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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编

 雨送黄昏xzj 2022-04-12

一、增值税简易计税汇总

一、一般纳税人

基本规定:
1.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3%征收率的项目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

特定甲供工程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建筑工程老项目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2点

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

动漫企业

3%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3%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3%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行为

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调整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调整

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行为

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三条调整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二)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项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三条调整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
 

销售旧货

依照3%征收率减按2%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调整

(三)5%征收率的项目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销售不动产

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点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2点

出租不动产及土地

5%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1点

2.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

不动产融资租赁

5%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款

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

通行费

5%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二项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项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8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三)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销售不动产

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出租不动产

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

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三、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项目

征收率

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

5%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5%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1点

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5%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5点

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6点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5%

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0点

提醒:以上政策在适用时,注意与最新政策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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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热点问题汇编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讲解来啦!

为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税前扣除凭证,今天申税小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梳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几个热点问答,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吧

PART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PART

02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PART

03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应保留税前扣除凭证外,还应留存哪些资料?

答: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PART

04

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PART

05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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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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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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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我公司发生支出,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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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企业取得的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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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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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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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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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以工资名义取得的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2.外国个人在国外转让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还是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应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该外国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非住房,装修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对于非住房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凭发票扣除。

4.我在2020年3月发生的捐赠,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相关票据可能要在汇算时才能取得,这种情况还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政策吗?

答:如您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不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

5.企业赠送的用于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时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的折扣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同时担任境外关联方企业的董事,其与境外企业无任职受雇关系,个人从境外企业收到的董事费,属于境内所得吗?境内企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在境内任职受雇的无住所个人,其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应视为该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依据境外所得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办理。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履行董事职责(题目未交待该个人履约地点),那么根据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该笔董事费收入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境内所得。


7.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而合伙企业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简单比照适用财税〔2015〕41号文件有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8.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算纳税?

答: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9.我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之后能否更正申报享受退税?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在6月30日后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10.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答: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将收到省人社厅拨付的优秀个人和团体奖励经费,全部用来奖励优秀个人,请问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如果不符合,单位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不包含省级下属政府部门,因此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由单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向员工支付租金,员工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适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员工在使用该车辆出差时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然后回单位进行报销,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租金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适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的规定。实报实销的油费、过路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境内A公司,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全资设立了子公司B,B又在香港全资设立子公司C,C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中的“中方机构”?

答: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不应包含孙公司。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文件是否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答:财税〔2011〕108号文件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16.我们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以适用财税 [2018] 164号文件的单独计税办法吗?

答:按照财税[2018] 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中,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可参照财税 [2005] 35号有关规定计征税款。对于热点问题中提到的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我们认为,是符合财税[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7.我是合伙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8〕132号文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不能,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可适用财税〔2008〕132号相关规定,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企业发放给我们员工的防暑降温费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19.个人给企业提供服务,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能否在代开发票时按照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按照一定的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仍需按照要求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进行经营所得申报?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得代征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给企业提供服务,需要根据业务性质,由企业按照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进行经营所得申报。

20.员工确认被录取后,单位会报销员工入职体检的体检费,这笔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该笔体检费属于员工开展工作的必要支出,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1.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64号)规定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适用。

22.企业租房给外地员工居住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是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

答:不适用。本优惠仅针对个体工商户。

24.目前在许多省市,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吸引人才会将归属于地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再返还给个人,个人取得此类地方政策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如果是由企业代为转交,应由企业还是政府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此类地方政策返还属于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吸引人才给予的奖励或补助,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由企业代为转交,应由企业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内容为2022.1.20新增)

25.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的手续费是否返还?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网上办理手续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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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

1.问:企业在2021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企业在2021年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问:我单位从今年开始有研发支出,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4.问:收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上为什么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5.问:我单位是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接到通知需要转为查账征收,是否有这一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问: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施行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7.问:我单位是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一些权益性投资,也需要报告吗?
答:需要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施行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8.问:我单位从一家公司购买股权,该公司名下有很多不动产,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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