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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赔偿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随手一阅 2022-04-07

最高院: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赔偿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在农村,我们都知道想要盖房子必须要有宅基地。一般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同时,宅基地不是任何人都能申请获得的,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申请宅基地盖房子的资格。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也会在本村拥有房子,那么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在遇到征收的时候,被强拆了话,能够获得哪些赔偿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杨某并不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的前夫张某在1996年购买该村集体土地,并在上面建成了房屋,在1999年的时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为实施工程建设,2014年,济南市政府作出《拟征地公告》,该房屋在拟征地范围内。2016年3月30日,房屋被区政府拆除。经生效裁判认定,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据此,杨某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区政府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杨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因为杨某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对其房屋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赔偿,对其证载房屋,参照同等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对其他砖混和简易结构房屋及其附属物,参照济南市最新征地地上附着物标准进行赔偿。由于杨某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过渡费和安置费。

所以说,由于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使用的资格,所以如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建房,即使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在土地征收的时候,因为并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具备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不管是正常的征收补偿,还是房屋被违法强拆了,向征收部门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无法主张相应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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