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案情简介: 老汤与前妻老王摊上事了,起诉他们的是老汤现任老婆老胡。那究竟为何呢?原来,老汤与前妻老王离婚时约定宅基地的三分之二归老汤,三分之一归老王。后来遇上动迁,老汤与老王签署动迁协议,老汤三分之二,老王三分之一。 本来也就这样相安无事,老胡起诉主张分割动迁房屋产权,理由是其对房屋建设也出过资。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经调查,建房实际无需额外出资。 那么,你认为,老胡有权主张安置房的产权吗?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有效吗? 法院处理: 1、 老胡无权主张安置房屋的产权(物权),但可以获取房屋居住权; 2、 老汤与老王的动迁安置约定有效。 我的评析: 1、 在动拆迁中,并非对房屋有贡献,必然就能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利益的。 以小博大,出个几万,就期望能获取动迁一间房的好事不切实际。 2、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类似房屋权益,属于复合权益,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包括给予政策的安置房屋)、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所以,只要是按照贡献及政策利益都是有可能的,仅获得居住权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在民法典颁布前,没有居住权的概念,且房屋分割案件很少有判决居住权,但这样根据贡献程度判决,虽然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也合理。 3、 动迁利益这个蛋糕大小越来越和实际贡献程度成正比,越来越多的时候是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空挂户口之类的,可能有一定搬迁费用,但是主张几十万,甚至一套房现实法律不太支持。 延伸思考(结果有争议):读书报户口,父母承诺放弃房屋利益,动迁有份额吗? 裁判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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