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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22-04-11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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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轮候查封的效力

1、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由此可见,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注:这里的不生效应当理解为附了生效条件,首封解封条件即成就,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2、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也暂时不发生效力

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和首封法院的裁定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因为轮候查封是不生效的查封,起不到限制权利转移或限制标的物上被设置抵押权等作用(注:起作用的是首封)。因此,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其实也没有起到裁定书中所用“查封”的作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2号执行裁定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西藏高院的查封措施因轮候于五通桥法院的查封之后,在五通桥法院解除查封之前,该院(2011)藏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3、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封时起算查封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由此可见查封期限起算时间的重要性。

由于轮候查封是不生效的查封,因此,只有其转为正式查封,发生效力后才能起算其查封期限。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的轮候查封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可能并非该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366号民事判决。

4、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

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认为,轮候查封制度的作用在于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在先查封债权人从查封物中所得利益的剩余部分。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即对于标的物变价款中多于在先查封债权人应得数额的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有权对该部分主张权利。

5、首封法院有权处分有轮候查封的财产,且执行标的被全部处分后,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当然,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二、案外人不得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因此,案外人不得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当然,如果首封法院将执行标的的处分权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的,案外人只能向有处分权的轮候查封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但是这本质还是向“首封”提执行异议,而不是向“轮候查封”提执行异议,对此,从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即可看出。

1、执行标的异议阶段,轮候法院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的,轮候查封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不论是不予受理还是裁定驳回申请,都应告知异议人救济途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注: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阶段,轮候查封法院的处理方式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阶段法院发现当事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救济途径:上诉(注:上诉期是10天,不是15天,上诉请求也应当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性的)。

3、执行异议之诉二审阶段,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审阶段发现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为生效裁定(法理上有瑕疵: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裁定的救济程序)。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110号民事裁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附: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与建投公司、长润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濮阳县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濮阳中院于2020年3月11日轮候查封案涉房产,案外人建投公司向濮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

裁判观点【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是一种预期效力,在转化为正式查封前,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故案外人异议所针对的应当是正式查封。本案中,濮阳县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濮阳中院于2020年3月11日查封案涉房产时,濮阳县法院的查封裁定期限尚未届满,濮阳中院的查封属轮候查封,在先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濮阳中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取得对轮候查封物的实际控制权,无权对查封物进行处分,不存在被查封标的物权利人以异议阻止执行的前提,故建投公司向轮候查封法院濮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濮阳中院受理建投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且赋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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