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费用的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从职工薪酬中代扣各种款项账务处理如下: 其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预算会计不记账。但“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中并没有列举水电费、房租费用支付的账务处理过程。因此,我们依据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的这个前提,我们判断: 那就是单位在支付水电费时,个人负担的水电费已经列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案例如下: 例1:某行政单位付1月25日以基本户支付水电费20 000元,其中个人应承担2 000元;2月6日,单位发放工资扣回水电费2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例2:某行政单位1月25日以基本户支付水电费20 000元,单位全额确认支出;2月6日,单位发放工资扣回职工个人承担的水电费2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产生了代扣项目,还会涉及归垫资金处理等业务问题,使具体核算变得比较复杂,本次只讨论代扣款项。总结如下: 1、对水电费等代扣项,支付水电费等费用时部分列“事业支出-水电费”等科目,个人部分列“事业支出-工资明细”,则扣个人款项时,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对水电费等代扣项,支付水电费等费用时全额列“事业支出-水电费”等科目,工资中扣回时,借:事业支出-工资明细,贷“事业支出-水电费”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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