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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审查(三)

 神州国土 2022-05-08 发布于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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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来自网络,不明出处,仅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如有作者,请予告知以注明)

六、诉讼一开,事实真相可能就失去了
我们知道,权利义务也好,刑事责任也罢,都是法律评价。法律评价基于事实,而事实真相是什么?在诉讼法上,有两种,一者称客观事实,另一者称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不划等号。1918年,曾任旧金山检察官的海勒姆·约翰逊(Hiram Warren Johnson)评价一战时,曾说到:“In the relentless pursuit of that goal, truth has become the first casualty of this war”,意思是“战端一开,最先牺牲的是真相”,因为双方都在极力追求胜利,并妖魔化对方。法庭上,也常有充满火药味或者挑衅意味的言词,因为诉讼,本就是一场“战争”。
为了获得真相,需要有大量的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最严厉的调查手段无疑是羁押。在羁押(拘留后、逮捕后)状态下,嫌疑人的状态处于非常态,又因为办案人员的因素,口供就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民事诉讼中,有的证据在对方手里就是不拿出来,虽然有调查令,也有书证提出命令这样的途径,但总体来说,对还原事实来说是不够的。扪心自问,最后呈现到法庭面前的,究竟是事实真相,还是别的什么?又或者,事实真相就存在于证据材料中,难以发现或者视而不见。

七、事实真相,存在于各方的关系中
该标题想表达的是,事实是依据各方关系而生的。比如离婚诉讼需要查明的事实,显然存在于男女双方的关系中。需要说明的是,各方的关系往往不止一种。比如合伙中,会发生借贷关系;买卖中,会发生多次交易;资金支付结算中,会发生票据关系……当各种关系混杂时,事实真相就发生在混杂的关系中。只有将其一并处理,才能发现真相。刑事诉讼中,因为追责的严肃性,通常都是一并考虑的。特别是主观方面,与多种关系及随之而来的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是直接相关的。但民事诉讼,往往认为一个法律关系,原则上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导致案件的激增和处理上的复杂化。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对该条文的释义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并诉讼,由法院根据案件的牵连程度等考量因素作出决定;在当事人未申请合并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必要合并的,也可以自行决定合并审理……法院在决定是否合并多个诉讼时应从立法目的出发,审查合并诉讼是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厘定当事人具体责任,防止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如果诉的合并无法实现上述程序功能和价值,则应避免将缺乏牵连性的诉讼合并,导致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就实践而言,是否能实现程序功能和价值,往往因人而异,故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考虑,不妨把该二百二十一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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