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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不能越界行使,不能侵入国家公权力和公力救济的专属行使空间

 见喜图书馆 2022-05-02 发布于山西


王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3行终405号

王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参考性案例第102号 

关键词行政/私力救济/人身权利/公权力/行政介入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和范围内依法选择救济途径和手段,不得通过违法私力手段侵入国家公权力的专属行使空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应及时有效介入,以阻断违法后果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9条、第89条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甲(2017年死亡)于2002年10月23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赵甲离婚;四、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大连西路165弄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迁出,迁至本市苗圃路463弄某室居住。涉案房屋承租人为赵甲的母亲曹某,户籍在册人员为户主曹某、赵乙(赵甲之弟)、王某、赵丙(王某与赵甲之女,智力残疾)。判决后,王某并未实际搬离涉案房屋。赵甲在去世之前未申请过执行,赵丙一直随母亲王某居住在涉案房屋。曹某表示,因考虑到赵丙的情况,也一直未要求王某搬离涉案房屋。 

赵乙作为赵甲的弟弟,因与王某就涉案房屋问题协商未果,于2018年5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带领5名亲属及2名搬运工至涉案房屋,王某遂报警。赵乙等在将王某母女控制后,对屋内的相关物品实施搬离。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公安分局)下属欧阳路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对赵乙等人进行制止,随后离开现场。之后,赵乙继续将屋内的相关物品搬离至其预先租赁的房屋,王某母女遂被赶出涉案房屋,王某再次报警。虹口公安分局经过传唤、询问王某及赵乙等其他相关人员,并至有关处所查看取证后,认为赵乙与王某有历史住房纠纷,赵乙仅是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运至租赁房屋内,并无打砸物品的行为,该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赵乙作出虹公(欧)不罚决字[2018]10015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沪公法复决字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王某认为,虽有离婚民事判决判令其搬离,但判决当事人并未申请执行,而让王某和女儿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且女儿具有居住权。赵甲死后,赵乙纠集人员从外砸门而入,又让几位女性控制王某母女,造成王某受伤,家里生活用品全部被抢搬离。虹口公安分局下属欧阳路派出所在当天接警后,并未及时阻止赵乙等,对王某被抢走的财物没有清点核实。赵乙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予以处罚。请求:撤销虹口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对赵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虹口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认为,涉案房屋系租赁公房,承租人为曹某,生效民事判决已对居住权作出判定,但王某始终未执行法院判决。当日,赵乙召集亲戚、搬运工人等8人至涉案房屋,将王某及女儿的生活用品搬至四川北路租赁房屋寄存。经民警确认,没有发现物品毁损情况,现也没有证据证明赵乙实施了殴打行为。赵乙实施私力救济确有不当,但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赵乙认为,其母亲曹某才是涉案房屋承租人,生效民事判决也判令王某搬离,但因其兄当时在美国,故申请执行期限内其没有提出申请。因顾及兄长,家里也没有马上要求王某母女搬离。后因多次调解无果,故其实施了私力救济,其仅是让家人管住王某母女实施搬离,并未违法。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沪7101行初140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等全部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3行终40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行初14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上海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沪公法复决字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三、撤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虹公(欧)不罚决字[2018]10015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因涉案房屋的居住矛盾所引起。在2002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王某并未实际迁出涉案房屋,赵丙因智力残疾跟随母亲生活,赵甲未申请法院执行。时至2018年5月24日,在赵甲去世后,赵乙在涉案房屋纠纷处理过程中,为改变涉案房屋居住状态,在王某拒绝的情况下,通过私力采取对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的王某及其女儿赵丙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方式让其搬离。案件争议即在于赵乙通过私力实施的强制搬离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公安机关应否对涉案私力行为进行行政介入作出处理。 

一、关于赵乙通过私力实施强制搬离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和范围内依法选择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一般而言,单方强制型私力救济仅在行为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正在或具有遭受侵害的紧迫危险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行为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方能在必要范围内合理采用,且行为人同时负有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私力救济不能越界行使,不能侵入国家公权力和公力救济的专属行使空间。本案中,王某与赵甲之间就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利争议已通过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在王某并未实际迁出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便获得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相关人员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对王某居住在涉案房屋的状态保持默许和放任,并未及时行使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在判决生效时隔十多年之后,且在涉案房屋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居住生活状态下,赵乙自行模仿公权力机关的强制执行手段,对王某及其女儿实施了一定程度的人身控制方式,以达到强制该母女搬离的目的,侵犯了王某及其女儿的人身权利,超出了合法权利行使的界限,具有违法性,依法应被禁止。并且,从私力行为的实施对象上看,赵丙作为王某与赵甲之女且有智力残疾,其权利应单独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赵乙擅自对其实施的行为亦缺乏合法性、正当性。 

、关于公安机关应否对本案的私力行为进行行政介入作出处理的问题。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等。本案虽因民事纠纷引起,但赵乙通过模仿公权力手段对王某母女实施强制搬离涉案房屋的行为,缺乏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原本的普通民事纠纷已升级为侵犯王某母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私力行为,超越了民事纠纷领域。王某在案发当天的报警,系请求公安机关制止该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公安机关有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制止涉案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派员出警后,出警民警已经明确制止赵乙的行为。但在民警离开后,赵乙却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而是继续实施搬离,将王某母女赶出涉案房屋。在王某再次报警后,公安机关虽经查本案不存在殴打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但对赵乙未遵从其要求而继续对王某母女实施强制搬离的行为,仅以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行政职责,没有起到有效制止违法私力行为实施、阻断违法行为的效果,并由此导致公权力的缺位以及私力救济的越位。故公安机关对本案不予处理存在错误,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虹口公安分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并应重新处理。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不当,应一并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对王某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应予纠正。至于赵乙将王某方的财物搬离存放后,王某如主张财物损失,可通过依法协商或民事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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