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释法】过期身份证被盗用,成为假股东怎么办?

 昵称76191200 2022-05-09 发布于上海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现自己被盗用身份成为了假股东,不要慌,可以向涉案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公司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自己进行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01

 小徐刚刚毕业,生活窘迫,于是他打算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先周转一下。谁知资料审核到一半,他被告知由于自己担任xx担保公司股东,所以不符合办理个人贷款信贷业务的条件。小徐懵了,他的生活圈子十分简单,确认自己没和任何公司事务沾边,怎么就成为股东了呢?

 随后小徐通过多方查询得知,在三年前他还上大学的时候,被人冒名登记为了xx担保公司的股东。在未告知小徐及取得许可的情况下,xx担保公司用小徐已经过期废弃的那张身份证,进行了公司注册登记,并多次伪造小徐本人的签名,签署了相关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公司文件。以上种种,导致小徐最终成为xx担保公司股东,“持有”xx担保公司25%的股权,同时承担了12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义务。

 小徐的生活因为这次“冒名顶锅”被完全打乱,股东身份和出资义务像是一颗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爆发隐患。为了解决这无妄之灾,小徐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不是xx担保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
02

 法院认为:

 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也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故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小徐被冒名登记为xx担保公司股东具有高度可能性,小徐不应被认定为xx担保公司的股东。具体理由如下:

 1.经司法鉴定中心对xx担保公司工商档案中的文件上的“小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上述签名均非小徐所签。如果小徐确为xx担保公司股东或自愿被借名,由其本人签名不应存在障碍;

 2.小徐公司注册成立前一年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但xx担保公司在将其登记为股东时,使用的却是小徐过期作废的身份证。如果小徐确为xx担保公司股东或自愿被借名,使用其现有身份证不应存在障碍;

 3.从工商档案显示的情况看,小徐系受让股权,但《股权转让协议》上“小徐”的签名非小徐所签,故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小徐作出了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

 4.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小徐存在向xx担保公司出资,或实际分红、管理的事实。

 综上,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徐有出资、分红、管理xx担保公司的事实,且认定小徐借名出资也缺乏客观性、合理性,故法院认定小徐系冒名股东。最终,法院判决小徐不具有xx担保公司的股东资格。

律师说法
03

 在我国登记设立公司,股东并不需要亲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相关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文件也只负责进行形式审查,这也就导致了冒名股东的出现屡见不鲜。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是被冒名的主要群体,一旦公司出事,他们就成为了“背锅侠”。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若发现自己被盗用身份成为了假股东,不要慌,可以向涉案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公司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对自己进行权利救济。

有关法条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