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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报告”在民事案件代理词当中的适用

 haoshj0531 2022-03-21

本文作者:合睿鹏团 文章来源:合睿 鹏团聊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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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类案不同判”情形一直饱受法律人的诟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以期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举措,思考一下律师因此而衍生出的工作方法:

一、“类案”检索的必要性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也具有规则滞后、适用模糊等不足。不同的裁判者在适用同一法律规则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指引性。自2015年国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其核心是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目的是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类案检索机制则是将司法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就是限制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类案同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院必须检索的“四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该规定明确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需要强制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其中,需要我们律师特别注意的是,若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这无疑是赋予律师“倒逼”法官启动类案检索程序的一项权利。基于此规定,对于律师来说,针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类案或关联案件的检索就成为了必备技能之一,这既能保证我们的代理观点准确地体现最新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方向,也能够恰当地“提醒”承办法官进行类案检索以印证律师主张从而保证类案同判。

三、“类案检索报告”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的恰当适用

上述文件虽然是针对法官在承办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的要求,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也应当有所启发。类案检索报告不仅是法官作出裁判的一个指引,更可以成为律师说服法官接受代理观点的工具,同时还可以较好地展示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工作态度。因此,如果我们律师能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恰当地添加上形式得当、来源规范、逻辑严密、内容系统的类案检索报告作为《代理词》的附件,那么必然会使得我们的代理工作事半功倍。鹏团律师通过对日常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并借鉴已经颁布的相关指引,现在与各位同仁就在民事案件代理词中如何恰当适用“类案检索报告”进行交流:


1.选择数据库

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当首选权威的官方数据库,即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数据库如北大法宝网、威科先行、alpha等数据库进行检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非官方数据库中所检索的类案一定要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同案进行全文比对,若“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布该案例,则应当注明该案例的来源。


2.确定检索方式

律师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检索:第一,法条关联法,确定待处理案件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然后律师通过案例数据库查询其他依据该法律条文作出的已生效判决进行类案检索;第二,关键词检索法,通过对案件整体的把握和研究,提取出待处理案件的核心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关系等重要信息,并在这些信息中进行关键词的选取,从而进行检索类案;第三,案由检索法,其主要是以案由作为检索对象,通过发现其他同类案由案情与待处理案件相似案情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而达到检索目的,若以“案由”作为关键词检索,因涵盖面广,恐难以尽快找到类案裁判。


3.类案的确定

律师在确定类案时一定要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判断已生效的案例是否与待处理案件属于同类案件以及裁判规则的适用是否具有可参考性。因此,律师应当对于案件的核心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律关系全面梳理、认真分析,作为类案的筛选标准,进行精准地把握。同时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情况的因素综合判断,若最终提交的类案与待处理的案件并非同一情形,那么“类案检索报告”的提交不但是画蛇添足,更有可能适得其反。


4.类案检索范围及顺位

从宏观角度来讲,检索范围和效力由高到低应当依次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律师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当优先从效力较高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从微观的角度来讲,提交同一法官自己承办过的同类案件,或同一庭室负责人、同院审委会成员,甚至同院其他法官承办的同类案件,基于“同院同案裁判规则一致”的原则,对于说服承办法官也是很有作用的;但不宜将同级其他法院甚至下级法院的同类裁判提交法官并要求其参考。在此特别提醒,需时刻注意已生效案例的时效性,如果案例引用的法律条文已经变化或者废止等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则不应再将其作为检索案例出现。


5.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首先要确保类案检索报告内容上客观、准确、全面,检索报告应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所用数据库或出处、检索方法、待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类案裁判文书的文号及裁判法院、类案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结合后的观点总结等基本内容。

其次,类案检索报告在形式上要保证易读、善解、完整,鹏团律师认为,可以根据案件自身的特征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待处理案件需要做精细的案情分析且已生效的类案数量不多时,推荐采用文字式的方式予以汇总和研析,在代理词的最后将选取的类案全文以附件的形式进行排版;如果待处理案件需要与多个已生效的类案进行比较分析,则推荐图表式方法表达,将检索的同类案件与待处理的案件在各个维度进行类比分析,对选取的类案基本信息清晰地注明,对与待处理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关联性较弱的可以用省略号代替,对裁判要旨要尽可能地引用原文,最后将所有的类案全文作为附件排列在代理词后面,类案的重点部分可以进行标注处理,必要时可以制作附件目录,以便承办法官查阅;案件较为复杂抑或上述两种特点均有,鹏团律师则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报告内容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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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裁判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于律师来说,通过类案检索不仅能为自己代理的诉讼事务提供策略参考,而且还能对案件的发展走向做出合理的预判,驾驭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鹏团律师推荐各位同仁共同学习、研究且在案件代理工作中运用类案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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