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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和判决撤销是啥意思?啥区别?

 神州国土 2022-04-10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公众号
原文标题:行政审判基本问题研究

编辑整理:农业执法,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部分内容为上文摘录。

01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与判决撤销之间的联系。
这三类判决方式都是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情形,但三者之间存在区别:

(1)确认无效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之情形其对原告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对行政管理秩序产生重大损害,自始、绝对、完全无效

(2)判决撤销针对的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之情形,其违法程度介于轻微瑕疵与重大明显违法之间对原告权益会产生损害,但撤销与否并非绝对或必然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告方的意志。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诉讼、撤回起诉且不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被诉行政行为则可以不予撤销。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非诉审查排除的原则上是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中。

(3)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较多:第一,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若其不具有合法性则只能确认违法,而不能判决撤销。第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未作出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的对象,只能确认违法。第三,属于一般违法的可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将产生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而确认违法。第四,程序轻微违法且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损害的,没有必要否定其法律效力,则确认违法


02关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正当行使职权的判决。

(1)超越职权。实践中的具体类型较多,通常只能判决撤销,但对于绝对无职权的情形,则判决确认无效。

(2)滥用职权。针对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极端不合理的滥用职权行为,我国通常采用撤销判决,而不用确认无效判决。

(3)明显不当。总体上属于滥用职权的一种,但由于适用这一审查理由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对此普遍不予认可,而将明显不当单独列举。针对明显不当的情形,我国一般采用撤销判决或变更判决,而不用确认无效判决。其中,对于可以变更的,则优先采用变更判决;不能变更的,则采用撤销判决。


03关于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的应用问题。
原则上,凡属司法不能创设行政法律关系的,司法审查只能享有的是否定权。但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解决争议等目的,我国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一定范围的变更权,但适用范围很窄如有限的行政处罚等,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之情形,因而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确认权,原则上要慎重适用。且变更判决之后还将带来执行方面的争议,即申请执行的对象属于行政行为还是生效裁判,目前争论较大,因此实践中尽量少适用变更判决。
一般而言,凡属于可以变更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通常都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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