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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民国期间行政机构

 常熟老李jlr5mr 2022-03-24

转自《常熟市志(90版)》第十三编第二章

第一节  抗战前县署

一、县民政署、县知事公署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七日(1911年11月7日),常熟、昭文两县合并为常熟县,地方人士自行成立民政局,为县行政机关,推选局长主持县政。15日,据省都督电令,民政局改称民政署,民政局长改称民政长;民政署内设总务、学务、实业(劝业)、主计、警务等课。

中华民国建立,县民政长由地方选举,由省圈定。民国元年(1912年)12月,县民政长改称县知事。民国2年1月,县民政署改称县知事公署。3月,改课为科,设一科(总务)、二科(财政)、三科(教育)、四科(实业),撤警务课。4月,成立县警察事务所。是年起,县知事一律由省委任。民国5年,县公署增设军法科,同年即撤。民国7年6月,复建劝学所(清光绪三十三年设,宣统三年十月撤),原三、四科合并为第三科。民国12年6月,撤劝学所,建立县教育局。

二、县临时行政委员会

民国16年3月,国民革命军北伐抵常。26日,国民党县党部推举县的行政委员会主席。因人选争议,至28日,成立常熟县临时行政委员会,设主席。临委会下设民政、实业、公益、公安、财政、教育、司法7个股及公安局。

三、县政府

民国16年7月1日,成立常熟县政府,由省政府委任县长。县政府机构有民政科(一科)、财政科(二科)、建设科(三科)、总务科(四科),设教育局、公安局。民国17年10月,建立财政局(财务局);民国18年8月,建立建设局。至民国22年4月两局同时撤销。民国19年增设秘书室。民国22年4月增设设计科。民国23年增设社会科、教育科、军事科及保甲指导室、会计室、人事管理室、庶务室。民国24年增设地政科、军法室,同年地政科撤,建立土地局(翌年4月改为地政局)、禁烟科(旋并入第四科,至民国26年5月复单独设科)。民国26年2月,公安局改称警察局。

第二节  沦陷时期县行政组织

一、国民党县政府

民国27年(1938年)5月,部分国民党人士曾在县东乡徐市宣布成立县政府,未进行活动。同年9月,国民党江苏省政府委派蔡润祺、安蔚南到常熟西北乡组织起县政府,设一、二、三科和财务委员会,活动范围在沙洲的西港一带。至同年11月因日军侵犯,活动停止。民国28年3月,复建县政府,活动于西徐市、王庄及沙洲一带。至民国30年7月,日伪“清乡”时,县政府流散,部分人员撤至安徽屯溪。

二、抗日民主政权

沦陷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武装活跃在苏州、常熟、太仓和江阴、无锡、常熟的交界处,开辟了苏常太、澄锡虞抗日游击根据地。1940年8月4日,在徐市成立抗日民主政权常熟县人民抗日自卫会,执行委员15人,任天石任主席,下设秘书长及民政、经济、教育、军事、公益等科。1941年2月7日,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常熟县政府,任天石任县长。机构中增锄奸科。

同一时期,在常熟境内先后建立的跨越县境的县级抗日民主政权有;1940年9月成立于白茆的苏州县人民抗日自卫会;1941年2月2日成立于店岸的沙洲县政府;1941年2月10日成立于唐市的苏州县政府。

此外,1941年2月间还有太仓县、阳澄县、无锡县的县政府和虞西行署成立,常熟的部分乡区隶属之。

上述抗日民主政府均于1941年7月日伪“清乡”时撤销。

三、日伪政权

民国26年12月23日,在沦陷的常熟县城,由汉奸组成伪政权——“常熟县自治委员会”,“委员长”由沈炯充任。“自治会”设秘书、总务、学务、警务、财务、农工商和土木工程等处。翌年7月1日,伪自治会改称“常熟县知事公署”,“县知事”由伪江苏省政府委任,下设秘书室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科,并建立警察所。民国29年9月,伪知事公署改称“常熟县政府”。县政府内设民政、财政、建设3科及秘书室,撤教育科建教育局。同年11月建财政局。民国30年4月,警察所改为警察局。同年7月,日伪发动大规模“清乡”,伪县政府临时改为“常熟特别区公署”,伪县长改称“署长”。伪公署内增设外务处、封锁办事处、保甲处、工程处、军法办事处。至12月,财政局改为赋税管理处。民国31年2月,恢复伪县政府,“署长”仍称“县长”。内部机构增宣传科,撤封锁办事处和军法办事处。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伪政权瓦解。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县政府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常熟县政府于民国34年9月重建,至常熟解放前夕瓦解。其间先设3室6科1局:秘书、会计、人事管理室,民政、财政、社会、教育、建设、军事科及警察局。民国35年1月增设军法室。3月增设田粮科(同年7月改田粮处,8月又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4月增设指导室。7月增设地政科(次年10月并入民政科,后又一度复设)。民国36年10月调整县府机构,以二等县编制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等5科及秘书、会计、军法等3室,警察局保留。

第四节  区、乡公所

一、市乡制

清末,常熟、昭文两县共划分为4市(相当于镇、乡)31乡。自宣统元年(1909年)至民国2年(1913年)间,各市乡先后成立自治公所,设议事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市的行政机关,由议事会推荐总董1人,董事6至8人(县城海虞市8人,另有名誉董事若干;梅李市、东唐市和沙洲市各6人);乡不设董事会,由乡议事会推举乡董、乡佐各1人。民国3年取消地方自治,解散各级自治团体,市乡董、乡佐仍保留。海虞市董事会隶于县公署,由县知事直接委任董事4人。嗣后,市乡董事又改称助理员。至民国9年10月起,又改助理员为董事、副董。民国16年8月起,废董事制,各市乡曾陆续建立行政局,任命局长。

二、区乡制

民国18年,县以下划为15个区,设区公所,任命区长和助理员。区以下35个市乡设市公所或乡公所,任命正副乡(镇)长。市乡以下,为闾、邻,各设长。

民国23年,废闾邻,全县改划为8个区、260个乡镇,并推行保甲制,设保、甲长。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区、乡、镇、村各级民主政权。日伪政权在其控制区域内成立各级伪政权,先是以原设8个区推行“自治”,设伪区公所,委派“区长”、“副区长”,乡成立“维持会”,设“乡长”。民国27年7月伪常熟县知事公署成立后,全县划为15个区,分辖35个市、乡,区建“区公所”,设“区长”,市设“市董”,乡设“乡董”。民国28年废区制后,县城设“城公所”,委正副“城董”;下辖镇改坊,设“坊长”;各乡设“乡董”、“乡佐”及“村长”等伪职,并在城区推行保甲制。民国29年7月恢复区制后,“城董”、“乡董”改为“区长”,副“城董”、“乡佐”改为“区助理员”;原“坊长”、“村长”分别改为“镇长”、“乡长”。民国30年秋“清乡”后,在日伪统治区强行建立了区、乡、镇、保、甲一整套伪政权,至抗战胜利,伪政权崩溃。

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县政府仍将全县划为8个区,重建区及乡镇公所,委派区、乡、镇长。民国35年8月,区公所改称区署,区长改称区指导员;全县改划为82个乡镇,乡镇以下重编保甲。民国36年3月,城区及练塘、塘桥、吴市3个区的区署改称乡镇联合办事处,原区指导员改称办事处主任。民国37年5月撤区(保留沙洲一个区),全县改划为57个乡镇,乡镇公所由县政府直辖。翌年2月,全县改划6个区后,重设区署委派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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