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房款200余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后来,张先生发现王某并非房屋的实际房主。此时,张先生也联系不到王某了,为此向我所律师咨询,自己能否找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解答】本案属于基于中介合同引发的纠纷,为此,给出以下几点意见: 其一,我国《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典出台前,其被称之为居间合同。 其二,本案中,中介公司促成了张先生与王某之间的交易,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也收取了中介费用,因此张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其三,中介机构在进行中介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而买房人也需要对房源信息、卖房人信息等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 其四,本案中,张先生与王某并不认识,其系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赖,方与王某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现因中介公司审核不严,未尽到必要的审核和注意义务,未能发现王某并非真正的房主,由因此中介公司是存在过错的。但同时需要审查买房人张先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从而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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