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则、法规、标准解读 ①急性水生毒性第1类;和/或 ②慢性水生毒性第1类或第2类;和/或 ③致癌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等级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④诱变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⑤生殖毒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⑥特异性靶器官毒性②第1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⑦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制品或塑料原料颗粒或由其组成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撕碎、磨碎、剁碎或浸软的材料或类似材料)。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记录现状 第一种情况, 某些港口卸货的船舶,将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送岸接收设施处理,这是比较负责任的表现。 第二种情况,某些港口将海洋污染物洗舱水驳给清污船处理,用清污船驳运洗舱水是否合适“有待争议”,关键的问题是洗舱水的去向,洗舱水是否被清污船直接排到海里,还是被驳到相关的工厂处理值得关注。 第三种情况,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的排放无从查证。有些港口缺少海洋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船舶卸完货后,空载开往有海洋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设施的港口排放残留物和洗舱水有违常理,除非到这些港口去受载。根据调研发现,有不少船长防污染意识很强,奈何他们的防污染意识在有些港口很难实现。 缺乏对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严格检查 如何检查圾记录簿第二部分 监管部门任重道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