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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入细致检查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

 君子好进 2023-07-23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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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适用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责任船舶对它的记录存在疏忽和规避的严重情况,监管部门对它的检查也存在疏忽的情况,对于装载散装矿物质的船舶,特别是船舶装载过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单纯检查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内容,很难发现缺陷,结合船舶装货历史记录簿、每个航次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检查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内容就会比较容易找出问题,甚至还能发现船舶在防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内容涉及到MARPOL公约、IMSBC规则、IMDG COD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这对检查人员和监管部门都是新的挑战,希望行业内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公约、规则、法规、标准解读

1、MARPOL公约附则V的附录
(1)Criteria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solid bulk cargoes as harmful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对海和洋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分类衡准)
如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满足《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下列衡准,货物残余物将被认为是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

①急性水生毒性第1类;和/或

②慢性水生毒性第1类或第2类;和/或

③致癌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等级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④诱变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⑤生殖毒性②第1A类或第1B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⑥特异性靶器官毒性②第1类,并不能快速降解并有高生物体内积累;和/或

⑦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制品或塑料原料颗粒或由其组成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撕碎、磨碎、剁碎或浸软的材料或类似材料)。

解读:货物残余物就是船上扫舱垃圾和洗舱水;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也可以理解为海洋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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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
解读: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是记录散装固体货物的残余货物(通常就是扫舱货)的处理方式,是排放入海还是被岸上设施接收,海洋污染物不能被排放入海,检查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之前,一定要了解该船舶最近2年装载过的货物,特别是散装矿类的物质,假如该船舶最近2年内装载过矿类物质,一定要核查该矿类物质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物”。
2、IMDG CODE第2.10章 海洋污染物
海洋污染物的定义:海洋污染物系指适用于经修正的MARPOL 公约附则III规定的物质。
查MARPOL公约附则III第1条定义,有害物质系指IMDG CODE或满足本附则附录要求的物质。
索引MP栏中以字母P标记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
如满足第1至8类的任一标准,海洋污染物须依据其性质在相应的条目下运输,如果不满足这些类别的标准,除非在第9类中列为专门的条目,须按下列条目运输:UN3077对环境有害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或UN3082对环境有害物质,液体的,未另列明的(选合适者)。
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同样使用符号P为单一条目提供了关于海洋污染的信息。该符号栏没有符号P或有“-”符号,不影响2.10.3的适用。
如果一种物质、材料或物品具有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性质,但未在本规则中列明,此种物质、材料或物品须按本规则作为海洋污染物运输。
经有关当局批准(见第7.9.2),被本规则列明为海洋污染物但不再符合海洋污染物标准的物质、材料或物品不需要按照本规则适用海洋污染物的运输规定。
解读:符合海洋污染物“包装”物质的扫舱货处理,不需要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但是要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的“废弃货物操作栏”;按照货物名称,核对索引MP栏与“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的信息是否一致,假如索引MP栏与“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都标明物海洋污染物,就要跟踪扫舱货及其洗舱水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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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图中”海洋污染物一栏中有“P”,表明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货物信息表中,必须明确货物是海洋污染物,否则,监管部门不能认可货物信息表。
3、IMSBC CODE第4节 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
在装货前托运人须尽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适当信息,以便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
FORM FOR CARGO INFORMATION for Solid Bulk Cargoes
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Image
解读:表中harmful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是否被打勾认定,要核对IMDG CODE索引MP栏的信息,假如索引MP栏中有“P”,而此表中没有被认定“harmful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监管部门可以让托运人提供详细证明资料,否则,不接受不认可“适用固体散装货物的货物信息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解读: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海洋污染物的扫舱货(残余物)及其洗舱水排放入海都是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记录不符合要求,都要负相关法律责任。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5、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标准。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解读: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包括洗舱水)在中国所属水域绝对不能排放,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记录现状

1、一般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的记录情况
(1)记录船位与货物残余被排入海的实际位置不符(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的船位与航海日志及海图对照,可以查出问题);
(2)将货物残余记录到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的F项,把货物残余当作操作废弃物处理;
(3)不在垃圾记录簿记录,害怕担心记录错误,典型案例,2020年至今,船舶共有23个航次装载固体散货,但是,这23个航次的货物残余,只有2次被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调查发现,船员担心记录错误、船员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公司缺少培训、船员有意规避记录等。
(4)船员疑惑的问题,谷物类、散装糖类的残余物是否可以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业界对该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另一种观点是,垃圾记录簿的第一部分;笔者认为,谷物类、散装糖类的残余物都是属于“cargo residues”,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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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2020年到2023年只记录2次排放,检查人员要对照货物装载历史记录薄检查。
2、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处理记录现状
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处理后,应该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排放到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一栏,检查发现,有些船舶将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处理“疏忽”了;根据调研发现,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处理现状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某些港口卸货的船舶,将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送岸接收设施处理,这是比较负责任的表现。

第二种情况,某些港口将海洋污染物洗舱水驳给清污船处理,用清污船驳运洗舱水是否合适“有待争议”,关键的问题是洗舱水的去向,洗舱水是否被清污船直接排到海里,还是被驳到相关的工厂处理值得关注。

第三种情况,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的排放无从查证。有些港口缺少海洋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船舶卸完货后,空载开往有海洋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设施的港口排放残留物和洗舱水有违常理,除非到这些港口去受载。根据调研发现,有不少船长防污染意识很强,奈何他们的防污染意识在有些港口很难实现。


缺乏对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严格检查

近年来,我国工业发展迅速,进口矿物质中有些属于海洋污染物,船舶连续装载同样的货物,可以不需要扫舱和洗舱作业,否则,就要进行扫舱和洗舱作业,这是常识。根据调研发现,港口收集处理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的设施和能力欠缺,也成为部分检查人员疏于对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的严格检查。 

如何检查圾记录簿第二部分

1、垃圾记录簿应该在船保留2年,是公约和法规所要求,假如2年内的垃圾记录簿丢失,这既是安检缺陷,也是行政处罚的依据;
2、根据本文梳理并解读的公约、规则、法规、标准、图表相关内容,核查船舶2年内每次装载散货的情况,核对每次装载货物的货物名称,核对货物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一定要追根溯源,核查残余物和洗舱水的去向,核查接收单位的资质,发现问题,立即与防污处室联系,协助防污处室处理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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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这是船舶装载货物的历史记录,可以查到2年内装载的货物名称。
3、除液货船外,对于散货船、多用途船、干散货船、杂货船,检查人员让船员出示垃圾记录簿时,不要忘记查看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船员只出示垃圾记录簿的第一部分,有意规避出示第二部分的情况也有发生;不论什么船舶,只要装载固体散货,就要配备垃圾记录簿的第二部分,并且要做好记录。

监管部门任重道远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对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及有关作业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能,管理部门有职责督促他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目前,我国不少港口缺少海洋污染物残余物和洗舱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监管部门对这些残余物和洗舱水的防污染监管任重道远。
注:本文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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