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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学财政部15号公告

 Wain X-Ding 2022-03-31
财税微波曾在推文小规免税,有说道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本次15号公告也没有说将期废止。那么,是不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为45万)时,5%征收率,0.5%征收率,1.5%征收率,只要不是专用发票,还是可以免税的?
再次学习15号公告,以及与之配套的税务总局2022年6号公告(【6号公告】),财税微波觉得是不存在问题的。
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这样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请注意,没有说是适用什么样的征收率的销售行为,有5%,有1.5%,还有0.5%,当然主要的是3%征收率。甭管什么样的,只要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就免税(当然,前提是没有开出去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增值税的天条,除了不辟国有粮食企业,谁敢犯)。在填报申报表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这里面,因为6号公告规定的开票问题,其实,财税微波觉得还是有一点点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下。

按6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那么,因为前述未超过15万/45万销售额而免税,如果纳税人同时有5%、有1.5%、有0.5%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应该开具带有相应征收率的普通发票。

其次,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15号公告与税务总局2021年5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某季度适用3%(疫情期间减按1%)征收率的销售收款303000元,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款157500元。则其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0000元,可以全部免税。而按6号公告,销售额为453000元,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行为不能免税,税款7500元。

然后,可能会因为这3000元,导致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500万元,触发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款。

当然,如果结合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就有更多说道。

当然,还有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专用发票,能不能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因为客户要下个月开票,要开专票。

聪明的朋友,您觉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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