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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最高法审理广西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大数据报告(2019-2021)

 万益说法 2022-04-26

前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当事人对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

为了解“飞跃上诉”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情况,同时为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笔者对2019-2021年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再审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制作本报告,供各位读者参考。

图片来自Unsplah.com
样本案例来源

通过Alpha智能操作系统案例库,以“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裁判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法院地域: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得到2019-2021年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原始案例数据129件,经删除重复案例数据、实质上不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案例数据、虽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但不属于广西法院审理案例数据,最后得到108份有效案例数据,作为本次报告的分析样本。

图片来自Unsplah.com

2019-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审理概况


(一)

各级人民法院案件上诉情况

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可以审理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法院只有3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法院上诉案件总数为34件。

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一审案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5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件。

图为各级人民法院案件上诉情况图


(二)

上诉案件涉及纠纷类型及案由分布情况

2019-2021年广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6件;技术纠纷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件;专利纠纷25件。

图为上诉案件涉及纠纷类型

其中,计算机软件纠纷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1件;专利纠纷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0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11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各1件。

图为上诉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三)

上诉案件审理情况

34件上诉案件中:23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8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裁判,其中3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2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3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体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2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撤销了原裁判;1件案件上诉人撤回上诉。

前述2件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撤销了原裁判的案件中,其中1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调高了制造者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同时撤销了具有合法来源的销售者赔偿合理开支的判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案中侵权产品制造者已经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由该制造者承担,侵权产品使用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不承担合理开支。

图为上诉案件审理情况

2019-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理概况


(一)

再审案件数量及审理情况

再审案件共74件,全部是当事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其中56件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1件提审,2件撤销原裁判,1件撤回再审申请,14件驳回再审申请。

其中,56件指令审理案件中55件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系关于“爱民”商标纠纷的系列案件。2件撤销原裁判案件中,其中1件系一、二审均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故驳回权利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权利人未按要求向一、二审法院提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是其在二审中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作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权有效,应对案件进行审理,故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图为再审案件审理情况


(二)

再审案件涉及纠纷类型及案由分布情况

2019-2021年广西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主要涉及技术纠纷2件;商标纠纷60件;商业诋毁纠纷1件;特许经营纠纷4件;著作权纠纷2件;专利纠纷4件;商业秘密纠纷1件。

图为再审案件涉及纠纷类型情况

其中,商标纠纷中,侵害商标权纠纷59件,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1件;技术纠纷中,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各1件;著作权纠纷中,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各1件;专利纠纷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各2件。

商标纠纷其中1件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系被警告人提起,一、二审均驳回被警告人起诉,被警告人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警告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接到权利人通过淘宝公司进行的投诉后向权利人发出过书面催告,亦无证据证明权利人自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因此被警告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法定条件”,故驳回被警告人的再审申请。

图为再审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2019-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情况

经去除系列案件中相同的重复当事人,2019-2021年108件案件共涉及185个当事人,其中公司类当事人最多,共86个;其次为个体工商户,共51个;再次为个人,共44个;最后为行政事业单位,共4个。

图为案件当事人情况


(二)

案件代理人情况

185个当事人中,其中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的有141个;未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为41个。

委托代理人处理的141个当事人中,其中单独委托律师代理的为116个;单独委托个人公民代理的有19个;委托员工与律师一起代理的有4个;单独委托专利代理师代理的有4个;单独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有1个。

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所属区域情况

部分典型案件裁判观点分析 


(一)

关于常用词汇的显著性判断问题

“爱民”螺蛳粉是广西有名的螺蛳粉品牌,围绕“爱民”品牌的商标侵权纠纷70件,历经一、二审,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其中,各方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即是“爱民”商标使用在餐饮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一方面,“爱民”商标持有人认为“爱民”一词虽非臆造词但也并非常见词,从词汇本身上看具有较高识别度,本案中的“爱民”有特定对象,是“爱民螺蛳粉”创始人唐鸿彦为其妻子黄爱民所起,并且“爱民”使用在“餐厅、饭店、餐馆类”服务上,标识内容与使用服务不具有关联性,“爱民”具有较高固有显著性。其他方则认为“爱民”一词非臆造词,系我国国家战略性口号,属于我国公共属性文字,不能被任何商业机构垄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民”为涉案商标主要呼叫部分,“爱民”虽为非臆造词,亦具有关爱百姓之意,但其文字内容与餐饮服务关联性不强,用在餐饮服务类别上难以认定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与涉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爱民”,在读音和含义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品种同一性的证明问题

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通常要就品种同一性问题进行判断,即被诉侵权品种与案涉新品种权的品种是否属于同一品种。

在“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授权品种的名称具有独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名称相同的品种可推定为同一品种。本案中,品种权人提交了实际交付的品种名称为授权品种的签收单,应当认定品种权人完成了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此时,被诉侵权人应提交证据否定该事实的存在,被诉侵权人可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如果鉴定不能,则应当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审法院在该问题上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三)

关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是否属于技术特征的判断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为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通常要将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见,如何正确界定和划分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中之重。

对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是否属于技术特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案中认为:主题名称中包含的对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是主题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用来确定专利技术方案所属领域。产品专利的主题名称的结构可能不是单一的,其中包含的用途限定内容以及以效果、功能方式表述的限定内容,其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该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产品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用途限定而言,如果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带来影响,则这一内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不起作用;如果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组成等,则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起到限定作用。对于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如果上述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达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则其实际限定作用通过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得以实现;如果上述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该内容实际已构成具体的技术特征。

本报告系作者通过Alpha智能操作系统案例库收集的数据并结合团队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经验基于现有数据而作出的数据分析,供参考使用

图片来自Unsplah.com


END
作者简介
何 宇
(合伙人)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业务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刘丽飞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金融商事、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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