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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纠结

 老老树皮 2022-05-02 发布于美国

现在社会中还有很多人在纠结,是打欠条好还是打借条好?每当有人问我的时候,我就会说,对方欠你什么钱?

为什么我要问,对方欠你什么钱?因为很多人认为合同(欠条或借条)形式决定法律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好还是劳务合同好?在很多人眼里,只要把欠条(借条)或者合同写好,双方法律关系就确定了。

实际上是双方实施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了法律关系。 在诉讼中,法官从一开始就会判断这个案件为何种法律关系?适用什么法律规定?最后是如何处理?然而事物的本质和现象总是不相符,感觉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为查明事实,法官会透过现象看本质。因为有些当事人往往趋利避害,规避法律,甚至铤而走险,虚假诉讼。所以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是法官公平正义解决纠纷的基础。

即便当事人以欠条或者借条的形式出示,法庭仍然要查明案件的基础事实,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欠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可以看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基础事实的审理,法院尤为慎重和审慎。

如果双方确为民间借贷,原告本以为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条更为有利,可以免除已经向借款人出借金钱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仍然会查明该借款是否实际出借?是以何种方式(现金还是银行转账)出借?

如果明明双方因买卖发生债务,债权人却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似乎能够以民间借贷之名收取高额利息,但法官仍然会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双方是否具有实际出借金额?

说到底,当事人还是要遵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实实在在做好原本债权债务的基础事实,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甚至一失足成千古恨!

欠条和借条,你还会纠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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