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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新政解读

 潇洒叔 2022-03-28

导语

最近,随着国内疫情的反弹,企业的日子都不好过。为了缓解企业压力,国家及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这些政策包括给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等。
本篇中,笔者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做个全面解读。
笔者声明,本文中除了有明确引用依据的内容外,其余内容均为笔者对税收政策主观理解的个人依据,不作为任何官方及组织的意见,文中观点仅供读者参考。执行过程中以官方解释为准,任何人均不得拿笔者的文章作为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的依据。

作者:刘世君 律师


正文


01

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发布


2022年3月24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公布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事宜做出规定。
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同时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从官方角度对新政做了解读。

02

新政的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上文提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内容为:“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上文提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内容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结


综上,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3

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根据新政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适用应税收入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4、适用税种为增值税

以下我们就逐一分析:

(一)适用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官方解读第一条)
如上文所述,如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应的优惠征收率为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免税,其他省市1%。

2.开具发票时间不等于纳税义务时间
有时纳税人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哪怕没有开具发票也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纳税义务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开具发票的情形,依然需要按老办法交税,不能享受新政政策。

3.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官方解读第四条)

(二)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在增值税领域,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为单位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主体全部属于单位。个人和单位如果年应税销售额低于法定的标准,则一般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人高于法定的标准,则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必须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转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在于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方式不同。简而言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项税额×征收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要低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因此在进出价差小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税负低,进出价差大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

3.对于拒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到达法定的标准还不愿意转一般纳税人的话,税法将给予该纳税人惩罚性措施,即按一般纳税人的高税率乘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给抵扣进项税额,直至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如不办理手续,则次月起不能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之前可以免税、之后就得交税。

法条链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偷税,在之后年度被查,该偷税金额是否计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导致其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不计入。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追溯到偷税年度。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二、 《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自然人是否适用新政优惠政策
目前的官方解释中并未对此问题做出解读。笔者个人认为,从文件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字描述,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均能享受新政待遇。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并未排除自然人享受政策的规定,因此自然人当然能享受新政待遇
由此,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包括提供劳务报酬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均免增值税,没有金额限制。但是,自然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不适用新政的免税政策。

6.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领域的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概念,小微企业是“六税两费”领域概念。
小微企业范围最广,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是包含关系。
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两者判断标准不同,部分存在重合:
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四类非企业所得税主体,而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上述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按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四个进行判断,可能存在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举例:

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律师事务所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但绝不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因为律所事务所并非企业所得税主体。


(三)适用应税收入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默认均为3%,此类应税收入可以适用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特殊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不按3%征收率征税,此时就不能享受新政优惠政策。以下列举部分非3%征收率应税收入(摘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适用税种为增值税,但对其他税种也有影响

该政策只针对增值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优惠政策。虽然如此,因增值税免税,这导致附加在增值税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也享有减免了。
另外,因免增值税,导致取得的全部收入无需剔除增值税,全额均纳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中用以计算相应税费。

04

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解读


新政中提到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条件就不局限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摘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5

相关问题解答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后该怎么办?
答:假设纳税人为适用营改增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00万元的标准。如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到达510万元,则其应当在2022年10月15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转为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可以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即可以选择2022年10月1日起转变身份或2022年11月1日起转变身份。如选择2022年11月1日转变身份,则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其未在2022年10月15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税务机关需在2022年10月20日之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2022年1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纳税人拖延申报的话,最多还能再享受一个月的免税政策,到11月1日起不能再享受该政策了。

法条链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受月应税销售额15万元的限制?
答: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本次新政内容与上述政策内容存在部分重叠,适用条件不同。
上述政策必须是:1、办理纳税登记的主体才能享受,不办理纳税登记的自然人不能享受;2、额度仅为按月申报15万元(按季申报45万元)以内。
本次新政的主体及金额标准比之前政策的适用范围更广,自然人也适用,且金额标准并无限制。对于自然人而言,再多大金额均免增值税;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销售额并无具体上限。本次新政本质上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3%征收率降低为1%征收率政策的延续与升级。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非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比如房地产开发5%征收率项目)只能适用旧政策,不能适用新政策,依然受销售额按月申报15万元(按季申报45万元)的限制。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官方解读第二条)

(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官方解读第三条)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官方解读第五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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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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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策全文及政策官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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