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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的若干财税要点分析!

 雨送黄昏xzj 2022-04-20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建筑企业由于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种类繁多,其中涉及广泛的财务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针对建筑企业日常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若干要点进行探讨分析。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期长、风险较高、行业环境复杂等显著特征。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规范程度不一,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同契约精神,不利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也不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建筑企业合同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材料或机器设备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等。
由于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模糊、约定不清,条款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点分析及建议

针对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不同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提出的分析及建议如下: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工期、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比例,是否有预付款,工程尾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质量保修金条款和违约索赔条款等。
特别要注意工程款支付条款
对于工程进度款,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即使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异地承揽业务,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应建筑行业资质资格,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时,为避免三流不一致问题,可以由发包方与建筑企业总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建筑企业总公司委托授权其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由分支机构实际承揽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二)与上游企业签订的合同
自从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国家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减税降费,增值税税率也不断降低。
为了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合同约定不含税单价固定不变,税率依据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此约定有利于明确结算单价,以规避税率变动时合同双方扯皮。
同时,缴交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因按含税合同总价计税而多缴印花税。
1.机器设备采购合同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采购价值较高、专用性较强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金额可能动辄几百万。为缓解资金压力,供应商可能会要求企业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用以备货。
为保证预付款专款专用,规避资金风险,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支付预付款之前,提供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担保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保函的有效期从保函开具之日起,至采购的设备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的时间为止。
同时,由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保证设备按质如期安装完毕,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定时间内。
2.专业分包合同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资质限制或是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会将部分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对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企业需要确认分包单位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这决定了分包单位是按兼营业务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决定了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则分包单位应按兼营业务核算,合同应明确区分机器设备的金额和安装服务的金额。
机器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适用率为13%(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安装服务部分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
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的安装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这取决于分包单位的谈判能力,需要取得总包单位同意,否则总包单位可能强制要求提供税率为9%的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
如果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没有分开核算,全部金额必须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交增值税。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外购的,则分包单位应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
如果分包单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的总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纳税人3%)。否则,合同总金额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将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分别核算,则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3.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企业在签订塔吊、升降电梯等机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如果出租机械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则按建筑服务税目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只是出租机械,不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一般计税:13%,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3%)。
4.劳务分包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以厦门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为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要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其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双方签订工资代发支付协议。
除了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由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单独划拨到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再由劳务分包企业通过自己的工资专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为非本市注册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必须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
同样,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也参照劳务分包合同执行。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以避免分包单位挪用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结语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也是财务核算、工程款收付结算、发票开具、税金缴交的重要依据。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分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用词含糊歧义甚至前后矛盾,以契约精神保障各方的利益,实现共赢。

来源:转自建筑财税管理;作者:吕学招、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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