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PSC检查中发现不少垃圾记录簿方面的缺陷,我们总结了以下需要注意的几点,希望能给各轮参考: 1. 记录位置错误 记录簿中有排入海中和岸上接收设施,这个用来标识垃圾处理的去向,不是数量。具体数量要记录到排放或焚烧估算量一栏。 2. 食用油没有记录 食用油长期没有送岸记录,而在厨房也没有保存残油。船上要有搜集食物油的专用容器并标识。 3. 货物残余的记录 货物残余分2类,一类是甲板上卸货后剩下的货物,另一类是包含在洗舱水中的货物残余,不包括清扫后遗留在甲板或者船壳上的货物灰尘。只要这些残余对环境没有危害(查看货物证书)就可以按照要求排放(特殊区域内不允许扔货物残余,洗舱后满足条件可以排放),也要分别记录,数量应为货物残余数量,而不是洗舱水数量。货物残余排放时要注明起始时间和位置。如果某个航次工人卸货及水手扫舱很干净,洗舱后没有货物残余,就不需要记录。曾经有船被PSC开出缺陷:船舶多个航次没有货物残余和洗舱水排放记录。所以,PSC不相信,每个航次都没有货物残余。 4. 操作废弃物 此类垃圾主要是指用洗涤剂或者化学药品清洗甲板、生活区和货舱,只要对海洋环境没有危害,可以排放,但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5. 关于洗舱水 垃圾记录簿中没有单独列出洗舱水一栏,对于包含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或者化学药品的洗舱水(HME)2016年1月1日后是不允许排放的。对于其他情况的洗舱水不做单独记录,应该分别记录到F(操作废弃物)或者G(货物残留物)一栏。 6. 污水井 MEPC.219(63) 有明确说明,货舱污水井中的货物,只有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并且能被污水系统排出就不算作货物残余。 7. 垃圾焚烧 除了金属和玻璃外,大部分垃圾是可以焚烧的。但是是否能焚烧塑料要看焚烧炉的是否适合(参考形式认可证书)。所有的焚烧后的灰要送岸处理并做好记录。 8. 最近陆地 垃圾管理计划中垃圾的排放都是以离最近陆地的距离为参考,而最近陆地应该参考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来确定的,但是有好多国家没有批准这个海洋法,目前各个国家领海基线的划分存在不少争议,为了保险起见,排放垃圾时尽量远离陆地。尤其是大堡礁,“最近陆地”实际上是指大堡礁外缘。这就意味着船舶即使距离澳大利亚大陆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但如果在礁区范围内,仍不符合与“最近陆地”保持适当距离进行垃圾处理的要求。 9. 公约规定之外的特殊区域 比如中国渤海和澳洲大堡礁,虽然没有被公约列为特殊区域,但是航行在这些区域严禁排放任何垃圾(包括食物垃圾),否则会被罚款。 10. 垃圾排放的例外情况 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以下例外情况可以排放: Ø 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或 Ø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 Ø 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这些例外的排放也要记录到垃圾记录簿,并注明原因,才能应付检查。 以上内容来自各方面资料,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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