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什么情况下舅舅能继承外甥遗产?
杨某利去世后在北京丰台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然而,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什么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前的法律有这个说法吗?首先,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民法典生效前,咱们国家是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个规定的。国内而言,属于首创。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是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
并非所有自然人生前都会立遗嘱,即便立遗嘱也未必指定遗嘱执行人。就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
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遗产就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编的规定,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因此,为了妥善保管并更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城镇的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分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妥当;农村居民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享受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很多权益,遗产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是合理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一般而言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中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如果舅舅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杨某利扶养较多,可以主张继承。相关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证明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已经去世。提供扶养照顾的证据,比如哪一年开始扶养,日常生活,教育、看病,包括所提到的出资买房这些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支付学费的就,看病的支出记录,购房的出资记录等等。其他亲属的相关证人证言、当地居委的等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