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构成受贿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84号)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随着反腐斗争的愈加深入,腐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由赤裸裸直接地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或者赌博时光赢不输,或者以合伙经营的形式收受“高额回报”等方式。无论收受贿赂的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就是贿赂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一6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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