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个法律文书,就是个法律条文列明。 现在查法律条文挺方便的,有些当事人喜欢查各种法律条文,然后不加排版,直接就堆砌在了向法院写的法律文书中,不建议。 人家比你懂法,你写这么多这种东西,纯粹的多此一举,不是让你不写,而是适可而止、点到为止。特别是你的案子,你连事实都没说请、或你连案件焦点或关键点你都没叙述清的时候,你写这么多法律条文,更是本末倒置。 大量罗列法律条文,特别在申请再审开始后的维权后期阶段,更是大忌。审查再审申请的法院一般都是高院了,高院的法官,依其对法律的理解,你写这么多法律条文,什么依据……的第几条,全部罗列,一个又一个……你是要给人家普法吗?你要重点写明原审错误、正确是什么、事实是什么,法律问题点到为止,明白人一点就通。而且越往后期,启动程序类的法律文书更要突出重点鲜明。 (有法律问题可以问我,我会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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