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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能政治专题系列三:贤能政治:意义与限度

 heshingshih 2022-05-04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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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孟子·尽心章句下》)贤能政治与中国传统的儒家政治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契合的,“以贤治国”为核心的贤能政治也是中国历朝历代,乃至当今中国政治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政治现象。本期的文章以传统的儒家的政治观念为引,剖析了贤能政治这一政治现象的意义与限度。在肯定了贤能政治“以贤治国”的核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贤能政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阐释。在强调个体“贤能”的同时,不能离开对政治制度的建设,贤能政治内部存在着个体层面与制度层面之间的张力。

贤能政治:意义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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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荣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摘要:以贤能治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儒家的政治理念。儒家对贤与能既作了不同定位,又关注其统一。较之政治领域中的体制、程序,贤能更多地与人的内在品格、能力相联系。与此相联系,肯定贤能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对于避免仅仅将政治的运作限定于体制、程序等形式的层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贤能作为个体性的品格和能力,其作用本身无法完全与体制、规范、程序等相分离,贤能者本身之进入政治实践的领域以及对其可能产生的消极趋向的限定,也需要体制、程序等层面的担保。由此实践主体层面的贤能与政治体制层面的程序系统并非彼此相斥。

关键词:贤能;体制;政治;意义;限度

将贤能与政治实践联系起来,是儒学的特点之一。在儒家的视域中谈政治形态意义上的贤能,首先涉及“贤”与“能”的关系。孟子已对“贤”与“能”作了区分:“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在这一分野中,“贤”主要与内在的道德品格或德性相涉,“能”则指治国经世的实际才干。与“贤”相联系的“位”首先涉及荣誉性的社会地位;相应于“能”的“职”,则主要指治理性或操作性的职位。对待贤者的方式是尊重,能者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被使用:“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在以上区分中,德性与能力本身各有定位,但从社会的层面看,侧重于德性的贤者与侧重于能力的能者又都不可或缺:唯有尊贤使能,才能使天下之士都愿意为君主效力。

儒家的经典之一《礼记》在谈到天下之序时,也涉及贤与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根据这一理解,则在天下为公的背景下,既应关注“贤”,亦应注重“能”。相对于孟子在区分贤与能的前提下肯定二者,《礼记》更直接地从正面确认了贤与能的相关性。当然,肯定贤与能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无视二者的不同定位,事实上,《礼记·礼器》对贤与能的社会功能同样作了不同的规定:“先王尚有德,尊有道,任有能”。“有德”与“有道” 属广义的“贤”,“尚有德,尊有道”相应地近于孟子所说的“尊贤”,“任有能”则与“使能”具有相通之处。

从历史的演进看,“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表现为一种理想的社会预设,以此为前提,“选贤与能”首先也具有政治理想的性质;“尊贤使能”则更多地展开为一种现实的政治要求。与之相联系,贤与能既有理想之维,也包含现实内容。从现实的层面看,贤与能都包含二重性。“贤”作为德性,具体表现为个体的内在品格,在内容上,这种品格与个体的价值取向、价值立场相一致:德性与品格本身可以视为价值理想的体现。在形成的方式上,德性与品格又基于个体的修养。儒家所肯定的贤人,往往也体现于个体的价值追求或人生追求。《论语·雍也》载,在赞美颜渊之贤德时,孔子便感叹:“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在贫寒的物质境遇中依然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这种贤德所展现的便是与个体的价值取向相联系的内在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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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意义上的“贤”不仅与个体性的人生追求相涉,而且也表现为与社会相关的品格,并有其普遍的社会涵义,孟子在谈到“进贤”时,便指出了这一点:“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亲,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贤”,意味着相关个体所具有的贤德已展现于个体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并得到了群体的认可。作为社会化的德性,“贤”同时表现为政治品格,并为主政者所应具备。就君主而言,有此品格则为贤君,其特点在于为政关注民众。《孟子·滕文公上》载:“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如果说人生取向层面的贤德表现为私德,那么,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贤德则具有公德的意义。

与“贤”相近,“能”作为能力、才干也体现于不同方面。不过,如前所述,“贤”首先侧重于个体性的品格,相对于此,“能”更直接地体现于社会领域的治国过程。作为与“职”相联系的才干,“能”与多样的治理活动相联系,表现为处理各种政治事务的能力,所谓政绩,常常便相应于这种不同能力。从更广的视域看,“能”也涉及君主的治国活动。就君主而言,其治国能力主要表现在对人的使用、支配之上。《荀子·王霸》谓:“人主者,以官人为能者也。”从否定或消极的方面看,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则将导致国之动乱:“君不能者,其国乱”。从贤与能的区分看,这一意义上的能力,构成了政治秩序与社会治理所以可能的条件。

在儒家那里,贤能之辨中的“能”不仅体现于外在的社会领域,而且关乎个体的德性修养与提升。孟子曾提出四端之说,以仁义等为内容,四端同时被理解为德性涵养的出发点:“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作为道德意识的萌芽,四端既具有善的定向,又为德性的涵养提供了内在的能力:所谓“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便表明了这一点。道德领域中的这种“能”,不仅体现于个体自身的涵养过程,而且展现为道德实践(为善)的能力。在后一意义上,孟子区分了“能”与“为”:“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对孟子而言,人皆有从事道德实践的能力,所谓“不为”是指虽有能力为善但却不实际地为善。与这种“为”相对的“能”,主要便指个体道德实践领域的能力。

可以看到,“贤”与“能”在不同的意义上包含二重性:“贤”作为德性既关乎个体的内在品格,又涉及社会领域的实践过程;同样,“能”作为能力也既涉及治国的才干,又关乎个体的道德涵养。由此贤与能二者之间呈现了内在的联系。贤与能的这种相关性,同时决定了二者在政治实践中难以截然相分。

按儒家的理解,治国过程既涉及贤与能,又需要循乎一般规范或普遍之道,二者彼此关联而又相互作用。《孟子·离娄上》记载,在谈到为政过程时,孟子指出:“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规矩、六律作为准则,规定了应当如何做,同样,仁政作为先王之道的体现,也蕴含着治国的程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将“道”与规矩联系起来,从而赋予它以普遍规范的意义。“仁”首先表现为道德理想,规范则关乎政治实践的操作活动和规程。在这里,与仁政的道德理想相涉的贤德与如何行道(如何按道而行动)的能力,呈现了一致性。

在儒家看来,规范的制约并非仅仅表现为形式化的理性操作。以治国过程而言,其中所运用的规范,往往与道德人格相联系。《孟子·离娄上》谓:“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规矩本来是工匠测定方圆的准则,引申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圣人则指完美的理想人格,作为完美的人格形态,圣人不仅包含内在的贤德,而且具有安平天下的能力。我们从《论语》中已可看到孔子对圣人的以上理解:“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显然已不限于内在德性,而是同时关乎治国平天下的经世能力,以此为圣人的特点,表明圣人以相关的品格作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孟子将圣人与规矩加以对应,其中蕴含如下含义:在“为君”、“为臣”这一类政治实践中,行为规范可以取得完美人格的形式;或者说,完美人格能够被赋予某种规范的意义。当圣人成为效法对象时,他同时也对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政治实践具有了范导、制约的功能。以完美的人格(圣人)为政治领域的存在形态, 内在的贤德与体现于“为君”“为臣”这一类治国活动中的能力进一步呈现了内在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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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完美的人格引入治国的政治实践,既意味着确认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也在一个更为实质的层面肯定了“贤”与“能”的内在关联。如前所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包含着“贤”与“能”的区分,这种区分如果过于强化,则在逻辑上蕴含着二者导向分离的可能。以既“贤”且“能”为政治实践主体的品格,其内在意义之一似乎在于为避免导致以上分离提供某种担保。

由以上观念出发,儒家对自我的修养予以了相当的关注。就个体与天下、国、家的关系而言,儒家首先强调个体的本位意义:“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身或个体的这种本位性,决定了修身对于平天下的重要性:“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平天下属于广义的政治实践,修身则是个体的道德完善;以修身为平天下的前提,意味着政治实践无法离开以贤德等现实表现出来的道德之制约。

基于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儒家对善政与善教的不同特点作了考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政”侧重于法制,“教”则侧重于教化。法制的实施,对人具有震慑的作用,使人惧怕而行为谨慎;教化则通过对人的引导,使人心悦诚服,真诚地认同、接受社会、国家的约束;前者具有强制的性质,后者则是自愿的,所谓“畏之”、“爱之”便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境界。在孟子以前,孔子已区分了“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也涉及两种治国方式:其一,用法制约束民众、以刑律统一民众意志和行为;其二,以道德规范引导民众、以礼义统一其观念。孔子所倡导的是后一种方式,在他看来,对民众不应加以外在强制,而应注重其内心的认同和接受,通过教化可以使民众在行为与规范冲突时,内心产生羞耻感,从而真正有所触动。以上看法体现的是如下治国进路:通过培养、提升人的内在德性以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与之相联系,贤德在政治实践中也呈现双重意义:它既意味着为政者自身形成完美的德性进而以德治国,也表现为提升被治理者的品格,从而使其自觉合乎社会的规范。

以善教制衡善政,主要侧重于社会之维,就个体而言,则有天爵与人爵之分:“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天爵以贤德为其内容,人爵则涉及现实政治法律制度中的社会身份、社会等级。在孟子看来,社会成员不仅是法制关系中的人,而且也是道德关系中的存在;人爵所代表的社会等级或法制关系中的存在形态,应当以天爵所体现的道德存在方式加以引导和制约。这里儒家已注意到,仅仅以法制意义上的身份、等级为存在方式,无视或否弃社会存在中的道德面向,则将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

总之,儒家认为,仅仅关注“善”,与仅仅关注“法”,都难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孟子·离娄上》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是道德的规定,“法”则泛指普遍的规范、制度;前者侧重于社会对个体的要求,所谓“责人”,后者则表现为个体对自我的要求,所谓“责己”。当然,对孟子而言,尽管二者都为治国过程所不可或缺,但“责己”或“善”似乎居于更为主导的方面。《孟子·离娄上》载:“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 不难看到,在德性优先的前提下确认“善”与“法”的统一,构成了儒家政治哲学的主流思想。从贤与能的关系看,“善”首先涉及“贤”,法治过程则更多地与“能”相联系,与之相应,肯定“善”与“法”的统一,也意味着确认“贤”与“能”的关联。

相对于儒学,现代政治哲学似乎趋向于将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机构以及更广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在狭义上,公共领域介于国家权力机构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广义上,则公共领域和国家权力机构都与私人领域相对。在这种分野中,道德(包括德性)常常被视为私人领域的问题,政治领域的能力则往往被理解为与国家权力机构及公共领域相关的规定。对现代的政治哲学而言,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个按一定规则、程序而运作的过程,其间固然需要运用能力,但并不涉及品格和德性的问题:后者仅关乎个体性或私人性的领域。

然而,如前所述,从贤与能的关系看,贤德与能力都内涵二重性:贤德既呈现为个体性的德性,也具有社会及公共的指向;同样,能力既服务于社会政治及公共领域,又是个体所具有的内在力量,并与个体自身德性的提高相关。贤与能的以上关联,一方面表明私人领域与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无法截然分离,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的活动无法离开个体的品格,包括其内在贤德。社会政治的运作无疑需要体制、规则、程序,但体制以及政治活动的背后是人,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其背后的相关主体:正是政治实践的主体,赋予体制以内在的生命,并使实践活动的展开成为可能。作为具体的主体,人既需要具备相关的能力,也应当有道德的素养,从宽泛意义上的仁道、正义,到与权力运用相关的清廉、自律,等等,这些内在的品格或贤德在不同的层面制约着政治领域的活动,并从一个方面为体制的合理运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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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言之,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不仅关乎实践主体的内在品格,而且与处理主体间(人与人)的关系相关。在谈到礼的作用方式时,《论语·学而》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所说的“礼”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政治的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政治体制;“和”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体现于交往过程的伦理原则:从消极的方面看,它要求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以化解紧张、抑制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和”则意味着主体之间同心同德、协力合作。礼本来首先涉及制度层面的运作(包括一般仪式的举行、等级结构的规定、政令的颁布执行、君臣上下之间的相处等等),但孔子却将这种制度的运作与“和”这样的伦理原则联系起来,强调礼的作用过程,贵在遵循、体现“和”的原则,这里已有见于体制之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制的运行过程,离不开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和”的原则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与沟通,从而消除冲突、同心协力)。质言之,制度(礼)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和)的担保。孟子同样对“和”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从其“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著名论点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

如果将贤能政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政治模式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将注重之点放在政治领域中的人以及人的内在贤能之上:通过“选贤与能”,让有能力和德性的人处于政治管理的不同岗位,由此为政治实践的展开提供担保。如上所述,传统儒学区分“贤”与“能”,强调“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试图由此形成“贤”与“能”之间相互制衡的格局。然而,从逻辑上看,“贤”与“能”的这种分野,似乎将导致德(伦理)与政(政治)的分离:政治领域的治理仅仅与能力相关,社会荣誉则归于贤德,治世之能臣与道德之贤人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尽管前面已提到,儒家对政治实践的理解以肯定道德作用为内在特点,其强调人格(圣人)的规范性,也包含扬弃贤能分离的意义,然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的观念却在逻辑上蕴含以上的分离,二者存在某种内在的张力。就现实的形态而言,政治中的人作为具体的实践主体, 总是既有能力的规定,又有德性之维,二者都制约和影响着政治实践:“在职”需要贤德,“在位”也离不开能力。政治实践的主体在体制运作与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乃是通过“贤”与“能”的统一而实现的。

以既“贤”又“能”者作为政治实践的主体,无疑有助于体制的合理运作和政治领域治理活动的有效展开。然而,这一视域中的贤能政治,本身并不能与政治体制相分离。首先,如何能够使既“贤”又“能”者走向政治实践中心或成为政治领域的领导者?贤能者固然是比较理想的政治实践主体,但仅仅凭借其自身的“贤”与“能”,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成为政治领导者:这里显然需要体制层面的担保。唯有通过比较完善的体制设计以及相关的程序运作,才能为贤能者登上政治舞台提供前提和条件。在这里,形式层面的体制、程序与实质层面的主体品格(贤能)并非互不相关。

就政治运作的过程而言,贤能者在成为实际的政治领导者以后,往往面临着如何避免自身蜕变的问题。“贤”与“能”作为人的内在品格,并非永恒不变, 权力既可改变社会,也可以改变权力的掌握者。如历史过程一再表明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或制衡,便常常会导致腐败。贤能者在成为政治权力的拥有者之后,也可能发生类似的变化。正如贤能本身无法担保贤能者走向政治中心一样,贤能本身也难以保证贤能者永远保持“贤”与“能”。这里,同样需要体制的制衡:为了避免贤能者在拥有政治权力之后发生蜕变,体制层面的监督、制衡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体制的运作本身对政治实践的主体具有制约的作用,从消极方面看,体制的建构可以使人避免为恶。就社会体制与个体行动的关系而言,社会可以通过建构一定的体制,形成特定实践背景或场域,由此对个体行为造成某种约束。儒家之外的《商君书·画策》已注意到这一点,并强调在社会政治领域应形成“势不能为奸”的格局,即通过建构一定的政治体制,使个体无法为非作歹:不论相关个体愿意与否,客观之“势”规定了他难以作恶。体制对个体的制约,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贤能政治与体制运作的相关性。

从更本原的层面看,“贤”与“能”本身并不是先天的品格,其形成一方面需要个体自身的学习、陶冶以及参与广义的实践过程,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社会层面的教育、培养、引导。后者在另一重意义上涉及社会体制对个体的影响:在这里,个体与社会、人与体制之间同样展开为一种互动的过程。由是观之,从贤能的形成,到品格的提升;从积极意义上成就正面的贤与能,到消极意义上避免品格的蜕变,都无法仅仅依赖于贤能本身,其间总是渗入了广义的社会体制的作用。

作为儒家所追求的特定政治形态,贤能政治显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体制。从侧重之点看,贤能政治以政治实践的主体(人)为关注重心,民主政治则展开为基于一定政治体制的程序运作;从政治权力的确立方式看,贤能政治形成于非选举的方式,民主政治则依赖于不同形式的选举。然而,就实质的层面而言,无论是贤能政治,抑或民主政治,都既涉及“贤”、也关乎“能”。贤能政治以“君”与“臣”为主体,尽管儒家每每将“贤”与“能”分别归属于“位”与“职”,但在理想的贤能政治形态中,作为实践主体的“君”与“臣”(“明君”或“良臣”)都应同时具备“贤”与“能”的品格。同样,从理想的层面看,民主政治中选举出来的领导人物,也不仅需要“能”,而且应当“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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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能政治与民主政治之辩,同时涉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从形式的层面看,贤能政治以人的品格担保治国平天下,体现的是人治的进路;民主政治注重规则、程序,更具有法治的特点。然而,如前文所论,在实质或现实的意义上,贤能政治所体现的人治,也无法完全离开普遍的规则以及相关的程序:即使君主的世袭、官吏的选拔,也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并有其特定的程序,如皇位的继承方面便有嫡长继承制。与之相类似,民主政治尽管首先基于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但其有效的展开也并非与民主政治参与者的个人品格完全无涉。要言之,一方面,贤能政治同时涉及规则、程序,另一方面,民主政治无法与个人品格分离,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与之相类似,人治与法治的区分也具有相对的意义。就现代政治体制的建构与政治实践的展开而言,我们既需要关注贤能政治注重实践主体的德性与人格的政治取向,也不能忽视民主政治突出政治实践的规则与程序的基本立场。从正面的或建设性的角度看,如何在形式层面的程序、规则与实质层面的个体品格、德性之间形成积极的互动关系,是现代政治实践需要正视的问题。

本文原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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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贾珅炜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张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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