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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权转让(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gzdoujj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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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邵兴全博士编写,转载请注明!
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1.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2.违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的效力认定


(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1.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形式,其转让需要履行内部决策、拟定转让方案、提请审批、审计及评估、评估结果备案与核准、信息披露、进场交易等环节。这些程序中,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主要有审批、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法定程序。

第一,审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审计、评估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并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进场(竞价)交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审计评估后,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当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主体时,应竞价交易。 

2.违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的效力认定

对于未履行审批、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法定程序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无效还是未成立,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未履行批准程序时,合同未生效。但是,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未履行审计评估、进场(竞价)交易程序,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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