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春光 IP属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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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认定涉案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系涉案三套房屋的共有人,法院不得执行当事人的财产份额。2、当事人把我的书的封面发给了一审法官。当事人把我的书《<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封面发给了一审法官,附了一段话,大概的意思就是:(1)法官认定涉案...
成功案例分享:二手房买受人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二手房买受人想要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太难了。因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已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九民纪要”、2023年一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太少了(即便有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关规...
之后指出:“同时,仲裁庭认为,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合同解除后,在鑫鑫公司对东阳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据实结算、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东阳公司应承担已完工程相应资料的移交义务和配合鑫鑫公司验收的义务。东阳公司应向鑫鑫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图纸、相应文件等施工资料,出具有关验收的相应文件和相关印鉴,配合鑫...
飞虹集团公司向飞虹建设公司投入74%注册资金860万美元,飞虹集团公司并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转给飞虹建设公司,飞虹集团公司不再保留该资质,飞虹集团公司的技术人员、钢结构制造施工设备以及飞虹集团公司的商标、商誉均转给飞虹建设公司,而飞虹集团公司的债务仍由飞虹集团公司承担。(二)飞虹集团公司实施一系列规避执行的行为,飞...
最高院:自然人与其一人公司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本质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欠债可执行企业财产。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78号民事裁定认为,自然人与其一人公司作为股东设立的公司实质系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出资人系被执行人的,且该企业不能举证证明企业财产与出资人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则可直接执行企业财产。
2.三方同意,由顾某祥用对中瑞路桥公司享有的债权1185万元,代一建公司偿还中瑞路桥公司全部债务计1185万元,泰州中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34号判决和海陵法院(2012)泰海民初字第2818号判决中确定的一建公司对中瑞路桥公司承担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3.本案中,一建公司、中瑞路桥公司、顾某祥签订的三方协议不属于债务抵销,而是中瑞路桥公...
3、2020年12月23日刘某生、王全某、王燕某、张某彬、常某、李某琳、任某志、都某民8名申请人与泰荷公司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8名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取得了案涉债权,8名申请人将案涉债权中的90万元债权转让给泰荷公司,由泰荷公司直接向华强公司、郭某东、郭某主张债权;案涉债权经三次转让,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现9名申请...
未成年人侵权,执行中成年,可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因此,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这不意味着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
公证债权文书是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不是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
法院通过拍卖、变卖 “收取”的价款和法院扣划到法院账户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一样,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执行终结的时间节点也一样:如果申请执行人只有一个(含必要共同诉讼等诉讼中有多个原告,因而执行中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形),那么在法院将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之前都算“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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