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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设置的若干实务问题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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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国有股权设置的渊源及依据

二、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设置的沿革及现状

三、深创投是否需要申请国有股设置

四、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国有股设置

一、国有股权设置的渊源及依据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对因逐步发展而渐次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或“IPO”)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废止了以往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由《首发管理办法》对首发上市事项进行规范。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对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拟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此为国有股设置事项成为上市申请工作必备环节之滥觞。

为具体落实国有股设置具体工作,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6月颁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注1]。为明确需要办理国有股设置批复的国有企业范围,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3月颁布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注2]。在后续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股设置批复获取事项的主要法规依据即是前述规定。

201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对应当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证券账户标注“SS”或“CS”的企业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有股东标注“SS”,不符合国有股东标准但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标准“CS”,但同时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注3]2018年7月1日,36号令生效后,其便取代108号文及80号文成为国有股设置的主要法规依据。

二、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设置的沿革及现状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退出都相对灵活,同时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企业落户经常有一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限合伙企业逐步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投资拟上市企业时常用的组织形式。

以2018年36号令出台为分界,对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在36号令出台前,鉴于108号文及80号文并未明确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股设置问题,同时后续相关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有企业认定的范围有所扩大,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会申请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而认定属于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其GP为国有企业且国有出资份额合计超过50%,或者明确由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文件。相关案例如下:

1. 拓斯达(300607,2017年2月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股东福建兴证战略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GP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伙人合计持股份额也超过50%,该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2. 金能科技(603113,2017年5月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股东北京国投协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的国有合伙人出资份额超过50%,但GP并非国有,未被认定为国有股。

3. 华体科技(603679,2017年6月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股东双流英飞尼迪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LP持有其出资份额超过99%为国资性质,其GP并非国资,该股东获得了四川省国资委出具的《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情况的函》(川国资产权[2017]1号),明确:“英飞尼迪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资厅产权[2008]80号文件需要被标注国有股东标识(SS)的情形。”

2018年7月36号令实施后,明显地,几乎所有上市申请企业都引用36号令不再就有限合伙企业申请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这一转变从36号令实施前后同一股东的认定不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1. 瑞迈医疗(300760,2018年3月申报)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GP为国有企业且国有出资份额合计超过50%)取得了国有股设置批复。

2. 华熙生物(688363,2019年4月申报)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被认定为国有股。

3. 泛亚微透(688386,2020年4月申报)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股东常州赛富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GP并非国有企业,LP持股超过50%为国有企业)曾在2017年1月取得常州市国资委的国有股设置批复,但同时明确了在36号令生效后该股东不再认定为国有股东。

由此可见,在36号令生效后,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设置似乎不再成为一个问题或争议,但36号令提到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至今仍未有相应具体规定出台(2020年出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并未填补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之国有股认定标准的空白),考虑到首发上市同时已不再进行国有股社保基金划转,或许该处留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但这也为未来政策法规的变更留有了余地。

三、深创投是否需要申请国有股设置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是国内知名的投资集团,在Pre-IPO领域有着非常耀眼的投资业绩,以投资范围广、成功率高闻名业界,在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云集的科创板、创业板项目中尤为明显,科创板、创业板项目股东名单中没有遇到深创投或其子公司(如冠以“红土”字号、设立在全国各地的系列子公司)反而显得不太常见。但也因此,其国有股设置事项变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特殊问题。

根据深创投官网及其他公开信息介绍,深创投是于1999年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受深圳市国资委监管。在108号文及80号文实施时期,深创投属于纯国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未达到50%的情形,即属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无需办理国有股设置。这早在108号文及80号文实施之前即已有案例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注4]确认且持续至前述文件实施期间。

及至36号令实施后,深创投应属于74条规定的相对控股的情形,应当参照36号令申请国有股设置批复,并加标“CS”标志。但在具体项目中,操作却不一而足,近期典型案例总结如下:

1. 九联科技(688609,2021年3月上市)

【深创投及其子公司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深创投持有公司4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根据深创投出具的说明,深创投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的情况,深创投的证券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标识为“CS”。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国有股份情况。

【总结】深创投出具说明,其符合74条情形,证券账户已加标“CS”标志;但招股书不认定其为国有股。

2. 中兰环保(300854,2021年9月上市)

【深创投及其子公司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保荐工作报告披露,根据36号文规定,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无需办理国有股东股权变更相关备案手续。

【总结】保荐工作报告认为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亦未提及是否符合“CS”标注情形。

3. 荣昌生物(688331,已注册待发行上市)

【深创投及其子公司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根据《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0]24 号):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的规定,江苏高科、烟台经济发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标注为“SS”,江苏国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标注为“CS”。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说明,深创投属于国资36号文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深创投确认其证券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标注为“CS”。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未上市股份中不存在其他国有股份。

【总结】发行人其他国有股东取得了“SS”、“CS”标注的国有股设置批复,深创投未体现在前述批复中、仅出具说明自身账户已标注“CS”;同时深创投所持股份被认为属于国有股份。

4. 亚信安全(688225,2022年2月上市)

【深创投及其子公司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根据2021年9月27日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关于批复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教函[2021]77 号),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取得财政部的同意,股票发行并上市后,人民日报传媒、人民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将标注“SS”标识,深创投、中金浦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将标注“CS”标识。

【总结】深创投随其他国有股东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批复明确深创投证券账户标注“CS”。

5. 冠中生态(300948,2021年2月上市)

【深创投及其子公司国有股设置具体情况】青岛市国资委于2019年10月30日下发《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9]93 号),确认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加注国有股东标识(SS);深创投及潍坊市创新创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加注国有实际控制股东标识(CS)。

【总结】深创投随其他国有股东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批复明确深创投证券账户标注“CS”,深创投属于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综上,根据前述案例,若在项目中有其他高比例的国有股东,则可以考虑深创投一同申请获得国有股设置批复,确认其“CS”性质;若无高比例的国有股东,则可建议深创投参照有关项目出具说明确认其不属于36号令第3条规定的国有股东,而属于第74条规定的情形,其证券账户已标注“CS”,而不再另行申请国有股设置批复。

四、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国有股设置

根据前文的分析,36号令实施后,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不认定为国有股,无需办理国有股设置批复已是共识,但该等有限合伙企业控制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股设置批复、认定为国有股?这里就涉及到36号令74条和78条的综合理解。根据78条,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不认定为国有股,但根据74条,可以理解为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穿透后自然属于国有控制,那么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穿透后亦符合74条规定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且该类公司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这样就有了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性质作穿透后的控制关系认定,根据74条而需要申请国有股设置批复,还是因中间结构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断不认定为国有股,其控制下属公司亦不再认定的分歧理解。

根据ST昌九(600228,现已更名为返利科技)公开披露信息显示,2017年10月至2021年3月,ST昌九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ST昌九的控制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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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是北京市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前述期间形成了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杭州同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有限公司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ST昌九前述期间的定期报告披露显示,在36号令生效之前,年报、半年报将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界定为国有法人股;36号令生效之后,在控制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被界定为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另外,在笔者经办的某地IPO项目中,拟IPO企业存在一名股东为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该上市公司则为当地国资监管部门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控制,即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资监管部门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该股东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股设置批复问题,笔者与当地国资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进行了沟通,他们认为在法规、政策上国有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控股的公司是否作为国有股东认定是存在一定模糊地带的,根据国资监管部门内部研讨并请示上级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按照36号令78条规定进行连续、不中断的认定,即国有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取得国有股设置批复,其穿透下去控制的各层公司同样不作国有股东识别、无需获取国有股设置的批复。

因此,就国有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股设置批复,是否认定为国有股问题,笔者倾向于不需要,但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前做好与当地国资监管部门的沟通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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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1] 108号文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第4条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2] 80号文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3] 36号令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第74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78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4] 2005年2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鉴于深圳创投增资扩股后,由国有的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为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所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国有法人股相应变更为非国有股。”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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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杰

国浩上海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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