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2022年4月应付绩效工资39万,扣除垫付职工21年水电费1万元,实发38万元,单位水电费用都是直接按发票总数进行缴纳,一并计入业务活动费用,4月我们会计分录为:借:业务活动费用39万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1万元 银行存款38万元;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1万元 贷:累计盈余-以前年度盈余调整1万元 借行政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 39万元 贷: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盈余调整1万元 资金结存38万元。总感觉哪里不对劲,请问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为妥? 相关链接回复: 《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除计提、发放职工薪酬外,还包括核算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大家在学习时可以对照《制度》科目说明进行理解深化。 代扣水电费、房租等个人费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先行垫付职工个人水电费,再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回,属于暂付款项性质,我们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核算,但因为涉及到预算指标占用,无论支付还是会计核算都较为复杂,也容易造成核算混乱;另一种是先从应付职工薪酬中进行预扣,然后再支付,属于暂收款项性质,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我们建议采取此种方式。 单位要加强改进管理方式,避免使用预算资金垫付个人款项的情况,财务按月在工资发放前及时计算出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费用,并据实在造发工资表时予以代扣,实际付款时,分别从公用经费和代扣的工资指标两块进行支付清算,这样做能准确清晰体现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也便于日常管理。还有一种办法是不在工资中代扣,而是直接收取职工个人水电费存入实有资金账户,计入“其他应付款一水电费”,个人部分就从这块进行支付,就不涉及预算会计处理,可以简化会计处理工作,这种方法仅适用于人数较少的情况。具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去选择,财务工作最忌拖延症,尽量做到认真及时了结欠账,一事一了。 思考: 大家是否发现上述分录的问题所在?一是没有现金流却调增了资金结存,二是预算会计的“资金结存”和“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最终无法平账。 其错误的实质在于使用了单位公用经费指标垫付了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费,垫付个人负担水电费时本应从人员经费(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预算指标中支付,因为从单位会计主体角度,单位垫付职工个人水电费的实质是相当于单位预支给职工的薪酬,所以垫付指标错配了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另外单位还存在没有及时清理收回往来款的问题,至少要在年末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作。 一己之见,仅供参考,欢迎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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