就是说,原权利人把自己的财物从非法占有者手中拿走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比如,张三价值上万元的摩托车被偷了,某一天,张三发现他被偷的摩托车在某家网吧门外停着。于是张三找人打开车锁,骑走了摩托车。事后查明,摩托车的“新主人”李四就是盗走张三摩托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是李四非法占有的,虽然这种非法占有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改变的占有,但原权利人(张三)恢复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侵犯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但如果不是失主本人,而是第三人把摩托车偷走,就成立盗窃罪了。
再比如,在前面讲的A盗窃毒品的案例中,如果毒品的原持有人把毒品从A手中盗走,应该怎么认定呢?这个案例与盗窃摩托车的案例完全不一样。因为毒品本身就是违禁品,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持有,也就不存在原权利人恢复权利一说。所以,毒品的原持有人把毒品偷回去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
民法和刑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使在民法上属于非法古有,也不意味着这个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对原权利人来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法律并不允许其他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民法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把财物返还给原权利人。刑法保护非法占有,则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侵害这个占有,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来改变。
到这里,本节开头的问题就很清楚了。张三把质押给李四的车偷回来又质押给王五,实际上是窃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自然应当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中包括他人的合法占有。
理解了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司法实践中一些类似的难题就都可以得到解决了。比如,盗窃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比如犯罪工具,成立盗窃罪。再比如,甲从诈骗犯乙那儿窃取了乙从丙那儿骗取的财物,也成立盗窃罪。
共罚的事后行为

不过,在盗窃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同一个行为人又针对财物实施了其他行为,行为人不另行成立其他财产犯罪。比如,张三偷走了李四的摩托车,之后又毁坏了这辆摩托车。可以肯定的是,张三成立盗窃罪,但是,张三事后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是否需要另外被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呢?答案是不需要,因为这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也叫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不能独立定罪的事后行为。具体来说,这是指在状态犯(如抢劫、盗窃等)的情况下,利用犯罪行为结果实施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这个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因为在之前盗窃等罪名的判定中,已经对毁坏财物等事后行为的法益侵害结果进行了评价,所以就不再将其单独认定为其他犯罪了。当然,这只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如果一个人只参与了事后行为,那他依然有可能成立犯罪。

共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外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对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比如,在张三偷摩托车后又毁坏摩托车的案例中,张三毁坏摩托车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他的盗窃行为和毁坏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被害人的同一辆摩托车。再比如,行为人盗窃或抢劫之后隐藏赃物的,不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法律并不期待盗窃犯或抢劫犯不去隐藏自己盗窃或抢劫得来的赃物。不过,如果是其他人明知是赃物而掩饰、隐藏的,就有可能构成赃物犯罪。道理很简单,因为其他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司法秩序这一新的法益,也具有期待可能性。

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相对应,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并且行为人也具有期待可能性,则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把盗窃的仿真品(其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又比如,盗窃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后销售,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额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再比如,国有企业收受回扣款归企业所有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回扣款的,应当将该主管人员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和贪污,数罪并罚。

答学友问

学友: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能否是被害人所占有的财产性利益?

张明楷:其实这个问题在侵犯财产罪中具有普遍意义。总的来说,除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都是财物。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明文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但我国刑法一概使用“财物”这一概念,这就需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财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主要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财物是不是仅限于有体物?换句话说,是不是盗窃光、热等无体物就不成立盗窃罪?

刑法上的财物应该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而且也可以对它们进行管理,使它们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所以应该将无体物作为财产罪的对象。比如,前面讲过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

当然,对于盗窃某些无体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比如,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行为,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以,这些无形财产一般不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

另一个问题是,债券、股权等财产性利益能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实际上,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财物包括普通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否则处罚漏洞就太大了。所以,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比如,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折中的存款转入自己的存折,但在他还没去取钱时就被警方发现了。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转移的就是被害人对银行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且其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债权已经转移到行为人自己的账户上,被害人已经遭受了损失,所以就不需要再去考虑他有没有提现这一情节了。

再比如,行为人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欺骗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免除自己的过路费。这其实是一个诈骗行为,是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而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因此,行为人应当成立诈骗罪。

总之,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既包括普通财物(有体物和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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