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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军的领导机构—国防部暨所属各厅局

 梦想童年594 2022-04-04

国防部暨所属各厅局

1、国防部组织概况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仿效美国国防部之组织,将军事委员会及所属各部会以及行政院军政部撤销,改组为国防部。1946年6月,国防部宣告成立,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全国国防之策划与军事实施。国防部成立之初,设部长1人,次长3人,参谋总长1人,参谋次长3人。国防部长为行政院内阁成员之一,负责有关国防方案行政业务的实施,亦即实施国民政府主席(总统)为国家元首应负担的任务,并为其最高军事顾问,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长根据国民政府主席(总统)及行政院长的训示,制定有关武装部队行政事项的法律以及方针、政策,并以命令的形式下达参谋总长。国防部长掌握人、财、物三大权,并负责国家政策及其他政府机关与军事组织相互联系、协调的任务;3名次长分别协助部长分掌一般业务、人员和物资事宜。

参谋总长是国民政府主席(总统)在军事方面的幕僚长,国防部长行政职责上的顾问,也是全军的最高司令官,负责推进有关国防方案的军令业务。参谋总长依据国民政府主席(总统)及国防部长的决策与政府既定的政策,负主管军事指导之责,在国防部长的指导下,执行国民政府所给予国防部长负责的一切行政事项与政策,并将这些行政命令实施于武装部队。在军令方面,参谋总长则直接秉承最高统帅的命令与授权,以武装部队司令官的地位对武装部队有直接指挥权,并且直接对最高统帅负责。1949年4月,改参谋总长为国防部长的幕僚长。

根据国防部长、参谋总长的职权划分,国防部的组织亦划分为两大系统。

国防部本部系统;国防部本部为国防部长办公机构,是国防部的决策阶层。负责向国民政府主席(总统)建议关于国防的一切事宜,处理国防部明定的业务及所有公开机构有关国防事务,监督国防部组织机构的改进。国防部本部由部长办公室,预算财务、民用工程、法规、特种计划、军职人事、文职人事、人力计划、工业动员、征购、土地及建筑10司以及国防科学委员会等组成。

参谋系统:参谋系统为国防部的计划、指导阶层。负责军队的指挥,并掌握军队的军政、军令。参谋系统由参谋总长办公室,一般参谋的6个厅(即人事及行政、情报、计划及作战、补给、训练及编制、研究及发展6厅),特业参谋的8个局(即新闻、民事、保安、预算、史料、监察、兵役、测量8局)以及副官、军法、总务、预备干部管训4个处组成。

国防部设有陆军、海军、空军、联合勤务四个总司令部,作为执行参谋总长制定的各种计划的机构。各设一总司令为其所属部队的司令官,同时也为国防部的执行阶层。

1947年,国防部对内部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名称、编制进行了调整。4月,改预备干部管训处为预备干部局,史料局为史政局。10月,改军法处为军法局。在此期间还成立了总务处,撤销了特种计划司。

1948年2月,将新闻局、民事局合并改组为政工局。3月,裁撤了文职人事司。5月,裁撤了土地和建筑司。6月,裁撤了民用工程司。11月,裁撤了军职人事司。

1949年,国防部为适应时局需要,组织军事革新委员会,重新分配国防部各厅局以及陆军、海军、空军、联合勤务总司令部员额,并紧缩后方机构。1月,裁撤了人力司和工业动员司。3月,裁撤了预备干部局。4月22日,国防部由南京迁往广州。6月,裁撤了第六厅和征购司。8月,联勤总部撤销,所属各署处或直隶于国防部,或并入国防部有关机构。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国防部又迁往重庆。10月间,裁撤国防科学委员会,并将史政局缩编为史政处。11月中旬,改政工局为总政治部并成立了国防部驻台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驻台各直辖单位。

2.国防部本部组织情况

国防部本部除部长、次长外,设以下机构:

部长办公室:掌管该部人事、文书、档案等一切总务事宜。

参事室:汇办综合性文件及军事机密文书的撰拟、呈转、保管,并联系部内外业务。于1947年撤销。

总务处:1947年设立,掌理本部一切总务事项。

副官处:1947年设立,掌理本部人事、文书、电务、档案事项。

国防科学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底。掌理指导并集中国内科学团体的力量以解决对于国防有关的新兵器装备及有关部队的科学问题。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防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兼任;委员若干,由参谋总长,教育、经济、交通部长及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防部主管物资的次长、陆海空军及联勤总司令,国防部第六厅厅长等组成,并指定1-3人为常务委员,处理会务。会内设秘书室、设计委员会,此外,根据需要,得成立专门委员会及专门小组。

民用工程司:设2组,掌理国防部内一切与军事需要有关的非军事工程业务,如通航、河川、港湾、运河等的改良;水灾的防治;动力的开发;公路与桥梁的改良;交通、通信的改良等之监督并与各部保持联系。

预算财务司;设2组,掌理监督及审核国防部的预算事宜。1949年8月裁撤,其业务并入预算局。

法规司:设2组,掌理审核与批准有关该部的一切法规及公布文件,并与各部会保持联系事宜。

特种计划司:掌理临时交办的特种计划事宜(如审判战犯的准备计划,占领区内军政府施政方针,敌国人民移动及俘虏遣送计划等事项)。

军职人事司:设5组,掌理监督国防部所设各机关处理军职的特种问题(如任官退役、离职,军法行政的审核及对官兵福利、教育、娱乐等),并与行政机关保持联系。1948年11月1日裁撤。

文职人事司:设4组,掌理文职人员人事行政,决定其方针、程序及规章,并代表国防部与考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保持联系以处理文职人员事宜。1948年3月30日裁撤。

人力计划司:设3组,掌理人力使用(包括征兵与募兵)计划的平衡,并与全国的人力使用计划相互协调事宜。1948年12月25日裁撤。

工业动员司:设3组,掌理协同政府机关及民间团体共同计划、研究全国性的工业动员及工作协调事宜。1949年1月4日裁撤。

征购司:设3组,掌理监督一切军用补给品的征购及国防部所设办理军用品征购及生产的各机关;保持与公私机关的联系;私人或外国政府间一切获得军用合同的订定、调整、清算的方针、程序,并对此进行监督。1949年6月21日裁撤。

土地及建筑司:设3组,掌理监督国防所需土地的取得与处理;军事设备、建筑的计划,并与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保持联系事宜。1948年5月29日裁撤。

3.国防部参谋系统组织情况

国防部参谋系统除参谋总长1人、次长3人外,还设有参谋总长办公室、一般参谋业务各厅和特业参谋各局、处。各厅、局、处长都承参谋总长之命负责各厅、局、处业务。各厅、局、处的内部组织除以下所介绍者外,均设有办公室和总务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文件的搜集、呈转,承办机要或临时交办的案件,处理该厅、局、处内各单位主管以外的事项。总务组负责办理该厅、局、处的人事、经理、文书以及一切庶务事项,1947年6月以后,总务组撤销,其业务并入办公室。

(1)参谋总长办公室:负责审阅呈送参谋总长签字的公文;承办不属于各厅、局、处办理的案件;执行参谋总长、次长交办的事件。设主任1人,承参谋总长、次长之命处理业务;设秘书长1人、副主任2人,襄助主任处理业务;设高级参谋8人,承参谋总长、次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之命办理临时交办事项;设秘书10。人,承参谋总长、次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之命承担文电编译、撰拟、机密保管等事项。参谋总长办公室内设3科,分别办理有关国防军事的资料、参谋联络业务,及办公室的总务、人事等业务。1949年6月,秘书长改称主任秘书,原3科改称为3组。

(2)国防部第一厅:负责制定人事行政的方针政策,并规定执行程序;拟订人事法规;搜集、分析人事资料;办理全国陆海空军军官人事。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办公室、总务组和4个处。

1947年6月,第一厅由原来的4处增为5处,各处职掌如下:

第一处(将官):办理全国陆海空军将官人事业务。

第二处(校官):掌理全国陆海空军校尉官的人事;军官佐候补生的选拨、分配及军官学校毕业生的分发。

第三处(军文):掌理军用文官的人事事项。

第四处(政策):拟订人事方针、政策、计划与法规;审核军校受训人员的选拨;训练人事行政人员;军风纪的督导;规划实施官兵福利事项。

第五处(服役):拟订有关服役计划;规划、实施军官佐属退(除)役、退职、转业事宜。

1949年6月,增设预算室。各处职掌,除第一、第四处基本未变外,其余各处变动如下:

第二处(校尉官):掌理国防部直属单位,陆海空军、联勤各司令部的人事业务及兵役事项。

第三处(人力统计):掌理人事统计、调配及处理战俘、敌侨等事项。

第五处(管理);掌理军人服役和军用文职人员的人事事项。

(3)国防部第二厅;负责拟订情报的全般方针政策和计划;协调各高级司令部间的情报活动;发布参谋总长一切与情报攸关的命令、训令并监督其执行;代表国防部与其他部门协同办理有关情报事宜。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办公室及2处和2司。1947年6月,国防部修订了第二厅的组织法,增加了掌理关于战争罪犯的处理事宜,并将原2处、2司改组为6个处。

第一处(计划):负责拟订情报政策、计划;考核情报训练及整理情报资料。

第二处(报导):承办战讯的发布和控制;进行心理战及外事联络。。

第三处(国内情报):承办国内和边疆情报的搜集、整理、研判、编纂和发布事宜。

第四处(国外情报):承办国际情报的搜集、整理、研判、编纂和发布事宜。

第五处(研究):承办国内外情报以外的特种情报的搜集、整理、研判和发布事宜。

第六处(军机防护):承办保密防谍和反间事宜。

此外,第二厅还设有技术研究室、技术实验室和通讯总台,并在西安、北京、重庆等地设有支台,在全国各地设有近一百个分台。外勤单位主要为各“剿匪”总司令部、绥靖公署的第二处,以及各兵团、军、师的第二科。

1949年6月,该厅增设预算室和情报经费保管委员会,并将原六处调整为三个处,即:

第一处(反情报):掌理军机防护、保密防谍以及国内情报人员的派遣等事项。

第二处(国际情报):掌理对英美、苏联两大集团的情报搜集、研判及驻外情报人员的派遣和督导等事项。

第三处(国内情报):掌理国内、边疆的情报搜集、研判及兵要资料的搜集、整理等事项。

(4)国防部第三厅:掌理拟订战略及作战计划;监督并协调各高级司令部有关作战的措施;决定军事方针和方法等。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办公室和2处。

第一处(战略及方针):拟订陆海空军战略计划;协调有关战略的作战实施计划;策定作战方针和军事方针。

第二处(作战):推动并监督战略及作战计划的执行;指导军队向战场调动装备;公布命令及实施计划;拟办并分配作战所收的报告和作战教训等资料。

(5)国防部第四厅:负责制定动员训练及战略所需的补给计划与政策。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厅办公室及3处。职掌分别如下:

第一处(计划):研究战区后勤编制,审核勤务部队编制表;审订并协调有关后勤原则、实施程序与编组的政策及指导方针。

第二处(补给):负责决定各单位的补给优先顺序及其补给基准;决定军队给养品、械弹、器材、被服、装具等的配置标准,并办理分配、补充,以及对武器、器材的统计事宜。

第三处(装配):拟订被服、装具基本配赋的基准;确定装备和补给所需物资及获得补给的分配;储藏政策;审订有关军需品生产的标准及优先顺序;审订国防物资和军需品征购计划;研究并决定有关国防、经济资源的利用;研拟有关国民经济、军需工业动员的政策;拟订国防军事设施程序事宜。

1949年6月,该厅由原来3处增至5处,即:

第一处(计划设施):制订战区后勤计划及拟订陆海空军所需各项军事设施程序等事项。

第二处(现行补给):掌理械弹、被服粮秣、军事器材补给的优先顺序和补给标准等事项。

第三处(生产、征购、营建):拟订、审核兵工、辎重、特种器材的生产、征购计划,以及有关军事营建方面的计划等事项。

第四处(运输管制):掌理军需品、补给品的运输事项。

第五处(研究及发展):掌理陆海空军武器装备的研究、改进和发展等事项。

(6)国防部第五厅:负责掌理陆海空军与联勤各高级司令部及机关、部队、军校的编制与训练方针。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厅办公室及2处。

第一处(编制及动员):掌管陆海空军及联勤各高级司令部与部队的动员与复员;会同有关厅、局配拨陆海空军和联勤所需人员;策定陆海空军和联勤部队的均衡发展计划;决定地方团队编制的方针。

第二处(训练);拟订陆海空军和联勤部队的训练标准与联合训练计划;指导各军校教育及审查教程、教材,确定军事训练的基本方针;经常对训练机关、学校实行监督、考核;决定地方团队紧急使用方针;国民军训及地方团队训练场所、设备的分配等事宜。

(7)国防部第六厅:掌理陆海空军武器装备的研究、改进及发展等事项。设厅长1人,副厅长2人,厅内置厅办公室、技术室及2处。

第一处:拟订各项国防科学的研究及发展计划;商榷与审核各机关团体或个人有关国防计划的建议;审订有关国防科学研究发展的法规及武器、器材和其他军用物品的标准与分类。

第二处:搜集国内外科学发明或改良;技术情报的联络;与第二厅协同办理调查人员的派遣;对国防部所属各研究机关、公私研究机构或个人的联系、指导及其工作的协调;协同第一厅办理军用技术人员的审核。

技术室:承办有关国防科学设施的研究与设计;特殊问题的专门研究;国防科学知识的灌输及分类的编纂;国防兵器的陈列与表演。

1947年6月,第一处称设计处,负责承办原第二处业务;第二处称执行处,负责承办原第一处业务。1949年6月16日,该厅裁撤。

(8)国防部政工局;由新闻局和民事局于1948年2月23日合并改组而成。

国防部新闻局掌理军队文化宣传、新闻报导;维持士气与纪律;立法联络及社会联系等事宜。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办公室和三个处。

第一处(教育报导):拟订有关军队生活的一般教育、技术教育及军属业务训练的教材;指导、考核各地军办公报与军事新闻通讯并相互供给新闻资料;搜集、编审和提供有关军中文化与娱乐的资料;协助各高级指挥官维持军纪;指导有关人员负责调查研究部队的心理、行为和态度。

第二处(立法联络):负责研究对国防部有关的立法案件并提出建议;办理对国防部利害攸关的立法悬案;与政府各院、部、会关于立法方面的联系与协调事项。

第三处(社会关系):负责与民众团体、新闻界保持密切联系;办理有关重要人员与国防部因公来往的招待,并对此项人员的来历与经历进行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国防的报刊舆论,并提供参谋总长参考。

1947年6月,新闻局由原来3个处增至4个处。

第一处主管教育;第二处主管报导;第三处主管社会关系;第四处主管立法联络。

国防部民事局负责办理军事区内一切民事行政、民众组训及军法事宜。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办公室及2个处。

第一处:掌理军事区有关民事业务的计划及指导、考核;拟订军事区一切民事配合军事行动的计划及民众组训工作的设计与指导考核。

第二处:掌理军事区财政金融、土地、物资、救济的指导、连络与考核;处理军民纠纷及设置军事法庭。

1948年2月23日,新闻局和民事局合并改组为国防部政工局。政工局内设局办公室、调查统计室及6个处。

第一处:承办军事训练事宜。

第二处:承办宣传事宜。

第三处:承办慰劳事宜。

第四处:承办法制事宜。

第五处:承办民众组训事宜。

第六处:承办总务事宜。

1949年6月,政工局增设督察室、研究室和预算室、并将原来6个处调整为4个处:即:

第一处(教育):拟订教育训练计划;指导、考核各军事学校的训导工作;师、团管区和保安团队的政工工作;考核干部训练的计划、方针等事项。

第二处(新闻报导):掌理新闻报导与社会舆论情况的分析f心理战与对敌宣传;军事康乐与指导;有关涉及国防、军事书刊的出版发行等事项。

第三处(民事法制):掌理法制研究与处理军民纠纷和设置军事法庭;战地经济计划的审议和督导;办理民众组训及军民合作事项;办理军政、社团联系与慰劳、救济等事项。

第四处(组织通讯):办理干部组织的考核与生活训练;考核通讯与调查登记;搜集、研判政工情报与俘虏的管训等事项。

1949年11月,国防部政工局改组为总政治部。

(9)国防部保安局:掌理保安部队的编制、训练;协同维持地方治安及与其他武力相互间的联系事宜。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办公室和2处。

第一处:承办保安部队编制、装备和训练计划并监督实施;与地方民众“自卫”武力保持联系;拟订对国防资源地区警卫及协同维持地方治安的计划与督导;建议军队与保安部队、警察和民众“自卫”武力相互间的联系等事宜。

第二处:承办保安部队、地方治安、国防资源地区的警卫;地方民众“自卫”武力的调查统计及其与保安部队、警察、地方民众“自卫”武力联系之视导。

(10)国防部预算局:掌理国防部预算方针与计划之策定及预算的分配、调用和执行之指导、监督。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3个处。

1947年6月,由原来3个处增至4个处,各处职掌如下:

第一处(计划):拟订预算方针和程序及年度预算编制方法;审查汇编国防部所属各机关的初步预算;搜集、统计有关预算资料;审订各类给与标准;拟办预算立法与预算法规。

第二处(编审):承办审编单位预算;核签拨发款项;有关单位预算事实的调查;预算编审技术的改进等。

第三处(执行):审核预算执行报表;实地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形;督导、视导各级预算业务;审编决算书表。

第四处(会计统计):承办预算帐籍之记载;编报预算表册;调查物价及填发款清册与通知。

1949年6月,预算局增设预算顾问委员会、设计室。

1949年8月29日,国防部预算局与联勤总部财务署并编为国防部预算财务署。

(11)国防部兵役局:掌理征兵、服役和后备役管理事宜。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3个处。

第一处:承办拟订人力的利用计划;兵役管区之计划设置及实施工作之指导考核;起草兵役基本法令;编纂兵役书刊;兵役干部和预备干部之教育;战时军人之优待。

第二处:承办征兵及战时后备兵员之动员、召集;常备兵、补充兵入伍的调拨、退伍归休、回役、转役等事项;管理士兵册籍的编制;教育补充兵及提议有关设备、预算。

第三处:拟订审核后备部分的方针、法规、计划、立法和预算;办理国民兵及在乡军人的调查、组织、管理、训练及召集服役;核发退役军官佐薪饷;建立和维持后备事务;办理军用技术人员的调查、登记和征调服役。

1949年6月,该局增设资料室。

(12)国防部监察局:主要负责调查、监督有关陆海空军及联勤部队一切经济和效率的事项;担任必要的校阅和指定调查、视察事项。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2个处。职掌如下:

  第一处(经济监察):承办对装具、兵器、器材、营具等装备的监察;对给养、燃料、卫生和官兵福利的监察;对会计、出纳的监察;对人马点验、军事采购等的监察。

  第二处(行政监察):承办对军事组织现况、行政效率和官兵生活的监察;办理官兵军风纪、操守及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作战、教育、训练的监察;关于档案、资料的汇辑、统计、检讨和研究事项。

  1949年6月,增设高级监察官室,其他2个处的职掌改为:

  第一处(计划、联系):拟定陆海空军及联勤部队的经济、行政效率、官兵生活、军风纪等方面的监督计划;保持与各级监察机构的联系;办理监察方面的档案、资料的搜集、审查、统计和研究等事项。

  第二处(视察、调查):办理对军事组织、经济、教育、军风纪的一般视察和特别视察;对控案进行调查和处理。

  (13)国防部史料(史政)局:掌理国防军事史料、文献之搜集、保管、整理与编纂出版事项。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2处。

  第一处(编审):拟订并审核国防部所属机关、部队史料编纂的方针、程序、计划和各项规章;编译国防史、军事史、战史并审查有关图书出版物;编审军事学校和一般民众所需国防知识读物。

  第二处(行政):承办国防史、军事史、战史资料、图书和文献的搜集、整理、保管,及必要的史籍资料之出版;拟订并审定国防部所属机关、部队、学校对上述史料的搜集、整理、审查、保管与编报之方针、程序、计划、法规,并负促进实施之责;搜集有关国防设施、战时措置、总动员的资料;辅助各军校的战史教育和普通学校的国防教育;联系有关学术机构及个人。

  1947年,史料局更名为史政局,其业务与内部机构均未有大的变动。1949年10月16日,史政局缩编为国防部史政处,受参谋总长办公室监督、指导,处内设3个科和1个图书室,分别办理有关国防史、军事史、战史史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编纂出版。

  1949年6月,史政处3科又改为3组,分别掌理原来3个科的业务。

  (14)国防部测量局:掌理全国测量业务的规划、指导、考核、及测量学术研究与教育。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办公室、技术室和2个处。

  技术室:承办测量学术的研究和法规的编订;编审有关测量业务著作、译作。

  第一处:承办基本测量、地形测量和航空测量业务的规划、指导和考核。

  第二处:承办制图业务和测量教育的规划、指导、考核及测量物资的采购、管理、分配事宜。

  (15)国防部预备干部局:系由国防部预备干部管训处改组而成。

  1946年8月6日,国防部将青年军复员管理处改组为预备干部管训处,掌理预备干部的编组训练及其退伍辅导,青年军复员管理处未了业务。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处内置办公室和3个组。

  第一组:承办预备干部的教育、训练、召训;退伍及预备干部教育的视察、考核。

  第二组:承办预备干部的调查统计、福利、文化宣传、政治训练及已退伍的预备干部的教育辅导。

  第三组:承办该处的总务、人事、经理、交通、通讯等事宜。

  1947年4月1日,国防部预备干部管训处扩充改组成预备干部局,其业务则未变化。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2个处。第一处职掌与原第一组相同;第二处除增加了对预备干部的在乡管理外,其职掌与原第二组相同;原第三组业务并入办公室。1949年3月10日,该局裁撤。

  (16)国防部军法局:该局的前身为国防部军法处,成立于1946年6月,掌理全国军法行政、军事检察、裁判和处理战犯事项;处理国防部和军事机构有关法律上的建议。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处内设办公室、战犯处理组和5个科。

  战犯处理组:设置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和拘留所;负责审议处理战犯的行政法规;调查战犯案件;建议各级军事法庭人员的任用。

  第一科(军法行政):承办调整、设置各级军法机构;甄审、储育军法、监狱人员;保管国防部特许证和让渡执照。

  第二科(军事检察):监督、指导全国军事检察官办理检证;检举军人犯罪;办理控告、侦查、通缉、撤缉;签发传票、拘票、搜票、羁押、勘验、对保及扣押物之处理、保管。

  第三科(审理):承办军法案件裁判及各级军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之提审、莅审;组织各级军法会审及复审;复议;宣告判决和办理军官佐惩罚登记。

  第四科(审核):承办判决案件之审核及军事犯大赦、特赦、减免罪刑事项。

  第五科(监狱):承办军人监狱和看守所之设置和人事管理;军事人犯之调役、假释和戒护、管理事项。

  1947年10月7日,该处扩编为军法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原处办公室改组为局办公室,并将各组、科扩充为处。

  1949年6月,军法局调整为3个处:即:

  第一处(检察):掌理检举军人犯罪;办理控案处理、侦缉、通缉、羁押、勘验等事项。

  第二处(审判):承办军法案件裁判、判决之审核及军事犯的赦免事项。

  第三处(军法执行):承办调整、设置各级军法机构;甄审、考核军法人员;承办军人监狱和看守所的设置;军事人犯的管理等事项。

  (17)国防部军法执行部:1947年11月,国防部在全国各主要交通要点上海、沈阳、天津、徐州、广州等地设置军法执行部。各军法执行部直隶于国防部并受军法处(局)的指导,负责对辖区内军人犯有妨害军事运输、破坏铁路、走私、经商等违纪案件依法侦查、审讯、执行;对有上述行为之非军人犯由军法执行部依法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但依法令应受军法审判的仍由该部审办;视情形需要及分派巡回组侦察案件。军法执行部配属宪兵若干,对辖区内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铁路警察、水上警察、缉私队有指挥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督察官3人,其他军法执行人员若干,由国防部军法处(局)、监察局、保密局和宪兵司令部从现职人员中选派。部内置办公室和2个处。

  办公室: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办理人事、文书、总务和不属于各处的事项。

  检查处:对军人犯罪或非军人依法应受军法审判的案件,依法行使军事检查权。

  审理处:依法审判军人犯罪案件,或非军人依法应受审判案件,并依法令程序执行。

  1949年初,各军法执行部改组为军法执行组,派驻京沪杭各绥靖、卫戍警备区。军法执行组直隶于国防部并兼受京沪杭警备司令部的指挥,对违反军风纪案件有就地受理侦查、审判之权;对违纪官兵上校以下有就地处决之权,少将以上有就地检举、纠正之权,但应随时呈报国防部和京沪杭警备司令部备查,并通知其直属主官。

  (18)国防部总务局:其前身为国防部总务处。总务处成立于1947年,掌理国防部交通管理、交际、消防、警卫、军风纪及其他一切总务事项。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处内置办公室和2个组。

  第一组:办理国防部物品供应、经理、出纳、管理及一切杂务事项。

  第二组:办理国防部交际、交通管理及警卫、消防和军风纪等事项。

  1948年4月,总务处扩充为总务局,业务未变。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原处办公室改组为局办公室,原来的2个组扩充为2个处。1949年6月,该局增设预算室。

  (19)国防部副官局:其前身为国防部副官处。副官处掌理国防部所属机关、部队、学校的人事;公布部队的兵力、位置,并保存此类档案;收发、呈转国防部文电并任国防部档案中心;拟订军邮业务实施计划。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处内置办公室及6个科、6个组。

  计划科:承办有关人事的计划。

  管制科:承办副官处各单位工作进度和效率之检查。

  登记科:承办登记、编造有关人事记录。

  统计科:承办有关人事统计。

  军邮科:拟订军邮业务的实施计划。

  总务科:处理副官处人事、经理、文书和一切杂项事务。

  考核组:办理军官佐属考绩、勋奖、惩罚及外员勋奖事项。

  军属人事组:办理陆海空及联勤部队、机关、学校上校级以下军用文职人员的人事。

  军官佐人事组:办理陆海空及联勤部队、机关、学校上校级以下军官佐人员的人事。

  文书组:典守参谋总长印信和发布人事日令;办理国防部公文的收发、呈转和档案保管。

  电务组:办理电报之译发、呈转及国防部直属各单位电务人员的指导和协调。

  编印组:办理有关刊物、稿件的搜集、编印事项。

  1947年6月,国防部副官处修订其组织规程,该处职能增加了国防部一切命令(作战命令除外)、法规及政策的公告、印制与发布;规划各级副官机构;审察副官业务和副官教育;印信之刊发、收缴。其组织由原来的6科6组改成l科5组。即:

  计划科:汇办副官处各种业务计划和工作报告与工作日记;副官制度及副官业务之研究;副官人员任免、甄选、教育及训练之建议;办理副官处业务统计及行政效率的检查等事宜。

  人事组:拟订人事业务实施办法;发布人事命令;办理陆海空军人事登记、统计;承办国防部官兵人事业务和设计勋奖章式样。

  文书组:办理国防部文电总收发和军邮;掌理国防部的文书处理程序;典守参谋总长印信;办理各单位驻地登记;通报和印信的刊发、缴;处理该处不属于其他组、科之文件;掌理公文用具及格式之设计。

  电务组职掌如前。

  档案组:提供国防部档案管理之政策、计划与程序,并监督其实施;管理国防部中心档案并规划、督导各级单位之档案管理;符号缩写之规划。

  编印组:编译副官处业务有关的资料;办理外事文书及翻译事项;掌理国防部复制文件之审查、发行与建议事项。

  1948年初,副官处扩充为副官局,其业务如前。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置局办公室和6处,分别掌理人事、发布、电务、收发、勤务、文书档案。

(20)国防部保密局

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局)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中统局)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两个最大的特务组织。

军统局发端于军委会密查组(亦称十入团),1932年4月1日改组成复兴社特务处,其任务是反共和打击一切反蒋势力。特务处设处长1人,由戴笠担任;副处长1人,由郑介民担任;下辖书记室及4科。

书记室:办理机要文件拟订、文稿审核等事项。

第一科:办理情报搜集、研判事宜。该科是特务处的重点。下辖华东、华中、西北、华南、国际、统计6股。

第二科:办理总务。

第三科:办理行动、司法。

第四科:办理电报。

除以上4科外,不久又增设交通科,办理文件的秘密传递等事项。

特务处的外勤单位设有上海、香港、南京3个区,在各省设站,东北和海外设通讯员。

1934年7月,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调查科并入特务处。

1935年4月,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成立,特务处以军委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名义活动。

1938年3月,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一处改组成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即特务处)改组成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至此,由戴笠统驭的军统局正式成立。这一时期军统局的任务是反共、抗日、锄奸,并在军队中为蒋介石排除异已。军统局设局长1人,由军委会侍从室第一处主任兼任;副局长1人,由戴笠担任。但军统局实权由戴笠掌握。军统局内置秘书室和5个处。

秘书室:办理机要文件撰拟及综核稿件等事项。

情报处:掌理情报的研判事宜。

行动处:主管侦察、逮捕、暗杀等活动。

司法处:掌理有关司法审判及监狱、看守所的管理。

电讯处:掌理军统局内外勤联系,及对不明电台的侦破。

总务处:办理一切有关购置、运输等庶务事项。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军统局的组织不断扩大,到1943年4月时,军统局内勤机构的设置情况是:在局长、副局长之下设帮办1人,辅助戴笠进行工作。并设以下机构: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8人,下辖文书、译电、编制3科,其业务如前。

第一处:设3科。主管军事情报的搜集、整理、研判等事宜。

第二处:设2科。主管党政、经济情报的搜集、研判以及办理经济检查工作。

第三处;设2科。主管行动和司法事项。下辖息烽监狱和重庆看守所。

第四处:设3科。主管电讯。下辖重庆第一、第二电讯总台,息烽、兰州电讯总台和无线电制造所。

第五处:设6科。主管内外勤人员的训练及军统训练班的管理。

第六处;设2科:主管警务事项。

第七处:设3科。主管总务事项。

督察室:设3科。主管视察、考核事项。

人事室:设3科。主管内外勤人员的任免、迁调、考核等人事事项。

会计室:设3科。主管财务工作事项。

技术研究室:主管警犬、摄影、化学等特工技术的研究。

特种技术研究室:主管密电的侦收与研译。下设赣州工作队,第一、第二、洛阳、西安侦收台。

特种问题研究所:主管研究中共的一切问题。

又设华北、华东、海外三区,分别掌理华北、华东以及南洋沦陷区的工作。

此外,内勤单位还有设计考核委员会、巡察总队(原特务队)、医务所、缫丝厂办事处、遵义炼油厂。外勤单位则有设在各地的区、站、特别组、直属组、行动队等,以及设在国外的办事处。

1943年5月,军统局与美国海军参谋部情报署联合成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简称中美合作所),其任务是交换对日作战的情报与心理战的宣传,以及在敌占区进行游击破坏等方面的合作,同时了也相互交换各方搜集的中共和苏联方面的情报。该所于1945年冬结束。中美合作所设主任1人,由戴笠兼任;副主任1人,由美方梅乐斯担任;双方各设参谋长1人,承主任、副主任之命指挥由中美合作所训练并装备的武装特务部队;双方各设主任秘书1人,主持该所行政事务。所内设军事作战、情报、心理战、气象、行动、运输、经理、医务、总务9组。

1945年12月,军统局内勤单位的情况如下:

秘书室:下设文书、机要2组。

第一处:设3科。掌理有关情报的搜集事项。第一科(军事)与军令部配合主管军事情报、谍报参谋;第二科(政治)研究党政问题及搜集此类问题的情报;第三科(中共)搜集中共方面的情报;第四科(国际)主管国际情报的搜集。

第二处:设3科。主管军统局在警察系统的公开单位。

第三处:设4科。主管内外勤人员的甄审、任免、考绩等人事事项及外勤区、站的布置。

第四处:设4科。主管军统局内外勤单位的电讯联系。

第五处:设3科。主管财务工作。

第六处:设4科。分管庶务、管理、粮秣、交通。

督察室;业务如前。

经济研究室:主管经济研究。

总稽核室:设2科。主管财务审核事项。

化学研究室:由原技术研究室改组而成,下设2组。

日本投降后,军统局还设立肃奸委员会,并在各战区司令部和绥靖公署以及沧陷区中心城市设立分会,主持全国的肃奸工作。

1945年9月,军统局设立上海办事处,负责办理京沪地区的肃奸与接收工作。该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秘书各1人,主任由戴笠兼任,副主任由梅乐斯兼任。处内置人事、会计、总务、电讯、经济、行动、督察、司法8组及汉奸财产审查委员会、汉奸财产清理委员会。因为当时军统局工作着重点在东南地区,所以军统局上海办事处相当于局本部。与此同时,军统局又在北平、武汉、青岛设立办事处负责所有沦陷区的肃奸与接收工作。

军统局除以上所介绍的内外勤单位外,还控制着一些公开机构,如:军令部二厅,各卫戍司令部及警察局的稽查处和侦缉队,军事委员会的运输统制局和办公厅的特检处,财政部的缉私署和货运管理局等机构。

1946年6月,军事机构改组。10月,军统局的秘密核心部分改组为国防部保密局;原军事系统的谍报参谋机构与国际情报业务以及邮航检查处业务划归国防部第二厅;军统局主管警察部分的业务划归内政部警察总署,该局的特务武装别动队、忠义救国军改编为交通警察总队,划归交通警察总局;中美合作所撤销。军统局结束事宜由国防部第二厅负责办理。

国防部保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局本部置秘书室、会计室、6个处和设计委员会。各机构职掌如下:

秘书室:设文书、译电、事务3科。承办局长、副局长交办的任务;呈转、审阅各处的文件。

会计室:由军统局财务处改组而成。主管会计、粮服、财产等业务。

第一处(情报);由军统局情报处改组而成,设军事、党政2科及经济研究室和特种问题研究室。掌理情报的搜集、整理、研判等事项,原情报处办理的谍报参谋及海外情报搜集业务移交国防部第二厅。

第二处(行动):设行动、侦防、策反、心理战4科,分掌该处业务。

第三处(人事):由军统局人事处改组而成,设人事行政、考铨、卡片3科。掌理人员任免、异动、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四处(电讯):由军统局电讯处改组而成,设行政、工务2科。其业务仅限于通讯布置、无线电机制造、器材的管理、分发事项。电讯侦察业务移交国防部第二厅,通讯业务移交保密局南京总台。1948年,保密局为适应时局需要,又将该处扩充,原属南京总台的通讯业务收回该处,配设各站的支台以及不便由站节制的分台也由该处直接控制,经过这次改组后,该处下辖布置、业务、人事、工务4科。

第五处(总务):由军统局总务处改组而成,设庶务、管理2科及汽车队、电话队。办理一切有关购置、运输等庶务事项。

第六处(司法):由军统局司法处改组而成,设司法、侦讯2科。办理有关保密局司法事项及监狱、看守所的管理等事项。

设计考核委员会。

此外,还设军统局重庆结束办事处。

国防部保密局对外勤单位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撤销了军统局时期区一级组织,仅保留了东南特区及东北办事处。外勤单位最高机关为站,站下设组。此外,受局本部直接领导的还有特别组和直属组。

随后不久,保密局又将会计室改组为经理处,设审计、综计、会计、出纳4科,并将各处排列顺序也作相应调整,第五处为司法处,第六处为经理处,第七处为总务处。

国防部保密局所控制的外围公开机构有国防部第二厅、警察总署和交通警察总局。

1949年1月,蒋介石下野,保密局局本部迁往台湾,在上海设立保密局上海办事处,以领导各地工作。在南京仅保留一个徒有其名的保密,以应付代总统李宗仁。这个保密局设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各1人,局内设置业务和总务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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