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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赌博罪案件实务解析

 见喜图书馆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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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关于赌博罪侵犯的法益,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法益应该是指以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合法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有物质价值的东西,赢取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偶然的输赢,是指结果取决于偶然因素,这种偶然因素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至于客观上是否已经确定则无关紧要;偶然因素既可以是将来的因素,也可能是现在或者过去的因素。
赌资,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立案标准
1、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常业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其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
其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其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四、地域管辖问题
关于赌博犯罪(包括网络赌博)案件的地域管辖,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赌博网站代理人所在地、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

五、处罚
1、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也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六、罪与非罪
1、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如果行为人参与赌博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仅是为了一时的娱乐,不成立赌博罪。
例如:对我们经常在社区小巷看到的一些棋牌室,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仅收取固定的场所服务费用的,司法实践中,不以赌博罪论处。
2、赌博与打赌不是同等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输赢不是打赌者的重点与目的,打赌的结局还可以是双方均获利甚至第三人获利,所以,对打赌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3、设置圈套引诱他人赌博,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钱财,胜负并不取决于偶然的,不符合赌博罪的特征,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是诈骗罪。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不以赌博罪论,一般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七、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八、从重处罚情节
实施赌博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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