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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加不加“投资人”无关违规, 但经营性收入是永远的不可能

 蓝天高山大海 2022-05-03 发布于广东

七公片区开发


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主攻片区开发。七公联盟是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荟萃,在片区开发、PPP、专项债领域服务项目已超千个,投融资规模已超万亿元。七公加盟合作机构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七公片区开发支持加盟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本篇为原创文章。

写在前面
【七公片区开发】坚持“将片区开发变成简单技术”的理念,继免费推出片区开发合规性盈利性研判APP之后,再拟于近期逐步公开片区开发技术,免费推广普及片区开发的基础技术,以利于公号业务向营商环境、人力财政及资金支持、软件支持等片区开发高级咨询阶段转型升级的需要。

一、F-EPC系列仅为项目模式的片段

(一) F-EPC是指有融资的工程总承包
F-EPC是指有融资的工程总承包,定义本身说明不了什么,属于项目模式中的某一部分环节。片区开发本身是一种模式的统称,她与F-EPC等不在同一层级上,可以说,F-EPC是片区开发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PPP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 不存在F-EPC与EPC-F的划分
有些读者后台咨询F-EPC与EPC-F有什么区别,在这里统一作答一下。
一般来说,提出F-EPC与EPC-F比较的学者,多指F-EPC是业主融资,EPC-F是施工单位融资,不过业主融资的模式,对于项目承接乙方来说,没有什么研究讨论意义:如果业主有钱即时支付,没有乙方去考虑他是自己的钱,借来的钱,还是抢来的钱。实操中业内也不做F-EPC还是EPC-F的划分,怎么叫的都有。

(三) 加O或投资人的情形
实践中,还出现了F-EPC加上“O”(运营)、投资人-EPC、EPC-投资人等等。
没有运营的片区开发项目,一定是违规举债项目,所以加“O”的环节,是F-EPC中必要的环节。不过,对于仅称为F-EPC的项目,我们不能一律界定为没有运营环节,所以也没办法仅针对有没有O来进行合规性判断。
投资人-EPC,或者EPC-投资人,一般仅仅是强调了项目采取了“政府-国企-社会资本投资人”而进行授权/委托的二层结构,但没有命名或明示为含有“投资人”字样的F-EPC系列项目,实际上绝大多数也采取了这样的结构,所以,这样命名实际上也没有什么特别意义。
调研中的实证考察也验证了我们的判断:从政信筹资及合规性的角度来说,这些项目的结构与一般简单的F-EPC项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四) 招选投资人并非股权融资
2020-2021年以来,招选社会资本投资人的F-EPC项目,有时称之为“股权融资”。
首先,股权融资中,资金提供者是以分享股权收益作为投资回报来源的。片区开发项目公司的收益,取决于项目进展绩效考核所对应的付费机制。在片区开发项目中,并没有什么市场化收益,其有效收益完全来自于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与市场上的社会实体公司相比,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这并不是什么股权融资。
其次,招选社会资本投资人,由其投资与地方政府指定平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的做法,在PPP项目管理库里比比皆是,并不算是什么新内容。
重要的是,如果项目主办单位,承诺了固定期限内回购社会资本投资人的股权,加上穿透来看是财政资金的话,那就不仅不是股权融资了,而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了;而且,定期定额地承诺采取非进场交易形式来回购社会资本投资人股份的行为,与国资监管的要求也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

二、实操中EPC系列与合规性无关

(一) 片区开发实操中三成称谓或明示F-EPC
F-EPC一度成为片区开发领域的热点,不过,我们在本次对片区开发项目的调研数据显示,在2020-2021年两年间的总投资额21254亿元的233个片区开发项目中,以含EPC(包括F-EPC及EPC+投资人等)名称命名,或明确说明其采取该环节模式的,有总投资额5995亿元的71个,占比分别为28.2%和30.5%,约占三成左右,而并非业内渲染的片区开发领域全是F-EPC系列的印象,大部分片区开发项目,还只是简单称为“片区开发”或“片区综合开发”,“综合开发”等。 
在另一方面,在非片区开发领域,对于收益不能覆盖投资的EPC项目,在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则接近全军覆没地陷于违规举债之中,表现出应用于片区开发项目的ABO或FEPC模式项目,对于其是否违规举债的判断,与其命名特征几无关联关系。

(二) 绝大多数采用:授权下属国企-公开招标
在2020-2021年所有明示采取F-EPC环节的片区开发项目中,仅有总投资额166亿元的1个F-EPC系列片区开发项目采取了竞争性磋商方式,仅有总投资额195亿元的3个F-EPC系列片区开发项目,采取由政府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做法,采用政府部门招标或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形,无论总投资额还是个数,都不足5个百分点。
其余绝大多数采取了通过授权或委托下属国企作为项目单位,并组织公开招投标的“政府—平台—社会资本”方式,说明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政府—平台—社会资本”结构,已基本成为F-EPC系列项目组织和参与者的共识。

(三) F-EPC片区项目违规与命名未显相关性
在以F-EPC命名或明示的总投资额5995亿元的71个片区开发项目中,明显违规项目有总投资额1225亿元的13个,占比分别为20.4%和18.3%,高于片区开发项目违规的总体平均水平,但与片区开发项目总体合规性分布情况并没有呈现出方向性的差异。
 上述13个违规举债的含FEPC成分的片区开发项目,违规原因分别为兜底承诺固定回报和回购股权、捆绑市场收益及违反土地交易招拍挂规定等,但在FEPC系列的环节,并未发生违规举债行为。
从我们对十余个F-EPC项目进行跟踪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否称之为F-EPC项目,与其合规判断、资金筹集、项目进展等方面关联不大。对建设过程进行融资,本来就是片区开发的应有之意(也是管理库PPP的应有之意),影响项目进展的,更重要的还是项目本身的合规性和盈利性。
 
【违规案例】
华东某地城市更新工程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在50-100亿元之间,其中,城市更新及安置房建设约58.7%;市政基础设施25.3%;环境综合治理13.3%。项目采用“投资合作方+工程总承包”模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项目合作周期:M年,暂定采用“N+L”年,“N”为工程建设期,“L”年为还款期
 
【案例分析】
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没有能够覆盖投资本息的市场化收益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提出确定的“还款期”,就坐实了新增地方财政终将承担的滞后的固化支出责任的违规情形,即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而且,经初步考察该项目信息,也不存在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运营内容,因此确定为违规举债。

三、经营性收入是永远的不可能

(一) 没有市场收入才叫片区开发
包含有大规模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的片区开发项目的投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其缺少市场化收入来源。
这里的市场化收入来源,既包括房地产销售收入,也包括其他二三产业收入,这也是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基本属性,——在历史上,市场化收入来源并非完全没有,而是收益足以覆盖投资本息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早已经被做完了。
反过来说,正因为没有市场化收入,所以我们才研究通过片区开发模式筹集资金;如果有市场化收入,怎么会一直没有做,等到现在才做?
(二) 经营收入无法覆盖片区投入

在收入规模上,对于其他收入与土地出让收入的比较,我们常说的是:

并非其他收入不能与土地出让收入相比;

而是其他收入不能与土地出让收入的1/10相比。

无论是轨道交通车票收入、生态文旅、景区门票、餐饮住宿、老旧改造、厂房租售、物业保洁等市场化收入,还是其他类型的财政收入,都无法取代片区开发中土地收入的作用和位置。

哪有利润率辣么高的项目,一直没有人去做,一直等着用来反哺土地一级开发?所以,别再做荒唐梦了。

(三) 市场化项目的取得是伪命题

市场化项目,特别是跟土地相关的,是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的,比如说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土地。在这种公开竞争中,预期高利润的项目,会由于竞争的存在,而逐渐将超额利润挤压为0。换句话说,不采取非市场的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获取项目,是不可能获取足以覆盖其他项目所需资金的超额利润的。

(四) 幻想来自于违规一二级联动

我们这里直白一些的说,那些幻想用二级、三级阶段的市场化经营收入来覆盖片区开发前期投入的想法,根源上是来自于违规的一二级联动的念头,通过土地招拍挂阶段控制摘牌(或者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方式,实现低价摘牌(或者通过分成返还实现相当于低价摘牌)。所以说,当我们看到“基础设施+二级开发”型捆绑项目时,就可以知道,它不大可能做成合规项目了。

了解片区开发的真实收入来源,欢迎进一步阅读今日三发《片区开发收入来源之谜: 市场收入? 已有or预期土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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