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合睿鹏团 文章来源:合睿 鹏团聊法公众号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类案不同判”情形一直饱受法律人的诟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以期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举措,思考一下律师因此而衍生出的工作方法: 一、“类案”检索的必要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也具有规则滞后、适用模糊等不足。不同的裁判者在适用同一法律规则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指引性。自2015年国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其核心是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目的是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类案检索机制则是将司法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就是限制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类案同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院必须检索的“四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需要强制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其中,需要我们律师特别注意的是,若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这无疑是赋予律师“倒逼”法官启动类案检索程序的一项权利。基于此规定,对于律师来说,针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的检索就成为了必备技能之一,这既能保证我们的代理观点准确地体现最新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方向,也能够恰当地“提醒”承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以印证律师主张从而保证类案同判。 三、“类案检索报告”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的恰当适用 上述文件虽然是针对法官在承办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的要求,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也应当有所启发。类案检索报告不仅是法官作出裁判的一个指引,更可以成为律师说服法官接受代理观点的工具,同时还可以较好地展示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工作态度。因此,如果我们律师能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恰当地添加上形式得当、来源规范、逻辑严密、内容系统的类案检索报告作为《代理词》的附件,那么必然会使得我们的代理工作事半功倍。鹏团律师通过对日常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并借鉴已经颁布的相关指引,现在与各位同仁就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如何恰当适用“类案检索报告”进行交流:
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裁判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于律师来说,通过类案检索不仅能为自己代理的诉讼事务提供策略参考,而且还能对案件的发展走向做出合理的预判,驾驭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鹏团律师推荐各位同仁共同学习、研究且在案件代理工作中运用类案检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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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haoshj0531 > 《4.3.20 法律案例查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