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新规定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小多将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密切相关的内容加以梳理摘要,供大家参考。 上市公司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主要 涉及四大类三十种类型 第一类 欺诈发行(再融资也是发行),八种情形 1、非法募集1000万元以上; 2、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造假达到当期对应总额30%以上; 3、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 4、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5、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6、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7、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二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八种情形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 2、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造假达到当期披露的对应总额30%以上; 3、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 4、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被终止上市交易; 6、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7、三次以上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三次以上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8、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类 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五种情形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5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上; 2、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3、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的; 4、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2)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3)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4)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四类 证券市场操纵,九种情形 1、涉嫌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其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需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 2、与他人串通或自买自卖操纵证券市场的,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 3、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4、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5、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本项规定) 6、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本项规定) 7、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 8、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9、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 (2)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 (3)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4)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5)二年内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市场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新旧规定对比 简要说明,供认真好学的董办小伙伴和我们一起 进一步学习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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