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2-04-06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双方往往会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产生争议。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工程款的种类】工程款的逾期给付,涉及三种不同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工程款的种类。

其一、工程预付款,即工程施工的前期,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该部分款项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10%,不会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发包人支付该部分款项,主要是承包人进场前,购买相关机械设备、工程前期材料、进场的必要支出费用。该部分费用会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渐扣回。

其二、工程进度款,是随着工程进度的深入,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每月度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进度支付进度款,也可以约定到某个工程形象部位,例如:主体三层,或主体封顶时,发包人支付进度工程款。

其三、工程竣工结算款,是工程竣工后,双方应该对工程进行整体结算,根据结算的数额,预留保修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款项。

逾期付款违约的起算日】逾期付款日期的确定,是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日期,该日的确定以及该日期下,发包人应该支付的款项额确定,方可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起算日的确定,要看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逾期付款的起算日认定标准为:

其一、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日期确定起算日,不论是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将以约定的日期,作为逾期付款违约日的始点;

其二、依法确定起算日期,如果,承发包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起始日。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关于逾期付款数额的确定】工程款应该在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节点时给付,在该时间节点应该给付而未给付的工程款数额,就是逾期付款数额,付款义务人应该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和逾期给付责任。

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经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可以依据该标准计算利息。

但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对方有权利申请法院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低,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增加。从我国立法角度,针对违约损失的问题,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一方违约后,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违约方承担,关于违约金高与低的标准是实际损失的正负30%;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