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如果此类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效力为无效。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50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公路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主体。但根据本案事实,案涉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即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案涉BT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必须招投标的例外情形,如采用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涉及“一带一路”建设工程中的国际标工程;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7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07施工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属于强制招标工程范围,但案涉工程系商品住宅性质,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审根据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精神,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认定《07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